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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被 告 巳○○

午○○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葉發展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被 告 壬○○指定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被 告 己○○

號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被 告 戌○○選任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

71、2695、2981、3202、3355號,96年度偵字第4425號)、併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卯○○】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巳○○】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葉發展】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己○○】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卯○○被訴行賄部分,無罪。

巳○○、午○○、壬○○、己○○被訴對如附表六所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行賄部分,均免訴。

巳○○、午○○、壬○○、己○○被訴對如附表五所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行賄部分,均無罪。

癸○○、子○○、未○○、丙○○、戌○○、辛○○、庚○○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虎尾糖廠、南靖糖廠圍標廠商之角色、關係:

㈠、雲林縣議會議員卯○○(前任雲林縣議會議長)係「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奧大利公司」,民國(下同)77年9 月22日設立,址設雲林縣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 號〕之負責人,兼「利臺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利臺公司」,86年6 月20日設立,址設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 之1 號)之股東;其長子寅○○係「龍鑫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龍鑫農機公司」,91年10月15日設立,址設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 號)之負責人;丁○○係「利臺公司」之負責人,然「奧大利公司」、「龍鑫農機公司」及「利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卯○○,丁○○、葉發展係依卯○○指示辦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虎尾、北港糖廠勞務採購作業。丁○○另依卯○○指示辦理台糖公司南靖糖廠勞務採購作業。

㈡、巳○○(原名陳育銪,係卯○○之弟)之次子陳進醲(起訴書誤載為陳進釀)係「奧興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奧興利公司」,86年6 月5 日設立,址設虎尾鎮西屯里大屯

231 號之2) 之負責人;巳○○之長子陳銘譨(原名陳福財)係「杏林農藝社」(89年10月31日設立,址設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 之5 號)之負責人;巳○○之女婿王志誠(午○○之夫)係「農林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農林公司」,92年6 月6 日設立,址設○○鎮○○里○○路○○號1 樓)之負責人,然「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巳○○,午○○(係巳○○之女)係依巳○○指示辦理「台糖公司」虎尾、北港及南靖糖廠勞務採購作業。

㈢、「奧大利公司」與「奧興利公司」於89年10月分家前,係卯○○、巳○○兄弟共有,當時由午○○依該2 人指示辦理「台糖公司」虎尾糖廠勞務採購作業,分家後,「奧大利公司」歸卯○○所有,由丁○○、葉發展係依卯○○指示辦理「台糖公司」虎尾、北港及南靖糖廠勞務採購作業。至「奧興利公司」則歸巳○○所有,由午○○依巳○○指示辦理「台糖公司」虎尾、北港及南靖糖廠勞務採購作業。

㈣、另廖建文係「晉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盈公司」,原名「總盈股份有限公司」,72年9 月13日設立,址設雲林縣○○鄉○○村○○路108 之1 號)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壬○○;鄭決明係「盈滿有限公司」(下稱「盈滿公司」,69年10月20日設立,址設雲林縣○○鎮○○街○○號)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酉○○(詳附表二之圍標廠商關係圖,酉○○部分業經本院審結)。

二、北港糖廠、南靖糖廠圍標廠商之角色、關係:辰○○係「清波號」(67年9 月16日設立,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子丑○○;陳天壬係「天壬號」(92年10月15日設立,址設雲林縣○○鄉○○村○○路○○○ 號)之負責人。甲○○係「建農企業社」(91年11月27日設立,址設臺南縣後壁鄉竹新村竹圍後

1 之8 號1 樓)之負責人。乙○○係「協進包作業」(77年12月2 日設立,址設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班芝坑19號)之負責人;乙○○之子王建璋係「協益包作業」(86年11月14日設立,址設臺南縣白河鎮崁頭里崁子頭5 之1 號1 樓)之負責人;乙○○之媳婦方秀綉係「中華商號」(93年12月10日設立,址設嘉義縣義竹鄉新富村牛稠底90號)之負責人。侯秋桂係「秋桂包作業」(74年1 月21日設立,址設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雙溪口336 號,已於93年12月29日歇業)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侯明郎(詳見附表二之圍標廠商關係圖,辰○○、丑○○、甲○○、乙○○業經本院審結)。

三、採收、搬運之區域、斤量變動經過:

㈠、緣公營事業機關「台糖公司」虎尾糖廠原本於甘蔗採收期每年11、12月至翌年3 月間,係自行負責採收及搬運甘蔗作業,自72年間起,因「台糖公司」72/73年期採收機更新購置案未能及時購入,乃開放糖廠自營農場機採作業,交由民機代採,之後,虎尾糖廠乃援例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及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區域或農場,因甘蔗採收機係屬蔗作專用特有機具,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廠方分配其採收、搬運區域以「認機不認人」為原則,只要有足供每日壓榨量之採收機數量即可。虎尾糖廠依照上開原則,即將所屬竹圍子、大北勢、石榴班、虎尾、新興、馬光、同安、龍岩、大有、豐榮、阿勸等農場之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開招標,採收部分以議價方式交由「晉盈公司」承攬甘蔗採收作業,搬運部分分成3 個標案,各以議價方式由陳玉柱、黃坤茂、林漢章3 名業者承攬甘蔗搬運作業。

㈡、至74年8 月30日,卯○○向「晉盈公司」購買甘蔗採收機1臺,「晉盈公司」即函文虎尾糖廠表示欲將所承攬之甘蔗採收總斤量20%交由卯○○施作,虎尾糖廠即將佔總斤量20%之竹圍子、大北勢、石榴班等農場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交由卯○○施作。

㈢、77年9 月22日,卯○○、巳○○成立「奧大利公司」後,虎尾糖廠雖以議價方式,將原虎尾糖廠甘蔗採收區域交由「晉盈公司」承攬,但仍將總斤量20%部分交由「奧大利公司」承作。另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亦將所屬麻園、崁腳、溝子埧、大湖口溪、埤子頭、崁頂、大潭、新庄等農場之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以議價方式交由「奧大利公司」承攬。

㈣、86年6 月20日,卯○○成立「利臺公司」,同年6 月5 日巳○○成立「奧興利公司」後,虎尾糖廠將原斗六糖廠所屬麻園、崁腳、大湖口溪、溝子埧一部分等農場之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以議價方式交由「利臺公司」承攬,埤子頭、崁頂、大潭、溝子埧一部分(新庄)等農場之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則以議價方式交由「奧大利公司」承攬。

㈤、長期以來,「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91年因欠稅無法參與投標,改成立「龍鑫農機公司」參與投標)依台糖公司按照甘蔗採收機數量,以前開總斤量比例或農場區域劃分之方式,各自依台糖公司之劃分,分配彼等區域承攬甘蔗採收作業(嗣竹圍子甘蔗農場面積逐漸縮減,但原虎尾糖廠區域仍由「晉盈公司」、「奧興利公司」依總斤量80%、20%之區域比例,分配承攬)。「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所承攬之甘蔗採收區域,均由渠等自行雇工處理搬運作業,搬運費用均歸渠等所有。而「晉盈公司」僅固定承攬虎尾糖廠總斤量80%區域之採收作業,該區域之搬運作業則固定由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3 名業者分別參與投標承攬,陳玉柱負責大有農場、豐榮農場、同安農場大部分之搬運作業,黃坤茂負責虎尾農場、新興農場、馬光農場一部分之搬運作業,林漢章負責龍岩農場、同安及馬光2 農場一部分之搬運作業。

㈥、嗣政府採購法於87年5 月27日公布,並於1 年後即88年5 月27日施行後,虎尾糖廠農場課長丙○○、耕作股長辛○○、耕作股承辦人癸○○、原料課長戌○○、耕作股承辦人子○○仍舊援用往例,依照「認機不認人」之原則,將先前「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奧興利公司」分配之採收區域設計成4 個採購案,並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分別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 項規定,均限制招標資格為「曾經承包本公司自、約耕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使「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奧興利公司」等公司,得依其等與台糖公司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及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之作業慣例,由「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奧興利公司」繼續投標承攬所分配區域之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晉盈公司」繼續投標承攬所屬區域之甘蔗採收作業,陳振明、黃清得、己○○3 大搬運業者則得以「晉盈公司」下包之名義,繼續承攬所屬區域之甘蔗搬運作業。

㈦、至89年10月,「奧大利公司」與「奧興利公司」分家,「奧大利公司」歸卯○○所有,「奧興利公司」歸巳○○所有,巳○○並於89年10月31日另成立「杏林農藝社」。

㈧、90年6 月1 日,「晉盈公司」與巳○○分別向陳振明、黃清得購買以往虎尾糖廠以議價方式指定之搬運權後,己○○、巳○○要求「晉盈公司」將所購買之搬運權部分交由渠等承攬,「晉盈公司」乃以每年權利金各25萬元為代價,將所購買之搬運權部分分由己○○、巳○○各承攬2 分之1 。壬○○並要求己○○應幫忙出資供圍標用之押標金,己○○則自90年間起至93年底止(90/91、91/92、92/93、93/94等年度採收搬運發包作業,90年底出資部分不構成犯罪,詳後論述),前後共4 次各出資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之押標金,並於總盈或晉盈公司得標後轉做履約保證金,於採收、搬運業務完成後,由總盈或晉盈公司扣除己○○應給付總盈或晉盈公司搬運權25萬元,再將剩餘款項交還己○○。同年間,「晉盈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巳○○與廖建文、壬○○協商,要求「晉盈公司」應再提撥虎尾糖廠總斤量5 %區域予巳○○所屬「奧興利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奧大利公司)」,廖建文、壬○○應允之,自此「晉盈公司」與「奧興利公司」每年各分配原虎尾糖廠區域甘蔗採收總斤量百分之75%及25%。

四、「臺糖公司」虎尾糖廠、北港糖廠(以下簡稱虎尾糖廠、北港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分別公開辦理附表三(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編號13至24(自91年11月13日起至93年11月24日)、編號26、27(自91年11月26日起至92年11月19日)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自89年10月卯○○、巳○○分家以後,卯○○、丁○○、葉發展共同以「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91年10月15日設立)名義,巳○○、午○○共同以「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89年10月31日設立)、「農林公司」(92年6 月6 日設立)名義,壬○○、己○○以「晉盈公司」名義,酉○○以「盈滿公司」名義,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三編號13至24、26、27所示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之開標日期,合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3 家廠商名稱,各就編號13至24、26、27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投標,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由編號13至24、26、27所示之得標廠商,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最低價得標(除附表三編號25至27外,各得標廠商實際領取酬金金額,更正後,詳如附表三之一。另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 月6 日在不變更該條第4 項內容之情形下,復增列第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是以,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修正生效前,廠商單純借牌陪標之行為,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則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三編號1 至12及編號25所示廠商單純借牌陪標、容許借牌陪標之行為部分,均在91年2 月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生效前,應屬不罰,詳後說明)。

