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15款規定,係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之罪,雖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既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本即與有期徒刑併執行之,無庸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又已經本院於94年6 月23日,以94年度聲字第575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重複聲請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均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7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擄人勒贖 │未經許可製造彈藥 │過失傷害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5 年 │罰金新臺幣30萬元 │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7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284條第1項 ││ │ │12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21日 │93年7月間某日 │91年1月30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4250號 │93年度偵字第4148號 │92年度偵續字第72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3年度少連重訴字第1號 │93年度訴字第690號 │94年度撤緩字第34號 ││ ├───┼───────────┼───────────┼───────────┤│ │日 期│94年1月14日 │94年2月25日 │94年6月29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3年度少連重訴字第1號 │93年度訴第690號 │94年度撤緩字第34號 ││ ├───┼───────────┼───────────┼───────────┤│ │日 期│94年1月31日 │94年3月17日 │94年7月11日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 │ │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 │├───────┼───────────┼───────────┼───────────┤│ 附 註│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