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項 │項 │ │├───────┼─────────────┼─────────────┼─────────────┤│ 犯 罪 日 期 │92年5月16日至92年10月20日 │92年5月17日至92年10月20日 │92年10月10日至92年12月20日││ │止 │止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2年度毒偵字第659、1064號 │92年度偵字第659、1064號 │92年度偵字第4386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2年度訴字第509號 │92年度訴字第509號 │92年度易字第468號 ││ ├───┼─────────────┼─────────────┼─────────────┤│ │日 期│92年12月26日 │92年12月26日 │92年12月17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2年度訴字第509號 │92年度訴字第509號 │92年度易字第468號 ││ ├───┼─────────────┼─────────────┼─────────────┤│ │日 期│93年1月15日 │93年1月15日 │93年2 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 │ │ │ │93年2月2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