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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 │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346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93年2 月間某日起至93年8 月│94年7 月15日 ││ │19日止 │19日零時許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 │94年度偵緝字第923 號 │94年度偵字第4662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9號 │95年度桃簡字第939 號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 ├───┼─────────────┼─────────────┼─────────────┤│ │日 期│95年2 月27日 │95年5 月8 日 │95年10月25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9號 │95年度桃簡字第939 號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 ├───┼─────────────┼─────────────┼─────────────┤│ │日 期│95年3 月13日 │95年6 月5 日 │95年11月16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6 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3 罪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 │ ││ │年2 月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