五、乙○○(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5 、9 部分,業經本院審結)以「協進包作業」、「協益包作業」、「中華商號」等三家廠商名義,甲○○(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9 、10、12部分,業經本院審結)以「建農企業社」名義,辰○○、丑○○(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5 、6 、7 、9 、10、11部分,辰○○、丑○○業經本院審結)以「清波號」、「天壬號」等2 家廠商名義,卯○○、丁○○以「龍鑫農機公司」、「奧大利公司」等2 家廠商名義(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6 、

7 、11部分),酉○○(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5 部分,業經本院審結,)以「盈滿公司」名義,巳○○、午○○以「奧興利公司」名義(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6 、7 部分),自91年10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91年10月28日,檢察官於準備程序已當庭更正)起,至94年11月4 日止,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下稱圍標)之各別概括犯意聯絡,就台糖公司南靖糖廠(以下簡稱南靖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辦理如附表四編號5 至

7 、編號9 至12(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編號3 至7 、編號9至12,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已當庭更正)所示甘蔗採收或搬運作業之開標日期,合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3 家廠商名義,於如附表四編號5 至7 (起訴書誤載為編號3 至7 ,檢察官已於準備程序中更正)、編號9 至12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投標,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由編號5 至7 ,編號9 至12所示之得標廠商,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1 、2 、3 、4 (起訴書漏載編號3 、4) 係廠商單純借牌陪標之情形,發生於00年0 月0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增訂公布生效之前,故該行為不罰〕。其中關於附表四編號5 之採購案部分,由丑○○出面,於91年10月23日開標前某日,向無意參與南靖糖廠投標之盈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酉○○,商借同業盈滿公司之名義、證件,酉○○基於同上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容許將其公司之名義、證件出借予丑○○等人使用,而甘願充當南靖糖廠辦理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採購案之陪標廠商,並由清波號標得該採購案。

六、南靖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辦理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詎卯○○、甲○○、乙○○、丑○○、辰○○、寅○○、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甲○○、乙○○、丑○○、辰○○、寅○○、戊○○等人均經本院審結),卯○○、甲○○、乙○○、丑○○、辰○○並基於同上圍標之概括犯意,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圍標)之犯意聯絡,於92年10月24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南靖糖廠中山堂舉行圍標協調會議,由卯○○主持協調,寅○○記錄,席間除決定由「建農企業社(即甲○○)」、「清波號(即辰○○)」、「協進包作業(即乙○○)」參與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甘蔗採收作業投標,並分配由「建農企業社」取得前開作業,「清波號」、「協進包作業」不得為價格競爭,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未經協議投標廠商則不得投標外,尚決議「建農企業社」應將甘蔗青採機2 臺之採收量交由「清波號」施作,甘蔗青採機1 臺之採收量交由「協進包作業」施作,且由參與投標之該3 家廠商共同集資圍標款項40萬元,作為使戊○○不為前開工程投標之代價(即俗稱「搓圓仔湯」)。至投標截止日即92年10月28日當日,「建農企業社」、「協進包作業」、「清波號」分別由甲○○、丑○○、乙○○3 人依前開協議前往投遞標單,丑○○、乙○○2 人故填較高之標價,以利「建農企業社」得標,而使「建農企業社」、「清波號」、「協進包作業」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惟乙○○因估價錯誤,誤填寫高於「建農企業社」之標價,然因3 家廠商標價均高於底價而宣告流標。嗣經南靖糖廠承辦人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告知最低價廠商「協進包作業」即乙○○得減價1 次,乙○○為遵守前開協議而不予減價。南靖糖廠復於同年11月6 日進行第2 次公開招標,丑○○、乙○○即依前開協議故意不參與投標,僅由甲○○以「建農企業社」參與投標,惟仍因標價高於底價,經比減價格3 次,第3 次減價由「建農企業社」願照底價承包而得標。迨「建農企業社」得標後,甲○○、丑○○、乙○○均依前開協議各支付圍標款項10萬元、20萬元、10萬元,共計40萬元與戊○○,作為使其不為前開作業投標之代價。「建農企業社」並依約將甘蔗青採機2 臺之採收量交由「清波號」施作,甘蔗青採機1臺之採收量交由「協進包作業」施作。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嘉義縣調查站、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規定。該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屬傳聞證據,然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出於自由意思為之,且陳述之時點較接近於事實發生之時點,陳述之內容係其等親自見聞之事,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及違法不當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且,被告巳○○、午○○、丁○○、葉發展、壬○○、己○○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其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然被告巳○○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已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審酌該等陳述均係由證人(含共同被告)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並無非法取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上開證人之書面陳述,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三、又,被告卯○○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及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前開證據資料均應例外認定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四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3至24、25、26部分):上開事實,訊據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坦白承認,核與下列證據相符:

㈠、證人部分:證人張有財(利台公司股東)94年6 月8 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㈠第34頁至第36頁)、證人陳進醲(奧興利公司名義負責人)94年6 月8 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㈠第98頁至第105 頁)、證人陳銘譨(杏林農藝社名義負責人)94年6 月7 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㈠第121 頁至第127 頁)、95年7 月7 日偵查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

124 、125 頁)、證人王志誠(農林公司名義負責人)94年

6 月7 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㈠第

148 頁至第152 頁)、證人李順正(原虎尾糖廠技師、農場課課長)95年7 月3 日雲林縣調查站關於採收機、分配區域、採收比例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202號卷第355 頁、356頁背面、357 頁)、證人胡文德(原虎尾糖廠農場主任、耕作股長)95年7 月3 日雲林縣調查站關於採收比例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202號卷第342 頁)、同案被告寅○○(龍鑫公司負責人)95年7 月12日雲林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38 頁背面)、95年7 月12日偵查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45 、146 頁)、證人徐田麗玉(被告壬○○之配偶,徐田麗玉之帳戶由壬○○使用)94年

6 月8 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㈠第

163 、164 頁)、同案被告酉○○(盈滿公司負責人)95年

5 月25日第1 次偵查中、95年5 月25日第2 次偵查中關於附表三編號19所示標案陪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85 、291 、292 頁)。

㈡、書證部分:

1、「利臺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0頁)、「奧大利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第71頁)、「奧興利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2頁)、「龍鑫農機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3頁)、「杏林農藝社」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4頁)、「農林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5頁)、「晉盈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6頁);「龍鑫農機公司」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2頁)、「奧大利公司」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3頁)、「奧興利公司」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4頁);「奧大利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影本1 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奧大利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7頁至第82頁);「龍鑫農機公司」股東名簿影本1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龍鑫農機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利臺公司」股東名簿影本

1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利臺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83頁至第86頁);「奧興利公司」股東名簿影本2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奧興利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87頁至第94頁);「農林公司」股東名簿影本1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農林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98頁至第99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晉盈公司」案卷影本1 份、扣案之「晉盈公司」登記資料等13張、扣案之「晉盈公司」股東及董監事名冊4 頁(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100 頁至第140 頁);「盈滿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33頁)。

2、買賣讓渡書影本1 紙(記載黃清得將其在總盈公司之股份及採收權出賣予陳育銪,見偵查卷相關資料卷第334 頁至第32

4 頁、96年保管字第1361-7號編號B-1) 。

3、法務部調查局93年8 月30日調科貳字第09300324360 號鑑定通知書、鑑定文書分析表1 份(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㈠第

166 頁至第170 頁,詳後析論)、扣案之標單16紙、押標金封18封(96年保管字第1361-8號)。

4、扣案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即附表三編號13至24之發包資料(含發包單價擬定表、原料收穫搬運及輸送費發包實績表、參與投標廠商之證件封、標單封、標單、合約書、工程開標計畫核定表、工程開暨決標情形記錄表、決標公告、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工程審查投標廠商證件登記表、工程投標信封收件登記單等,見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507 至592頁) 。

5、北港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即附表三編號26、27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工程預估底價計算表、工程開決標情形記錄表、工程決標報告紀錄表、標單等資料(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

601 至615 頁)。

6、附表三編號13之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南企虎尾分行AH0000000 號等40萬元押標金支票影本2 紙、臺銀虎尾分行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存款類取款憑條、南企虎尾分行同案被告午○○存摺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 紙;附表三編號14之彰銀北港分行KB0000000 號107 萬元押標金支票、華銀虎尾分行AB0000000 號109 萬元押標金支票、合庫北港分行AZ0000000 號108 萬元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等影本各1 紙、臺灣省合作金庫本庫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合作金庫銀行活期暨活期儲蓄存款存款憑條;附表三編號15之南企虎尾分行AH0000000 號、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等35萬元押標金支票影本各1 紙、南企虎尾分行被告午○○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 份、臺銀虎尾分行押標金支票申請人陳銘譨資料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等各1 紙;附表三編號16之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65萬元押標金支票、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65萬元押標金支票、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61萬元押標金支票、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4萬元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押標金支票申請人資料1 份、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領取登錄單(代轉帳收入傳票)影本3 紙、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3 紙、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3紙、虎尾鎮農會虎尾糖廠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附表三編號17之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31萬元押標金支票、南企虎尾分行AH0000000 號32萬元押標金支票、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虎尾鎮農會虎尾糖廠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被告午○○南企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影本

1 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1 紙;附表三編號18之南企虎尾分行AH0000000 號、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號、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等12萬元押標金支票影本各

1 紙、被告午○○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 份、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 紙、虎尾鎮農會被告巳○○(即陳育銪)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領取登錄單(代轉帳收入傳票)、存摺類取款憑條等影本各

1 紙;附表三編號19之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彰銀北港分行KB0000000 號、南企虎尾分行AH0000000 號等押標金支票影本各1 紙、虎尾鎮農會虎尾糖廠帳戶交易明細表2 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1 紙、南企虎尾分行被告午○○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附表三編號20之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等40萬元押標金支票影本各1 紙、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 紙、虎尾鎮農會虎尾糖廠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存摺類存款憑條等影本各1 紙;附表三編號21之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76萬元押標金支票、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80萬元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虎尾鎮農會虎尾糖廠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臺灣銀行取款憑條影本1 份;附表三編號22之南企虎尾分行AH0000

