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連續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19日至95年6 月│95年7 月5 日(即原判決│95年7 月5 日(即原判決││ │27日(即原判決書犯罪事│書犯罪事實三) │書犯罪事實三) ││ │實一、二)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4296號 │95年度偵字第4296號 │95年度偵字第4296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33號 │96年度訴字第233號 │96年度訴字第233號 ││ ├───┼───────────┼───────────┼───────────┤│ │日 期│96年5月2日 │96年5月2日 │96年5月2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33號 │96年度訴字第233號 │96年度訴字第233號 ││ ├───┼───────────┼───────────┼───────────┤│ │日 期│96年6月28日 │96年6月28日 │96年6月28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15日,如易│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日。 │折算壹日。 │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