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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減刑後附表編號一、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減刑後附表編號三、四之刑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後段、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