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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附表:

┌───────┬────────┬────────┬────────┬────────┬────────┐│ 編 號 │1 │2 │3 │ 4 │5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3月30日至94 │94年4月19日至94 │94年6月2日 │94年6月2日 │94年6月初某日 ││ │94年5月25日 │年5月27日止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及案│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號 ├───┼────────┼────────┼────────┼────────┼────────┤│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 │94年度毒偵字第 │94年度偵字第4784│95年度偵字第2669│95年度偵字第3298││ │ │2356號 │2356 號 │號 │號 │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高等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345│94年度訴字第1345│94年度訴字第1724│96年度上易字第 │95年度虎簡字第 ││ │ │號 │號 │號 │263號 │395號 ││ ├───┼────────┼────────┼────────┼────────┼────────┤│ │日 期│94年9月16日 │94年9月16日 │94年12月29日 │96年2月2日 │96年1月4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高等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345│94年度訴字第1345│94年度訴字第1724│96年度上易字第 │95年度虎簡字第 ││ │ │號 │號 │號 │263號 │395號 ││ ├───┼────────┼────────┼────────┼────────┼────────┤│ │日 期│94年10月17日 │94年10月17日 │95年2月3日 │96年2月2日 │96年2月25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15日│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月1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 │ │ │日。 │ │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