000 號、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土銀虎尾分行PQ0000

000 號等48萬元押標金支票影本各1 紙、南企虎尾分行被告午○○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1 紙;附表三編號23之臺企北港分行FT0000000 號之10

0 萬元押標金支票、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110 萬元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摺類取款憑條等影本各1 紙、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帳戶:被告午○○)等影本各1 紙;附表三編號24之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38萬元押標金支票、合庫北港分行AZ0000000 號40萬元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領取登錄單(代轉帳收入傳票)、存摺類取款憑條等影本各1 紙、合作金庫本庫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活期暨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等影本各1 紙、虎尾鎮農會虎尾糖廠帳戶交易明細表2 份;附表三編號26之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南企虎尾分行AH0000000 號、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等55萬元押標金支票影本各1 紙、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1 紙、南企虎尾分行同案被告午○○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臺灣銀行虎尾分行支票申請人葉發展資料影本1 紙;附表三編號27之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77萬元押標金支票、臺銀虎尾分行FF0000000 號77萬元押標金支票、土銀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78萬元押標金支票等影本各1 紙、北港糖廠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暨印鑑卡列印資料影本1 份、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支票申請人午○○資料等影本各1 紙、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取款憑條、存摺類存款憑條等影本各1 紙(以上均見450 號他卷㈡公文封內)。

7、附表三編號1 至16、19至21所示採購案之搬運清算表、發票(見傳票冊第1 頁至797 頁);附表三編號17之工資表、發票(參見附表三之一備註);附表三編號18之契約書(參見附表三之一備註);附表三編號19之清算表、發票及附表三編號22之發包工資表等資料(均參見附表三之一備註欄,另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各得標廠商得標獲利金額,與實際發票金額不符之處,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之一所載)。

㈢、又查,「台糖公司因72/73 年期採收機更新購置案未能及時購入,因應措施之一為開放糖廠自營農場機採作業,交由民機代採,惟仍須公告招商或農民承辦;虎尾糖廠當年期開始將自營農場自行採收作業委外由民機代採,至搬運業務早已係委由民間業者承運。各糖廠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初係針對契約蔗農原料甘蔗代採而實施,故由台灣省蔗農生產消費合作社貸款購置,並依民間業者採收機之數量以議價方式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契作區域。72/73 年期起本公司自營農場開放由民間採收機業者代採後,【虎尾糖廠乃援例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及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區域或農場】,惟機採單價須受本公司統一規範限制,並訂定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契約書,供雙方據以執行。因甘蔗採收機係屬蔗作專用特有機具,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廠方分配其採收、搬運區域以認機不認人為原則,只要有足供每日壓榨量之採收機數量即可,至於採收機有轉讓更易所有人時,其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仍以該機原有之區域為主】。當時甘蔗採收機之來源皆自國外進口,市價約新台幣

580 ~600 萬元」各節,有台糖公司97年12月5 日糖原字第0970012434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32 頁至第335 頁)。由此益徵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關於其等並無圍標之協議,但有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之自白,與虎尾糖廠輔導民間業者購買採收機,並以認機不認人之原則,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之上開函文說明相符,應可採信。

二、犯罪事實五部分(即附表四編號6、7、11部分):此部分事實,訊據被告卯○○、巳○○、午○○、丁○○坦白承認,核與下列證據相符:

㈠、證人部分:同案被告寅○○(被告卯○○之子,龍鑫農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94年6 月9 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

0 號卷㈠第57頁至第63頁)、95年7 月12日雲林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95年

7 月12日偵查中具結後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4

5 頁至第147 頁);同案被告丑○○(清波號、天壬號之實際負責人)95年5 月24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 71 號卷㈠第230 頁至第233 頁)、95年5 月24日第2次偵訊中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44 頁至第245頁)、95年6 月21日偵查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86頁)、95年7 月6 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46、49頁);同案被告乙○○(中華商號之負責人)95年5 月24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51 頁至第253 頁)、95年5 月25日本院羈押訊問之陳述(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110 號卷第21頁背面)、95年6月16日偵訊具結筆錄(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33 至33

7 頁)。

㈡、書證部分:

1、「奧大利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1頁)、「奧興利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2頁)、「龍鑫農機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73頁);「龍鑫農機公司」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2頁)、「奧大利公司」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3頁)、「奧興利公司」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4頁);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中華商號(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8頁);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清波號」)(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19頁)、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天壬號」)(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0頁)。

2、「奧大利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影本1 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奧大利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第77頁至第82頁);「龍鑫農機公司」股東名簿影本1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龍鑫農機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奧興利公司」股東名簿影本2 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之「奧興利公司」案卷影本1 份(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87頁至第94頁)。

3、附表四編號6 、7 、11所示南靖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之3 家廠商信封、標單封、證件封、工程決標報告記錄表、台糖公司作業預估底價預算表、工程審查投標資格登記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等資料(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237 至26

4 頁、290 至301 頁)。

4、附表四編號7 所示南靖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92年10月28日「龍鑫農機公司」「奧興利公司」聯立之聲明書(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262 頁至第264 頁)。

㈢、被告卯○○、巳○○、午○○、丁○○於本院審理時,對前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被告卯○○等4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自可認定。

三、犯罪事實六部分(即附表四編號8 部分):此部分事實,訊據被告卯○○坦白承認,核與下列證據相符:

㈠、證人部分:證人王振坤(建農企業社負責人甲○○之父)95年4 月12日偵查中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53頁至第54頁)、95年7 月5 日偵訊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證人林富順(甘蔗採收機代理商之業務員)95年6 月23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95年6 月23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證人宋萬得(甘蔗採收機業者)95年6 月23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19 頁至第120 頁)、95年6 月23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28 頁至第129頁);證人楊西英(盈滿公司股東)95年5 月25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73 至274 頁)、

95 年5月25日第1 次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77 頁至第280 頁)、95年5 月25日第2 次偵查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87 頁至第289 頁);證人蔡水面(台糖公司糖業副處長)95年7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證人胡春光(南靖糖廠副廠長)95年7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68 頁至第16 9頁);證人邱同利(台糖公司善化糖廠岸內原料課課長)95年7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71 頁至第172 頁);證人曹榮周(受僱證人宋萬得採收甘蔗)95年7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79 頁至第180 頁);證人歐俊超(南靖糖廠原料課課長)95年7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74 頁至第177 頁);同案被告寅○○(被告卯○○之子)95年7 月12日雲林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95年7 月12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45 頁至第

147 頁);同案被告丑○○(清波號、天壬號負責人)95年

4 月12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26頁至第30頁)、95年4 月12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45頁至第49頁、第58頁至第59頁)、95年

5 月24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

230 頁至第233 頁)、95年5 月24日第1 次偵查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40 頁至第243 頁)、95年6 月16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39頁至第342 頁)、95年6 月16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44 頁至第347 頁)、95年7 月6 日偵查中具結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42頁至第50頁);同案被告乙○○(協進包作業負責人)95年4 月12日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2 頁至第4 頁)、

95 年4月12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

49 頁 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58頁至第59頁)、95年4 月12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之陳述(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67號卷第9 頁至第10頁、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95年5月24 日 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

25 1 頁 至第253 頁)、95年5 月25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之陳述(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100 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95年

6 月2日 偵訊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0頁至第31頁)、95年6 月16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28 頁至第331 頁)、95年6 月16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33 頁至第337 頁)、95年7 月5 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56頁至第60頁);同案被告甲○○(建農企業社負責人)95年

4 月12 日 彰化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14頁至第16頁)、95年4 月12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他字第450 號卷㈡第54頁至第56頁、第57頁至第59頁)、95年4 月12日本院羈押訊問之陳述(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67號卷第7頁 至第8 頁、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95年5 月24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61 頁至第264 頁)、95年5 月24日偵訊中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268 頁至第271 頁)、95年5 月25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之陳述(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100 號卷第24頁至第30頁、第40 頁 至第41頁)、95年5 月30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㈠第320 頁至第324 頁)、95年6 月16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49頁至第352 頁)、95年6 月16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㈡第354 頁至第358 頁)、95年7 月5 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30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36頁);同案被告戊○○(採收機業者)95年6 月23日嘉義縣調查站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11 頁至第113 頁)、95年6 月23日偵訊具結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95年6 月26日偵訊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87 頁至第188 頁)。

㈡、書證部分:

1、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清波號」)(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19頁)、財政部稅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建農企業社」)(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6頁)、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協進包作業」)(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卷第27頁)。

2、臺灣省甘蔗機械採收聯誼會92年10月24日發言記錄影本、臺灣省甘蔗機械採收聯誼會開會列席人員簽名單、開會記錄等影本各1 份(偵查卷相關資料卷第325 頁至第329 頁)。

3、臺灣省甘蔗機械採收聯誼會開會通知92年10月23日92機聯發字第0007號函影本1 份(偵查卷相關資料卷第323 至324 頁)。

4、附表四編號8 所示南靖糖廠勞務採購案,92年10月28日開、決標情形紀錄表、92年11月6 日開、決標情形紀錄表、工程決標報告紀錄表、工程審查投標資格登記表等影本各1 紙、工程標單影本3 紙(96年度偵字第4425號卷第265 至274 頁)。

5、戊○○之代收票據明細表(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第114 頁)、戊○○簽立之收據影本(偵查卷相關資料卷第330 頁);同案被告寅○○所有之臺灣銀行支票號碼AM0000000 號支票存根影本1 紙(95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第143 頁)。

㈢、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對前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其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自堪認定。

四、比較新舊法: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7 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同年2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

5 月23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卯○○等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特別刑法部分,惟修正前後之刑法第11條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被告等違反政府採法特別刑法部分既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上開刑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茲就相關規定比較如下:

㈠、被告卯○○等7 人行為後,修正後刑法(新法)第33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之罪,其【最低】法定併科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㈡、刑法第28條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在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就新、舊法之規定並無不同,本件無論依修正後刑法或修正前刑法,均無礙於被告等共同正犯之成立,不生有利、不利之情形。

㈢、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係論以一罪,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正後刑法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而連續犯本質上係各自獨立之犯罪,亦即是數罪之性質,在連續犯刪除後,原各自獨立之數個犯行,應回歸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理。是以連續犯規定之刪除,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卯○○等7 人。

㈣、再被告卯○○等7 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依據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一日,則本案被告於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一日。

