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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緝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在臺北市○○○路○ 段218 之7號11樓阿波羅大廈A 棟及臺中市○○○路○ 段○○○ 號10樓設「高格畫廊」,為從事業務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81年02月間起至82年01月31日止,在上開「高格畫廊」出售甲○○○委託之法國畫家原作6 幅(名稱為綠色背景、栗根、裸婦、夏之女、毛皮之女、自畫像),如未出售依約應於82年03月31日前,將該6 幅畫送至臺北市○○○路○○○ 巷○ 號1樓丙○○所經營之水石間藝品店。詎被告於81年12月25日至82年01月31日在臺中「高格畫廊」展示該6 幅畫而未能出售後,屆期未依約返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6 幅畫予以侵占入己後逃匿無蹤,案經甲○○○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⑴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⑵

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⑶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⑷1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⑸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0條及第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參照),故案經提起公訴後,被告在逃經依法通緝,致無法行使審判權時,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應停止進行至法定追訴期間4 分之1 。

三、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其法定刑為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因侵占係即成犯,並非行為之繼續,依公訴意旨所示,被告應於82年3 月31日前返還畫作予告訴人而未返還,並侵占入己,則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其犯罪成立之日期應為82年03月31日,追訴權時效期間應自82年03月31日起算。本案經公訴人於82年12月30日開始偵查,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戳章為憑(見83年度偵字第885 號卷第

1 頁),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逃匿,本院依法傳拘無著,於83年07月26日發布通緝,有本院通緝書在卷可稽,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依上開說明,在期間達於時效期間4分之1 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期間繼續進行。則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應自82年03月31日起算1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10年之4 分之1) 期間,及實施偵查之日即

82 年12 月30日起,至本院發布通緝之日即83年07月26日前

1 日止,期間共計6 月又27日,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95年03月27日,本件顯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