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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0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4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 所載,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5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4 、5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編號1 、2 之犯罪與編號3 、4 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2 之犯罪與編號3 、4 之犯罪及編號5 之犯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 │1 │2 │3 │ 4 │5 │├─────┼────────┼────────┼────────┼────────┼────────┤│ 罪名 │懲治盜匪條例罪 │持有蔴煙罪 │販賣禁藥 │妨害自由 │侵占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刑法第302條 │刑法第335 條 ││ │條第1項第1款 │條例第10條第2 項│73條第1 項 │第1項 │第1項 │├─────┼────────┼────────┼────────┼────────┼────────┤│ 犯罪日期│77年11月17日 │79年3月間 │79年8月中旬 │79年8月17日 │89年9月初 │├──┬──┼────────┼────────┼────────┼────────┼────────┤│偵查│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78年度偵字第2236│79年度偵字第8037│79年度偵字第8037│79年度偵字第8037│93年度偵字第1551││ │ │號 │號 │號 │號 │號 │├──┼──┼────────┼────────┼────────┼────────┼────────┤│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事實├──┼────────┼────────┼────────┼────────┼────────┤│審 │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1年度上更㈠字第│93年度港簡字第 ││ │ │3460號 │3170號 │3170號 │353號 │107號 ││ ├──┼────────┼────────┼────────┼────────┼────────┤│ │日期│79年1月25日 │80年12月3日 │80年12月3日 │81年12月22日 │93年8月27日 │├──┼──┼────────┼────────┼────────┼────────┼────────┤│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日期├──┼────────┼────────┼────────┼────────┼────────┤│ │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2年度台上字第 │93年度港簡字第 ││ │ │3460號 │3170號 │3170號 │1429號 │107號 ││ ├──┼────────┼────────┼────────┼────────┼────────┤│ │日期│79年4月3日 │81年1月17日 │81年1月17日 │82年3月26日 │93年9月13日 │├──┴──┼────────┼────────┼────────┼────────┼────────┤│合於中華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國96年罪犯│ │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 │有期徒刑3 月 ││奪公權期間│ │ │ │日 │ ││或罰金額 │ │ │ │ │ ││ │ │ │ │ │ │├─────┼────────┼────────┼────────┼────────┼────────┤│附註 │不予減刑 │ │不予減刑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