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四(編號一至三號已減刑)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政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1項3款 │刑法第321條1項3款 │刑法第321條1項3款 │刑法第339條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月30日 │95年8月25日至同年月28日 │95年8月25日至同年月28日 │95年間某日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5年偵字第3369號 │95年偵字第4404號 │95年偵字第4404號 │96年度偵字第2384號 │├───┼───┼─────────────┼─────────────┼─────────────┼─────────────┤│最後事│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5年訴字第578號 │96年易字第105號 │96年易字第105號 │96年虎簡字第256號 ││ ├───┼─────────────┼─────────────┼─────────────┼─────────────┤│ │日 期│95年12月13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96年6月11日 │├───┼───┼─────────────┼─────────────┼─────────────┼─────────────┤│確定日│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5年訴字第578號 │96年易字第105號 │96年易字第105號 │96年虎簡字第256號 ││ ├───┼─────────────┼─────────────┼─────────────┼─────────────┤│ │日 期│96年1月8日 │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1日 │96年7月2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