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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偽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證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偽證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