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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8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4 之罪(編號1 至3 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罪 名 │竊盜 │妨害兵役條例 │妨害兵役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已裁定減│有期徒刑3 月,已裁定減│有期徒刑3 月,已裁定減│有期徒刑5月 ││ │為有期徒刑6月 │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5款 │第5款 │ │├───────┼───────────┼───────────┼───────────┼───────────┤│ 犯 罪 日 期 │94年9月25日 │94年12月19日 │94年6月20日 │95年5月15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8362號 │95年度偵緝字第346號 │95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 │96年度偵字第2253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404號 │95年度斗簡字第354號 │95年度彰簡字第735號 │96年度虎簡字第198號 ││ ├───┼───────────┼───────────┼───────────┼───────────┤│ │日 期│95年5月17日 │95年7月31日 │95年10月11日 │96年5月22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404號 │95年度斗簡字第354號 │95年度彰簡字第735號 │96年度虎簡字第198號 ││ ├───┼───────────┼───────────┼───────────┼───────────┤│ │日 期│95年7月3日 │95年9月5日 │95年11月20日 │96年6月15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 │) │元折算壹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