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無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卯○○等7 人之情形,則依據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仍應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於,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修正後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然依司法院98年6 月19日公布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已失其效力,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㈥、又,被告卯○○、巳○○、午○○、丁○○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卯○○、巳○○、午○○、丁○○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新法之規定對其等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

㈦、再者,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95年7 月1 日亦經修正施行,惟緩刑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而係屬刑之宣告規範,無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其適用關係乃以案件在裁判時為準,並非以行為時為準,是本件犯罪時間固在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前,惟裁判時已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會議決議,本件關於被告壬○○、己○○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刑法,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㈧、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是綜合被告全部罪刑之比較,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易刑處分外,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至於,數罪併罰並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部分經比較後,雖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此非一體適用之結果〔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決議認為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於法律修正時,均應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又依現在仍有效之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判例及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應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仍均未將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納入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故本院認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雖應比較新舊法,但並無應與本刑論罪科刑之規定一體適用之必要〕,均併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犯罪事實四部分:核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㈡、犯罪事實五部分:核被告卯○○、巳○○、午○○、丁○○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

㈢、犯罪事實六部分:核被告卯○○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

㈣、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與同案被告酉○○就犯罪事實四所示借牌、容許借牌圍標犯行(各次投標案廠商借牌、容許他人借牌者,詳如附表三編號13至24、26、27所示之投標廠商負責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卯○○、巳○○、午○○、丁○○與同案被告辰○○、丑○○、乙○○就犯罪事實五所示協議圍標犯行(各次投標案協議者詳如附表四編號6 、7 、11所示之投標廠商負責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卯○○與同案被告寅○○、丑○○、乙○○、甲○○、戊○○、辰○○就犯罪事實六所示之協議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多次借牌、容許借牌圍標犯行(犯罪事實四部分),及被告巳○○、午○○、丁○○多次協議圍標犯行(犯罪事實五部分),及被告卯○○多次協議圍標犯行(犯罪事實五、六部分),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㈥、又被告卯○○等7 人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其等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期二分之一。

㈦、被告卯○○、巳○○、午○○、丁○○所犯上開2 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爰審酌被告卯○○等7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卯○○、巳○○係公司實際負責人,在借牌圍標、協議圍標行為,係位於主導決定之角色,而被告午○○、丁○○、葉發展係受指示實際處理圍標之執行者之次要角色,又被告卯○○係如附表四編號8 之採購案協議圍標會議時之主持人,涉案情節較重。另,被告壬○○雖參與多次採購案之借牌、容許借牌圍標行為,但在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至於被告己○○僅在

91、92、93年底共3 次為被告壬○○出資押標金,且其本身係搬運業者,在本件借牌容許借牌圍標犯行中,屬次要角色。此外,並參酌其等犯後態度、犯罪造成損害情節各有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部分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規定,減其等宣告刑期各二分之一(含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卯○○、巳○○、午○○、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㈨、查被告壬○○、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附表三編號1 至12、25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虎尾糖廠、北港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分別公開辦理附表三(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編號1 至12(自88年11月2 日起至90年11月21日)、編號25(89年11月23日)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詎自89年10月卯○○、巳○○分家以前,卯○○、巳○○、午○○共同以「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2 家廠商名義,卯○○、丁○○、葉發展共同以「利臺公司」名義,壬○○、己○○以「晉盈公司」名義,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妨害投標行為:

1、於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之開標日期(編號1 、2 開標日期為88年11月2 日,編號3 、4 之開標日期為88年11月3 日),合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3 家廠商名稱,各就編號1 至4 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投標,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由編號1 至4 所示之得標廠商,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最低價得標(但各得標廠商實際領取酬金金額,更正後,詳如附表三之一)。

2、自89年10月卯○○、巳○○分家以後,卯○○、丁○○、葉發展共同以「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91年10月15日設立)名義,巳○○、午○○共同以「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89年10月31日設立)、「農林公司」(92年6 月6 日設立)名義,壬○○、己○○以「晉盈公司」名義(己○○係於90年底某日,出資50萬元之押標金,並於總盈或晉盈公司得標後轉做履約保證金,於採收、搬運業務完成後,由總盈或晉盈公司扣除己○○應給負總盈或晉盈公司搬運權25萬元,再將剩餘款項交還己○○)。承接前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5 至12、25所示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之開標日期,合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3 家廠商名稱,各就編號5 至

12、25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投標,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由編號5 至12、25所示之得標廠商,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最低價得標(除附表三編號25外,各得標廠商實際領取酬金金額,更正後,詳如附表三之一)。

因認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上開規定之處罰(與91年2 月6 日修正前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規定相同),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 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在91年2 月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處罰。至行為人是否該當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係另一問題。此觀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款就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已,對該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者,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且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 月6 日始在不變更該條第4 項內容之情形下,復增列第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 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附表三編號1 至12、25部分之採購案均在91年2 月6 日前辦理發包程序,有開標紀錄在卷可查(見4425號偵卷第40

1 、411 、420 、428 、435 、445 、453 、463 、471 、

479 、488 、501 、597 頁)。則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被告卯○○、巳○○、午○○、丁○○、葉發展、壬○○、己○○此部分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而且,其等行為時,在91年2 月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故此部分採購案中,其等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行為,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四有罪部分(如附表三編號13至24、26、27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部分併案退回(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4 丁○○部分,其他部分不退回):

㈠、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8144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丑○○係清波號及天壬號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丁○○係利台公司負責人及龍鑫農機公司、奧大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酉○○係盈滿公司負責人、被告乙○○係協進包作業負責人及協益包作業、中華商號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係甲○○企業社及建農企業社負責人、被告戊○○係加太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酉○○、乙○○、甲○○、戊○○業經本院審結)、侯秋桂係秋桂包作業負責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職權處分)。於88至94年間,上開廠商負責人為取得如併辦意旨書附表(按:指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11,即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671、2695、2981、3202、3355號,96年度偵字第442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至11部分)所示之標案,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各該標案開標日期前,事先協定商定由特定廠商得標承攬,再由預定得標廠商參與協定之其他廠商陪標,以此互為陪標、得標之方式,達到不為價格競爭之目的,或由預定得標之廠商,向其他數家廠商借牌投標,進行虛偽競標。因認被告丁○○、與被告丑○○、酉○○就其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同條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嫌,而且,此部分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爰移送併辦審理有云云。

㈡、查,被告丁○○涉及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之採購案,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為相同採購案乙情,固有各該附表可資查對。然而,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之採購案,該署檢察官以其互相借標、陪標行為,係發生於00年0 月0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增訂公布生效之前,故該行為不罰,而不在起訴之內,業據其起訴書記載及檢察官於97年4 月2 日準備程序說明甚詳(見起訴書第29頁、本院筆錄卷第8 頁)。是以,被告丁○○所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之採購案部分,即無從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未經起訴案件發生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併辦意旨書就其附表編號1 至4部分之採購案,以有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移送併辦,容有誤會,此部分應退回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㈢、至於,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8 、11部分,依序核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附表四編號6、8 、7 、11所示採購案,為相同採購案,並經該署檢察官起訴,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併此說明。

貳、免訴及無罪部分:

甲、公訴意旨另以:

一、卯○○、巳○○、午○○、壬○○、己○○行賄部分:

㈠、即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三後段部分(起訴書第8 頁倒數第5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被告卯○○、巳○○、午○○、壬○○、己○○5 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嫌(起訴書誤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公務員行賄罪,準備程序時檢察官已當庭更正,以下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⑴、壬○○、己○○為能順利分別承攬每年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

購案之採收、搬運作業,自84年春節前某日起,至88年春節前某日止,於每年春節、中秋節前某日,假春節、中秋節之名,向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主管標案招標、審標、決標之歷屆農場課長及協助辦理之歷屆耕作股長行賄,中秋節前某日所贈送之紅包為前金,春節前某日所贈送之紅包為後謝,使農場課長、耕作股長均以議價方式指定壬○○、己○○承攬原虎尾糖廠區域80%之採收作業、搬運作業。

⑵、嗣卯○○、巳○○、午○○(起訴書漏載午○○,但在附表

六已並列午○○為被告,檢察官已當庭補正)為能順利承攬每年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之採收、搬運作業,亦沿襲壬○○、己○○送紅包之陋習,若虎尾糖廠於86、87年以議價方式指定渠等所屬「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承攬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之採收、搬運作業,即於翌年春節前某日,假春節之名,向如附表六編號7 、9 所示主管標案招標、審標、決標之農場課長丙○○、原料課長戌○○及協助辦理之耕作股長胡文德等人行賄後謝。

⑶、又壬○○、己○○、卯○○、巳○○、午○○為使所承攬之

虎尾糖廠各農場主任,於所負責甘蔗採收、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內,盡量配合「晉盈公司」、己○○、「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避免以甘蔗採收作業不完整、夾雜物過多等理由扣款,壬○○自84年春節前某日起,至93年春節前某日止,己○○自84年春節前某日起,至89年春節前某日止,於每年春節、中秋節前某日,假春節、中秋節之名,向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之農場主任行賄;卯○○、巳○○、午○○(起訴書漏載午○○,但在附表六已並列午○○為被告,檢察官已當庭補正)則於87年、88年、89年每年春節前某日,假春節之名,向如附表六編號7 、9 、11所示之農場主任行賄。

⑷、另卯○○、巳○○、午○○(起訴書漏載午○○,但在附表

六已並列午○○為被告,檢察官已當庭補正)為使負責民間甘蔗採收搬運作業之農務課長,盡量爭取民間甘蔗採收,使卯○○、巳○○所屬「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得以承攬較多範圍之民間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於87年春節前某日、89年春節前某日、中秋節前某日,分別假春節、中秋節之名,向如附表六編號7 、11、12所示之農務課長行賄(起訴書並認為:如附表六所示受賄者服務於公營機關「台糖公司」,固屬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然其既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

2 項之規定,已不具公務員身分,尚難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㈡、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㈠部分(起訴書第11頁第2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卯○○、巳○○、午○○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卯○○、巳○○、午○○於89年10月分家前,竟承襲先前附表六編號7 、9 所示之紅包行賄陋習(若廠商於該年度順利得標,將於翌年春節前某日,假春節之名向虎尾糖廠負責標案人員行賄後謝),為順利承攬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均明知虎尾糖廠農場課長丙○○、原料課長戌○○等負責採購案之人員,知悉其等圍標行為,依法應不予開標或不決標,為使其等違背職務,配合「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共同圍標附表三編號1 、3 之甘蔗勞務採購案,使「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各於88年11月2日、同月3 日能以極接近底價得標(得標比分別為99.91 %、99.93 %),為兌現以往廠商向糖廠主管標案人員行賄後謝之默契,竟共同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於89年(起訴書誤載為88年)2 月5 日春節前某日,連續於附表五編號2 之㈠㈢所示之地點,假春節之名,向農場課長丙○○、原料課長戌○○各行賄後謝金額7 萬元,丙○○、戌○○均當場收受之。

