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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 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 月4 日公布制定,同年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次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均係於95年7 月1 日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上,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定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 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95年9 月22日以95年度聲字第10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 萬元確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

42 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秋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