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等貳罪,均減刑,並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1 、
2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2 罪,均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