㈢、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㈡⒈部分(起訴書第11頁倒數第13行以下):

壬○○、己○○亦承襲先前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之紅包行賄陋習(廠商於該年度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開標前,先假中秋節之名向虎尾糖廠負責標案人員行賄前金,若廠商於該年度順利得標,將於翌年春節前某日,假春節之名再度行賄後謝),連續為下列行賄犯行(因虎尾糖廠種植甘蔗之農場區域逐年減少,致利潤逐年降低,故己○○自90年後即未再向虎尾糖廠主管標案之人員行賄,壬○○亦自91年以後改為於春節前行賄後謝):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壬○○、己○○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⑴、壬○○、己○○為使虎尾糖廠農場課長丙○○、耕作股長辛

○○違背職務,配合「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共同圍標附表三編號2 之甘蔗勞務採購案,使「晉盈公司」於88年11月2 日得以相同底價得標(得標比為

100 %),而己○○即可依往年虎尾糖廠以議價方式指定己○○承攬「晉盈公司」區域(龍岩農場)甘蔗搬運作業之類似模式,繼續承攬「晉盈公司」得標之甘蔗搬運作業,壬○○、己○○竟分別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連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先於88年9 月24日中秋節前某日,於附表五編號1 之㈠㈡所示地點,假中秋節(起訴書誤載為春節)之名,向農場課長丙○○各行賄前金3 萬2 千元至4 萬2 千元間(壬○○部分)、2 萬元(己○○部分),及向耕作股股長辛○○各行賄前金1 萬2 千元(壬○○部分)、1 萬元(己○○部分),丙○○、辛○○均當場收受之。

⑵、迨丙○○、辛○○配合前開圍標(詳後述),使「晉盈公司

」順利得標附表三編號2 之甘蔗勞務採購案,致己○○得承攬「晉盈公司」得標之龍岩農場甘蔗搬運作業後,壬○○、己○○復於該次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89年2 月5 日春節前某日,於附表五編號2 之㈠㈡所示地點,假春節(起訴書誤載為中秋節)之名,向農場課長丙○○各行賄後謝3 萬2 千元至4 萬2 千元(壬○○部分)、2萬元(己○○部分,起訴書漏載,但在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之㈠㈡已記載),及向耕作股股長辛○○各行賄後謝1 萬2千元(壬○○部分)、1 萬元(己○○部分),丙○○、辛○○均當場收受之(丙○○所收賄賂總計10萬4 千元至12萬

4 千元不等,辛○○所收賄賂總計4 萬4 千元)。

㈣、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㈡⒉前段部分(起訴書第12頁第11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壬○○、己○○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壬○○、己○○為使虎尾糖廠農場課長戌○○、耕作股長辛○○違背職務,配合「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共同圍標附表三編號6 之甘蔗勞務採購案,使「晉盈公司」於89年11月22日得以極接近底價得標(得標比為

99.96 %),己○○即可依往年虎尾糖廠以議價方式指定己○○承攬「晉盈公司」區域甘蔗搬運作業之類似模式,繼續承攬「晉盈公司」得標之甘蔗搬運作業,竟分別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連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先於89年9 月12日中秋節前某日,於附表五編號3 之㈠㈡所示地點,假中秋節(起訴書誤載為春節)之名,向農場課長戌○○各行賄前金2 萬元,及向耕作股股長辛○○各行賄前金1 萬2 千元(壬○○部分)、1 萬元(己○○部分),戌○○、辛○○均當場收受之。

㈤、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㈡⒉後段部分(起訴書第13頁第2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迨戌○○、辛○○配合前開圍標(詳後敘述),使「晉盈公司」順利得標附表三編號6 之甘蔗勞務採購案,壬○○復於該次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案,壬○○復於該次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90年1 月24日春節前某日,於附表五編號4 之㈠㈡所示地點,假春節(起訴書誤載為中秋節)之名,向農場課長戌○○、辛○○各行賄後謝2 萬元、1 萬2 千元(戌○○所收賄賂總計6 萬元,辛○○所收賄賂總計3 萬4 千元)。

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㈡⒊部分(起訴書第13頁第12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壬○○明知虎尾糖廠農場課長戌○○、耕作股長庚○○違背職務,配合「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杏林農藝社」共同圍標附表三編號10之甘蔗勞務採購案,使「晉盈公司」於90年11月22日得以極接近底價得標(得標比為99.97 %),壬○○為兌現以往廠商向糖廠主管標案人員行賄後謝之默契,竟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於91年2 月12日春節前某日,連續於附表五編號5 之㈠㈡所示之地點,假春節之名,向農場課長戌○○、耕作股承辦人庚○○各行賄後謝金額3 萬2 千元,戌○○、庚○○均當場收受之(詳後敘述)。

㈦、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㈡⒋部分(起訴書第13頁倒數第9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壬○○明知虎尾糖廠耕作股長庚○○違背職務,配合「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共同圍標附表三編號14之甘蔗勞務採購案,使「晉盈公司」於91年11月13日得以接近底價得標(得標比為99.96 %),為兌現以往廠商向糖廠主管標案人員行賄後謝之默契,竟基於行賄之犯意,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於92年2 月1 日春節前某日,於附表五編號6 之所示之地點,假春節之名,向耕作股承辦人庚○○行賄後謝金額1 萬2 千元,庚○○當場即收受之(詳後敘述)。

㈧、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四㈡⒌部分(起訴書第14頁第1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行賄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壬○○明知虎尾糖廠耕作股長庚○○違背職務,配合「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共同圍標附表三編號19之甘蔗勞務採購案,使「晉盈公司」於92年11月4 日得標,為兌現以往廠商向糖廠主管標案人員行賄後謝之默契,竟基於行賄之犯意,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於93年1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93年2 月1 日)春節前某日,於附表五編號7 之所示之地點,假春節之名,向耕作股承辦人庚○○行賄後謝金額1 萬2 千元,庚○○當場即收受之。

二、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收賄罪、圖利罪部分:

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部分(起訴書第14頁第10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被告丙○○、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農場課長丙○○、農場課耕作股承辦人癸○○,於88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監督及執行附表三編號1、2 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農場課耕作股長辛○○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渠等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政府採購法於87年5 月27日公布,並於1 年後施行,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係卯○○、巳○○兄弟共同經營,「利臺公司」係卯○○實際經營,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卯○○、巳○○、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暨知悉廠商為得標而交付前金或後謝,或併交付後謝為以往慣例,公務員向承包廠商收受賄賂係貪污行為,農場課長丙○○、耕作股股長辛○○竟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與耕作股承辦人癸○○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圖利「晉盈公司」部分,尚同時間接圖己○○、陳振明、黃清得得承攬「晉盈公司」搬運作業之不法利益),由丙○○、辛○○先於88年9 月24日中秋節前某日,在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時間,收受壬○○、己○○假中秋節之名,希配合「晉盈公司」得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前金賄賂後,丙○○即指示未收受賄賂之耕作股承辦人癸○○,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74 年間卯○○、廖建文協議分配之原虎尾糖廠採收區域(包括竹圍子、虎尾、大有、馬光、龍岩、同安等農場)設計成2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20%)、「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80%),辛○○亦配合協助辦理外,渠等3 人並於88年11月2 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大利公司」、「晉盈公司」,使「奧大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1 %)得標,以此圖得「奧大利公司」可以請領8,08 9,018元之不法利益;使「晉盈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奧大利公司)以同一底價(得標比100 %)得標,以此圖「晉盈公司」及己○○、陳振明、黃清得3 搬運業者可以請領共計38,265,614元之不法利益。迨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89年2 月5 日春節前某日,丙○○、辛○○復承接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五編號2 之㈠㈡所示地點,丙○○收受壬○○、己○○、巳○○(起訴書附表五⒉編號㈠㈡所載共犯包括卯○○、午○○),辛○○收受壬○○、己○○假春節之名,均感謝渠等配合「晉盈公司」、「奧大利公司」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後謝賄賂(丙○○所收賄賂總計17萬4 千元至19萬4 千元不等,辛○○所收賄賂總計4 萬4 千元)。

㈡、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六部分(起訴書第15頁倒數第1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原料課長戌○○、耕作股承辦人子○○,於88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政府採購法於87年5 月27日公布,並於1 年後施行,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係卯○○、巳○○兄弟共同經營,「利臺公司」係卯○○實際經營,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卯○○、巳○○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公司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暨知悉廠商為得標而交付前金或後謝,或併交付後謝為以往慣例,公務員向承包廠商收受賄賂係貪污行為,原料課長戌○○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及與耕作股承辦人子○○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戌○○指示未收受賄賂之耕作股承辦人子○○(起訴書誤載為癸○○),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前開協議分配之原斗六糖廠採收區域(包括麻園、崁腳、溝子埧、埤子頭、崁頂、新庄等農場)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外,渠等2 人並於88年11月3 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3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7,178,000 元之不法利益;使「利臺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85 %)得標,以此圖「利臺公司」可以請領21,600,114元之不法利益。迨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89年2 月5 日春節前某日,戌○○復承接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地點,戌○○收受巳○○(起訴書附表五⒉之㈢所載共犯包括卯○○、午○○)假春節之名,感謝其配合「奧興利公司」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2 之㈢所示之後謝賄賂7 萬元。

