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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9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0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得聲請減刑之案件,以尚未執行完畢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於民國93年3 月10日、94年5 月22日分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笫31條第1 項之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港簡字第209 號、95年度港簡字第209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此案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5 月確定在案。茲因該等犯罪係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上開犯罪,已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10月31日以雲林地檢96年執字第2743號、96年5月18日以雲林地檢96年執字第1167號分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96年度港簡字第209 號、95年度港簡字第209 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及本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輝碩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