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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致重傷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致重傷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第

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重傷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後段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0年7 月29日 │95年4 月16日起至95年4 月18││ │ │日止 │├───┬───┼─────────────┼─────────────┤│偵 │機 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0 │95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4128 │2870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2 │95 ││ │案├─┼─────────────┼─────────────┤│ 後 │ │字│訴 │港簡 ││ │號├─┼─────────────┼─────────────┤│ 事 │ │號│259 │296 ││ ├─┼─┼─────────────┼─────────────┤│ 實 │判│年│94 │96 ││ │決├─┼─────────────┼─────────────┤│ 審 │日│月│11 │1 ││ │期├─┼─────────────┼─────────────┤│ │ │日│23 │10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92 │95 ││ 確 │案├─┼─────────────┼─────────────┤│ │ │字│訴 │港簡 ││ 定 │號├─┼─────────────┼─────────────┤│ │ │號│259 │296 ││ 日 ├─┼─┼─────────────┼─────────────┤│ │確│年│94 │96 ││ 期 │定├─┼─────────────┼─────────────┤│ │日│月│12 │1 ││ │期├─┼─────────────┼─────────────┤│ │ │日│12 │29 │├───┴─┴─┼─────────────┼─────────────┤│合於十六年罪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減刑條例 │後段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月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