㈢、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七部分(起訴書第17頁第8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被告戌○○、辛○○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農場課長戌○○、耕作股承辦人癸○○,於89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辛○○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渠等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原係卯○○、巳○○兄弟共同經營,「利臺公司」係卯○○實際經營,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巳○○、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之公司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暨知悉廠商為得標而交付前金或後謝,或併交付後謝為以往慣例,公務員向承包廠商收受賄賂係貪污行為。農場課長戌○○、耕作股股長辛○○竟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與耕作股承辦人癸○○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圖利「晉盈公司」部分,尚同時間接圖己○○、陳振明、黃清得得承攬「晉盈公司」搬運作業之不法利益),由戌○○、辛○○先於89年9 月12日中秋節前某日,在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時間,收受壬○○、己○○假中秋節之名,希配合「晉盈公司」得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前金賄賂後,即指示未收受賄賂之耕作股承辦人癸○○,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74年間卯○○、廖建文協議分配之原虎尾糖廠採收區域(包括竹圍子、虎尾、大有、馬光、龍岩、同安等農場)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20%)、「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80%),辛○○亦配合協助辦理外,渠等3 人並於89年11月22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晉盈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7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6,864,472 元之不法利益;使「晉盈公司」以同一底價(得標比99.96 %)得標,以此圖「晉盈公司」及己○○、陳振明、黃清得3 搬運業者可以請領共計24,029,280元之不法利益。迨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90年1 月24日春節前某日,戌○○、辛○○復承接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五編號4 之㈠㈡所示地點,戌○○、辛○○分別收受壬○○假春節之名,感謝渠等配合「晉盈公司」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4 之㈠㈡(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後謝賄賂(戌○○所收賄賂總計6 萬元不等,辛○○所收賄賂總計3 萬4 千元)。

㈣、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八部分(起訴書第18頁倒數第5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檢察官更正:此部分起訴對象未包括被告辛○○)。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原料課耕作股承辦人子○○,於89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原料課耕作股長謝廷家(檢察官更正起訴書誤載之辛○○,檢察官未起訴謝廷家)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子○○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原係卯○○、巳○○兄弟共同經營,「利臺公司」係卯○○實際經營,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卯○○、巳○○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公司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竟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前開協議分配之原斗六糖廠採收區域(包括麻園、崁腳、溝子埧、埤子頭、崁頂、新庄等農場)設計成2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外,並於89年11月24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7、8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8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4,826,718 元之不法利益;使「利臺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8 %)得標,以此圖「利臺公司」可以請領17,051,085元(起訴書誤載為17,903,640元)之不法利益。

㈤、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九部分(起訴書第19頁倒數第6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戌○○、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農場課長(91年修改為原料一課)戌○○、耕作股承辦人癸○○,於90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9 、10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庚○○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渠等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嗣由「晉盈公司」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嗣由巳○○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巳○○、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9 、10所示之廠商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暨知悉廠商為得標而交付前金或後謝,或併交付後謝為以往慣例,公務員向承包廠商收受賄賂係貪污行為,農場課長戌○○、耕作股股長庚○○竟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與耕作股承辦人癸○○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9 、10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圖利「晉盈公司」部分,因巳○○、「晉盈公司」分別向黃清得、陳振明購買搬運權,故尚同時間接圖己○○、巳○○得承攬「晉盈公司」搬運作業之不法利益),由戌○○指示未收受賄賂之耕作股承辦人癸○○,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90年間巳○○與廖建文、壬○○協議分配之原虎尾糖廠採收區域(包括竹圍子、虎尾、大有、馬光、龍岩、同安等農場)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25%)、「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75%),庚○○亦配合協助辦理外,渠等3 人並於90年11月22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9、10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晉盈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88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7,180,103 元之不法利益;使「晉盈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7 %)得標,以此圖「晉盈公司」及己○○、巳○○2 搬運業者可以請領共計21, 179,860 元之不法利益。迨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91年2 月12日春節前某日,戌○○、庚○○即基於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五編號5 之㈠㈡所示地點,分別收受壬○○假春節之名,感謝其配合「晉盈公司」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5 之㈠㈡所示後謝賄賂各2 萬元(戌○○)、1 萬2 千元(庚○○)。

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部分(起訴書第21頁第12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辛○○、子○○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原料課長(91年修改為原料二課)辛○○、耕作股承辦人子○○,於90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嗣由「晉盈公司」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嗣由巳○○於90年6 月1日購買搬運權)、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卯○○、巳○○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

11、12所示之廠商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竟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前開協議分配之原斗六糖廠採收區域(包括麻園、崁腳、溝子埧、埤子頭、崁頂、新庄等農場)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外,並於90年11月21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8

6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6,824,444元之不法利益;使「利臺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8

9 %)得標,以此圖「利臺公司」可以請領17,604,904元之不法利益。

㈦、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一部分(起訴書第22頁第13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被告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農場砂原一課(原農場課)耕作股承辦人未○○,於91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庚○○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渠等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嗣由「晉盈公司」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嗣由巳○○於90年6 月1日購買搬運權)、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巳○○、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之廠商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暨知悉廠商為得標而交付前金或後謝,或併交付後謝為以往慣例,公務員向承包廠商收受賄賂係貪污行為,耕作股股長庚○○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與耕作股承辦人未○○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圖利「晉盈公司」部分,因巳○○、「晉盈公司」分別向黃清得、陳振明購買搬運權,故尚同時間接圖己○○、巳○○得承攬「晉盈公司」搬運作業之不法利益),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90年間巳○○與廖建文、壬○○協議分配之原虎尾糖廠採收區域(包括竹圍

子、虎尾、大有、馬光、龍岩、同安等農場)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25%)、「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75%)外,並於91年11月13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晉盈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75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7,368,797 元之不法利益;使「晉盈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6 %)得標,以此圖「晉盈公司」及己○○、巳○○2 搬運業者可以請領共計20,496,533元之不法利益。迨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92年2月1 日春節前某日,庚○○即基於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五編號6 所示地點,收受壬○○假春節之名,感謝其配合「晉盈公司」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6 所示後謝賄賂1 萬2 千元。

㈧、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二部分(起訴書第23頁倒數第2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未○○、庚○○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砂原一課(原農場課)耕作股承辦人未○○(起訴書誤載為子○○,檢察官已當庭更正),於92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17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庚○○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此次巳○○、午○○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公司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竟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7 月1 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決標於「農林公司」,以此圖得「農林公司」可以請領6,327,312 元(依發票實際彙算金額,起訴書誤載為620 萬元)之不法利益。

㈨、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三部分(起訴書第24頁第16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被告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砂原一課(即原農場課)耕作股承辦人未○○,於92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19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庚○○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嗣由「晉盈公司」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嗣由巳○○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巳○○、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廠商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暨知悉廠商為得標而交付前金或後謝,或併交付後謝為以往慣例,公務員向承包廠商收受賄賂係貪污行為,耕作股股長庚○○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及與耕作股承辦人未○○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圖利「晉盈公司」部分,因巳○○、「晉盈公司」分別向黃清得、陳振明購買搬運權,故尚同時間接圖己○○、巳○○得承攬「晉盈公司」搬運作業之不法利益),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90年間巳○○與廖建文、壬○○協議分配之原虎尾糖廠採收區域(包括竹圍子、虎尾、大有、馬光、龍岩、同安等農場)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25%)、「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原虎尾糖廠總斤量約75%)外,並採複數決標方式(2 標案合計3家公司參與投標即可開標),於92年11月4 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將甲班、乙班分別決標於「奧興利公司」、「晉盈公司」,使「奧興利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

99.87 %)得標,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可以請領7,523,515 元之不法利益;使「晉盈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8 %)得標,以此圖「晉盈公司」及己○○、巳○○

2 搬運業者可以請領共計19,476,605元之不法利益。迨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分4 小期)即將結束即93年1 月22日春節前某日,庚○○即基於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五編號7 所示地點,收受壬○○假春節之名,感謝其配合「晉盈公司」以圍標方式得標原有負責區域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7 所示後謝賄賂1 萬2 千元。

㈩、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四部分(起訴書第26頁第3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砂原二課(原原料課)耕作股承辦人天○○(起訴書誤載為未○○,檢察官已當庭更正,未起訴天○○),於92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20、21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子○○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子○○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子○○均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嗣由「晉盈公司」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嗣由巳○○於90年6 月1日購買搬運權)、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卯○○、巳○○、壬○○(起訴書漏載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20、21所示之廠商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竟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20、21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前開協議分配之原斗六糖廠採收區域(包括麻園、崁腳、溝子埧、埤子頭、崁頂、新庄等農場)設計成2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外,並採複數決標方式(2 標案合計3 家公司參與投標即可開標),於92年11月6 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

20、21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將甲班、乙班分別決標於「農林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使「農林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81 %)得標,以此圖得「農林公司」可以請領7,290,000 元之不法利益;使「龍鑫農機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8 %)得標,以此圖「龍鑫農機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利臺公司)可以請領14,828 ,000 元之不法利益。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五部分(起訴書第27頁第7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砂原一課(原農場課)耕作股承辦人未○○,於93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22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就該業務範圍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並長期與「晉盈公司」共同圍標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此次巳○○、午○○、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公司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竟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93年6 月18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決標於「奧興利公司」,以此圖得「奧興利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農林公司)可以請領9,330,000 元之不法利益。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十六部分(起訴書第27頁倒數第7 行以下):

1、起訴被告及罪名:起訴被告子○○、庚○○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圖利罪嫌。

2、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虎尾糖廠原料課(原砂原一課、二課合併組織調整為原料課)耕作股承辦人子○○,於93年間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決定及執行監督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耕作股長庚○○係協助辦理該採購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渠等就該業務範圍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若有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禁止圍標規定之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應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均知悉「奧大利公司」、「利臺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係卯○○家族所有,「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農林公司」係巳○○家族所有,卯○○、巳○○、壬○○與3 大搬運業者陳玉柱(死亡後,由陳振明繼承,嗣由「晉盈公司」於90年6月1 日購買搬運權)、黃坤茂(死亡後,由黃清得繼承,嗣由巳○○於90年6 月1 日購買搬運權)、林漢章(死亡後,由己○○繼承)長期以來,依彼等前開協議各自劃分甘蔗採收及搬運之勢力範圍,並以議價方式承攬虎尾糖廠、原斗六糖廠(83年7 月1 日關廠併入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此次卯○○、巳○○、壬○○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仍共同以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廠商進行圍標,互為得標及陪標廠商。子○○、庚○○竟共同基於直接圖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得標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故意依前開協議分配之原虎尾糖廠、斗六糖廠採收區域設計成2 個採購案,分別為「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運送作業(甲班)」、「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運送作業(乙班)」(因甘蔗採收區域日益縮小,故將往年4 個標案減為2 個標案,壬○○、巳○○負責之原虎尾糖廠區域為甲班,卯○○、巳○○負責之原斗六糖廠區域為乙班)外,並採複數決標方式(2 標案合計4 家公司參與投標即可開標),於93年11月24日,對此主管事務,違背法令,配合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投標廠商圍標,並未當場宣布廢標,而將甲班、乙班分別決標於「晉盈公司」、「龍鑫農機公司」,使「晉盈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9%)得標,以此圖得「晉盈公司」、巳○○所屬公司、己○○可以請領共計19,707,848元之不法利益;使「龍鑫農機公司」以極接近底價(得標比99.93 %)得標,以此圖「龍鑫農機公司」、巳○○所屬公司可以請領共計7,423,000 元之不法利益。

