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而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7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第5項 │第1項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0年9月27日 │91年6 月中旬某日起至91│91年6月27日 ││ │ │年6月28日止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90年度偵字第3947號 │91年度毒偵字第930號 │91年度毒偵字第930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2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 │92年度訴字第290號 │92年度訴字第290號 ││ ├───┼───────────┼───────────┼───────────┤│ │日 期│92年7月16日 │92年6月30日 │92年6月30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2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 │92年度訴字第290號 │92年度訴字第290號 ││ ├───┼───────────┼───────────┼───────────┤│ │日 期│92年8月7日 │92年7月25日 │92年7月25日 │├───┴───┼───────────┼───────────┼───────────┤│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不得減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