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罪 名 │幫助詐欺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9 月間 │95年1 月9 日至同年月11日│94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95│95年3 月間 ││ │ │ │年3 月24日止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緝字第244 號 │95年度偵字第661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 │95年度偵字第5883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5年度斗簡字第244 號 │95年度易字第194 號 │95年度訴字第962 號 │96年度虎簡字第48號 ││ ├───┼───────────┼────────────┼───────────┼───────────┤│ │日 期│95年6 月30日 │95年4 月14日 │95年9 月28日 │96年4 月27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5年度斗簡字第244 號 │95年度易字第194 號 │95年度訴字第962 號 │96年度虎簡字第48號 ││ ├───┼───────────┼────────────┼───────────┼───────────┤│ │日 期│95年7 月31日 │95年5 月15日 │95年10月23日 │96年5 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