乙、證明力之判斷: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在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無從形成對被告不利之確信時,依據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法則,即應儘先為有利被告之判斷,不得徒憑主觀上之臆測遽行排除有利於被告之可能(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使不能成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此即為無罪推定原則之宗旨所在。為貫徹此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定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業經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明揭其旨。另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之罪,以對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為構成要件。若本無上項公務員之身分,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則交付者雖有行賄之企圖,仍不能以行賄或幫助行賄論罪。」「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最高法院24年非字第126 號、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 號著有判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4 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構成要件之一;又是否為圖利行為,應視其行為時,在客觀上有無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法令,或有無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其裁量之公正性而斷,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卯○○、巳○○、午○○、壬○○、己○○行賄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卯○○、巳○○、午○○、壬○○、己○○涉有上開行賄犯行,無非係以:⒈被告巳○○、午○○、壬○○、己○○部分坦承有送錢(包紅包)給虎尾糖廠人員(如附表五、六所載),被告卯○○雖否認與共犯巳○○、午○○共同送錢,但共犯午○○已證稱:有將帳冊給被告卯○○觀看,被告卯○○看了之後並無反對之表示,顯然係知情並容許行賄,而與巳○○、午○○有共同行賄之犯意。⒉如附表六所載虎尾糖廠人員,依現行法雖非刑法規範之公務員,但虎尾糖廠採購事項,仍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而為採購行為,故該部分之虎尾糖廠人員仍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範之公務員,被告巳○○等5 人分別對該等人員送紅包,仍屬行賄。⒊如附表五所載虎尾糖廠人員均係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在其各別承辦如附表三所載甘蔗採收搬運業務,明知被告卯○○等人有圍標之事實,仍容許並予決標,嗣並收受前金、後謝之賄賂,被告卯○○等人對其等行賄,自構成行賄罪。⒋又,本件公務員收受賄款時間,均與各項標案時間密切,收受金額少則1 萬餘元,多則8 萬元,顯然超過年節禮俗之範圍。⒌被告午○○、壬○○記載之帳冊,及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之發包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卯○○對被告巳○○、午○○包紅包乙節,否認知情,並否認行賄。另訊之被告巳○○、午○○、壬○○、己○○均不否認包紅包給如附表五、六之虎尾糖廠人員,惟被告巳○○等4 人均堅決否認行賄犯行。被告卯○○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卯○○對巳○○送紅包之事,事先不知情,事後巳○○也未告知,也未自帳冊上知情包紅包之事,因被告卯○○只有在86年之帳冊上簽名查看拿了多少錢,至於87、

88、89年巳○○包紅包給糖廠人員之記載帳冊,被告卯○○未曾看過;至於,午○○於95年7 月1 日在地檢署,當檢察官問:「分家前的帳冊卯○○是否都知道內容?」,午○○答稱:「……我只記得帳冊被調查站拿走以後,我跟我爸說帳冊有記載紅包,可能是我爸有跟卯○○說這件事,我爸回來以後就跟我說,伯父(指卯○○)說怎麼會記這個。」其中「伯父說怎麼會記這個」,即指當時調查站搜走帳冊後,巳○○向被告卯○○告知整個情事,因被告卯○○不知帳冊竟有記載包紅包,才會反應說「怎麼會記這個」等語。被告巳○○、午○○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巳○○、午○○等於中秋節及農曆春節前贈送台糖公司人員紅包,其目的只是逢年過節之饋贈,而非在於爭取民間甘蔗採收,蓋從台糖公司甘蔗採收之沿革觀之,被告等贈送紅包之行為,無法改變台糖公司甘蔗採收之作業,亦即無法使台糖公司甘蔗採收之作業方式改變成更有利於被告等,兩者間無對價關係,尚難將被告等贈送紅包之行為視為行賄等語。被告壬○○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壬○○致贈之紅包係一般社會禮儀之餽贈,與共同被告丙○○、辛○○、戌○○、庚○○等人之職務並無任何對價關係等語。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己○○送紅包之行為,應僅係沿習舊例,方便其搬運業務順利進行,並未曾與收受者有期約、行求其等來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何況,被告本身僅為下包或分包商,本來與投標案即無直接關聯,再者被告己○○包紅包之金額在數千至數萬元之間,與採購之金額不成比例,顯與採購案無對價關係。

㈢、免訴部分(即附表六所示被告巳○○、午○○、壬○○、己○○部分):

1、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不僅指處罰條文廢止而言,其因修改處罰條文之結果,犯罪構成之要件,已有變更,起訴時認為犯罪之行為,審判時不以為犯罪者,亦包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296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所稱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變更,原則固指刑法分則(含特別法)之法條變更,惟分則條文雖未變更,然因總則法條修正或廢止,使分則條文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致處罰之實質內涵,發生有輕重或不罰之結果即屬之。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新從輕原則(現已修正為從舊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者,係指被告行為後至裁判時,無論修正前之法律,或修正後之法律,均構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被告之行為,在修正前之法律雖有處罰明文,但修正後之法律,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已無刑罰之規定時,則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圍,即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92年度台上字第406 號、93年度台上字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法條已分別修正如下:刑法第10條第2 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均自00年0 月0 日生效。再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是自95年7 月1 日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即應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10條第2 項認定之。

2、又按刑法第130 條第2 項之罪,以對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為構成要件。若本無上項公務員之身分,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則交付者雖有行賄之企圖,仍不能以行賄或幫助行賄論罪。(最高法院24年非字第12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之行為,究為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或係立於私法法律地位所為私經濟行為,未可一概而論。依該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之一至四,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可見立法政策係採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作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以異議、申訴程式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爭議,則以調解或仲裁程式解決。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審議判斷既視同訴願決定,自應認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 號裁定參照。至於,採購契約之履行問題所生之爭議,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2 月份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則認為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故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採購行為,僅於招標、審標及決議之行為,屬政府採購法規定可認係公權力行為,故承辦、兼辦採購人員,僅於辦理採購事項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時,始為公權力行為,此時方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公務員。

3、查,起訴書附表六所載所謂收受賄賂之台糖公司人員,其中附表六編號⒈至⒐所載部分台糖公司人員,在88年5 月27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前,承辦相關採購業務(參起訴書附表六所載時間),即非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又附表六編號⒈至⒐所載部分台糖公司農場主任等人收受紅包,但該等農場主任係負責採收、搬運現場監工,屬履約問題,並非承辦採購業務(亦即非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以及附表六編號⒑至⒗所載部分台糖公司人員收受紅包,雖在88年5月27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後,但其等均係在現場監工之人,並非承辦相關採購業務各情,均經起訴書附表六明確載明。而且,該等人員所服務之台糖公司雖有政府持股,但是並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稱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所從事的事務也不是公權力行為,起訴書附表六所載所謂收受賄賂之台糖公司人員,並非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稱之公務員。申言之,上開起訴書附表六所載收受紅包者,並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已不具公務員身分(起訴檢察官也同此認定,見起訴書第

9 頁倒數第5 行至第10頁第3 行),則揆諸上開判決、判例意旨,被告巳○○等4 人包紅包之對象,依修正後刑法已無公務員身份而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因此,其行為時法律有處罰,裁判時已無處罰之明文(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不成立收賄罪,則揆諸最高法院24年非字第126 號判例意旨,其對向犯即被告巳○○等4 人就附表六部分之包紅包行為(被告卯○○就巳○○包紅包行為,無犯意聯絡,詳後論述),在刑法修正後,即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

1 項之行賄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規定,諭知免訴。

㈣、被告卯○○無罪部分:對如附表五、六所示台糖公司人員包紅包乙事,固據被告巳○○、午○○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六之一所載書證(帳冊,含頁次)可資參佐,然被告卯○○對於同案被告巳○○、午○○包紅包乙事是否事先知情,有無犯意聯絡,尚非無疑:

1、午○○之供述,不能推知「被告卯○○已查閱帳冊記載,並知道巳○○、午○○包紅包給台糖公司人員」。

⑴、同案被告午○○於95年5 月12日,在彰化調查站供稱:「(

從卯○○、巳○○共同經營之奧大利及奧興利公司以包紅包給糖廠人員之名義支出公款)我不曾將前述實情告訴卯○○,但卯○○應該清楚,所以卯○○才要求要將合夥的奧大利公司與奧興利公司分開……」(見2671號偵卷㈠第42頁最後

1 行至第43頁第1 行);95年5 月12日,偵訊中供稱:「(這些科目寫紅包,帳目寫科長等記載卯○○都有看過?)我不知道,我想他可以沒有看,那時他已不太高興,卯○○認為帳是我們父女在作的,是隨便我們寫的。」(見同上卷第77頁);95年5 月18日,在雲林地檢署詢問室接受調查站人員詢問時,供稱:「因為卯○○已經好久沒看過帳簿,所以他應該不瞭解前述紅包之事。」(見同上卷第124 頁);95年6 月3 日,檢察官偵訊時稱:「(卯○○是否知道巳○○有包紅包給虎尾糖廠人員?)我不知道他是否知道。」(見2671號偵卷㈡第72頁);95年7 月1 日,偵訊中供稱:「(分家前的帳冊卯○○是否都知道內容?)他(卯○○)很少一一細看,他看的主要目的只是要知道他自己拿了多少錢,我爸拿了多少錢……我不清楚他(卯○○)知不知道我們有送紅包,我只記得帳冊被調查站拿走以後,我跟我爸說帳冊有記載紅包,可能是我爸有跟卯○○說這件事,我爸回來以後就跟我說,伯父(卯○○)說怎麼會記這個。」(見2695號偵卷第275 頁);95年7 月3 日,偵訊中供稱:「(卯○○是否看過帳冊?)86年他本人有看過帳冊,查看他拿了多少錢。(86年看帳冊後,有無再看過帳冊?)87、88年的帳冊,好像是寅○○的會計亥○○有拿去查帳,我不知道卯○○是否有看。(卯○○是否知道你們有送紅包的事?)我不知道,因為採收的事他沒有在管」等語(見3202號偵卷第32、33頁)。核與午○○於98年5 月14日具結證稱:包紅包係自87年開始,要包紅包時並未事先跟卯○○講,被告卯○○有無細看帳冊內之項目,包括記載紅包之部分伊不知道,被告卯○○只在86年帳冊簽名表示他拿了多少錢,其餘87、88、89之帳冊卯○○未簽名,後來卯○○兒子寅○○有拿帳冊說要查帳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㈣第66頁、67頁背面、68頁及其背面、69頁背面)。是以,同案被告午○○上開陳述,對於被告卯○○是否事先知情「巳○○要包紅包給台糖公司人員」,以及卯○○在87、88、89年巳○○包紅包之後(未被調查站查獲前),是否「自帳冊中得知巳○○包紅包」乙事,同案被告午○○均陳明:包紅包之事,被告卯○○事先不知情,不知道被告卯○○是否有看過87、88、89年包紅包部分之帳冊。

⑵、午○○雖在95年5 月12日,在調查站供稱:該本帳簿(扣押

物編號F1)主要供被告卯○○查閱等語(見2671號偵卷㈠第45頁);95年5 月12日偵訊中及95年5 月1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89年10月)分家前,伊都是依照巳○○所交代方式去記帳,供被告卯○○查閱等語(見同上卷第77、123頁),檢察官並因此認定被告卯○○就被告巳○○、午○○行賄虎尾糖廠公務員部分均知情,確有犯意聯絡。惟查,午○○於95年7 月3 日偵訊、98年5 月14日審理時陳稱:包紅包之前,未事先向被告卯○○講,被告卯○○只看過86年期帳冊,並簽名1 次,87、88、89未簽名,業據午○○屢次陳述甚明(見3202號偵卷第32頁、本院卷㈣第67頁背面、68頁)。且遍觀扣押物編號F1帳冊(內容有記載包紅包之對象、金額),87年至89年記帳部分,確實無被告卯○○之簽名。由此益徵,被告卯○○並未查閱87年至89年之帳冊,故未在帳冊上簽名,並因此對於巳○○、午○○父女包紅包給台糖公司人員並不知情。至於,同案被告午○○上開所謂「帳冊供被告卯○○查閱」等語,並不當然可以推得「帳冊業經被告卯○○實際查閱,知道巳○○、午○○包紅包給台糖公司人員」之結論。

⑶、何況,午○○雖有記帳,但帳冊並未拿給被告卯○○對帳,

甚至被告卯○○偶而要看帳冊還會拿不到帳冊可查看,直到89年4 、5 月間被告之子寅○○研究所畢業返家幫忙,得知被告卯○○對之前2 、3 年間之帳冊從未對帳,即向巳○○、午○○父女要求對帳,致引起巳○○之不悅而大罵寅○○,進而導致89年10月將「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2家公司完全分開而各自經營。而當時要對帳時,寅○○就派龍鑫營造公司之會計亥○○去向午○○拿帳冊影印,而後將影本帶回對帳,原本即還給午○○,而在帳冊影本上打勾者是寅○○及亥○○,至於被告卯○○根本尚未看過帳冊影本,因此被告卯○○確實不知巳○○有送錢行賄之事各情,業據證人寅○○、亥○○(寅○○之會計)於本院98年5 月21日作證綦詳(見本院卷㈣第146 頁背面至151 頁背面)。而且,94年6 月7 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前往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15號之26寅○○住處搜索,搜得並扣押扣押物編號3 之2 、3 之3 、3 之4 等帳冊,核與證人寅○○、亥○○所證情節吻合,並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450 號他卷㈠第206 頁、214 頁背面),及扣押物編號3之2 、3 之3 、3 之4 等帳冊扣案可證。甚者,被告卯○○所雇用之會計葉發展於95年7 月1 日,在調查站詢問時已供稱:「(巳○○與卯○○公司業務尚未分離前,卯○○取得午○○製作的帳冊,由何人對帳?)我不知道。卯○○與巳○○公司業務尚未分開前,卯○○曾要求看帳冊,但巳○○不讓卯○○看帳冊,卯○○與巳○○還有吵架被我聽到」等語(見3202號偵卷第9 頁),另外,本院98年5 月20日交互詰問時,葉發展亦為相同證述(見本院卷㈣第130 頁背面),核亦與寅○○、亥○○所述大致符合。可見,寅○○、亥○○在本院所證內容,並非臨訟串證所為迴護被告卯○○之詞,應可採信。由此可知,被告卯○○對於87至89年之帳冊內容,確不知情。

⑷、至於,95年7 月1 日午○○在偵訊中雖供稱:「我只記得帳

冊被調查站拿走以後,我跟我爸說帳冊有記載紅包,可能是我爸有跟卯○○說這件事,我爸回來以後就跟我說,伯父(指卯○○)說怎麼會記這個」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275 頁)。然而,被告卯○○對於帳冊中記載行賄之事,並不知情,已如前述,則巳○○、午○○之帳冊(扣押物編號F1)被搜走後,巳○○向卯○○告知「帳冊有記載包紅包」,因被告卯○○不知帳冊竟有記載包紅包,才會反應說「怎麼會記這個」,若被告在巳○○包紅包時即知此事,又看過帳冊包紅包之記載,當無「怎麼會記這個」之反應。故從午○○此段供述,更可證實被告卯○○未曾細看午○○所記帳冊之項目,且在案發前不知道巳○○送紅包之事。

2、巳○○之供述,不能推知「被告卯○○知道且同意包紅包給糖廠之人員」。

⑴、同案被告巳○○於95年6 月12日、95年6 月19日、95年6 月

30日調查站詢問、95年6 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前後供稱:F1帳冊,卯○○有沒有看過,伊不知道;送紅包給虎尾糖廠人員,伊事前沒有告知卯○○,但有記載於帳冊,帳冊會拿給卯○○,他有沒有看我就不知道;帳冊係午○○在管,應該要給被告卯○○看,但午○○到底有沒有拿給被告卯○○看,伊實在不清楚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255 頁、2695號偵卷第7 、264 、270 頁),核與98年5 月20日本院交互詰問時,巳○○證述:伊不知道卯○○是否知道伊包紅包之事,伊有叫女兒午○○記帳讓被告卯○○看,至於被告卯○○有沒有看,伊不知道,卯○○在管理時不曾包紅包,伊開始要包紅包時沒有跟卯○○商量也沒有事先告訴卯○○,包紅包以後也未告知卯○○,伊從未跟卯○○對過帳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0 頁、104 頁背面至105 頁背面),大致吻合。

⑵、95年5 月24日偵訊中,巳○○雖供稱:午○○記完帳拿給伊

大哥卯○○看,89年10月分家之前之帳目,被告卯○○都知道云云(見2671號偵卷㈠第200 頁)。然查,巳○○上開供述,不僅與其自己在95年6 月12日、95年6 月19日、95年6月30日、98年5 月20日多次陳述不符,也與午○○上開所述內容及帳冊(F1)之記載不合,而且,巳○○係在95年6月30日坦承行賄包紅包之後(見2695號偵卷第261 至269 頁),仍為「卯○○有無看帳冊,伊不清楚」等語(見同上卷第270 頁)。又,巳○○在帳冊上之記載,均有實際包紅包出去乙節,業經巳○○在本院證述屬實。然在上開95年5 月24日同一日供述中,巳○○卻作「我們做這麼辛苦沒必要給糖廠的人,是我把錢吞掉的,我騙午○○說要給人家多少錢。(葉主任、林主任是誰?)我都是想大概有這些人,叫我女兒(午○○)寫,這樣才能騙過我大哥(卯○○)」等虛偽陳述。由此可知,巳○○在95年5 月24日不利於被告卯○○之陳述,同為卸責所為杜撰之詞,所謂「被告卯○○都知89年10月分家前之帳目」云云,不足信取。

⑶、綜上,可知巳○○包紅包時並未事先向被告卯○○講述,而

且,被告卯○○有無細看帳冊內之項目,包括記載紅包之部分,巳○○並不知道。故自巳○○之供述,亦無法證明被告卯○○知道且同意包紅包給糖廠之人員。

3、綜上所述,同案被告巳○○、午○○固坦白承認包紅包,並有如附表六之一所載書證(帳冊,含頁次)可資參佐,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卯○○事先知情,而且,被告卯○○又未查閱87年至89年之帳冊內容,故被告卯○○對同案被告巳○○、午○○包紅包行賄乙事,尚無犯意聯絡,則其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為被告卯○○無罪之諭知。

㈤、附表五被告巳○○、午○○、壬○○、己○○行賄無罪部分:

1、附表五編號⒍⒎所示被告壬○○行賄庚○○部分不能證明:

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而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之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自白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又此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含對向犯罪之共犯)。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壬○○於98年5 月7 日本院審理時,坦認:92年、

93年農曆春節前某日,有送紅包給耕作股長庚○○各1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9頁),核與其偵查中具結作證所述相符(見2671偵卷㈡第318 頁、3202號偵卷第242 頁)。惟查,壬○○同時證稱:92年、93年各1 次送紅包給被告庚○○,伊未紀錄等語(見2671偵卷㈡第318 頁)。而觀之95年

6 月12日調查站搜索壬○○住處,查扣之「記載收賄名冊」

3 紙,確無92年、93年農曆春節前送紅包給被告庚○○之記載(見2671號偵卷㈡第292 至294 頁)。此外,同案被告庚○○復堅決否認收受紅包,是以,此部分(附表五編號⒍⒎庚○○收賄部分)只有被告壬○○之自白,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此部分包紅包行為,其包紅包之行為既然無法確實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且無庸再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法律評價。

2、被告壬○○、己○○、巳○○、午○○如附表五編號⒈至編號⒌所示交付丙○○、辛○○、戌○○、庚○○收受紅包部分,確有其事:

⑴、被告壬○○、己○○、巳○○、午○○交付戌○○、辛○○

收受紅包部分(即附表五編號⒈㈡、⒉㈡㈢、⒊㈠㈡、⒋㈠

㈡、⒌㈠部分),業據被告壬○○、己○○、巳○○、午○○坦白承認,同案被告戌○○、辛○○也坦承收受紅包(見本院卷㈢第224 頁背面、第225 頁、卷㈣第128 頁、卷㈤第

124 頁背面),核與被告壬○○、己○○、巳○○、午○○自白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午○○記載之帳冊(扣押物編號F1,)、被告壬○○記載「記載收賄名冊」3 紙(見2671號偵卷㈡第292 至294 頁,詳參附表六之三)可證。此部分被告壬○○等4 人交付紅包行為,應信屬實(但有無對價關係,詳後論述)。

⑵、被告壬○○、己○○交付丙○○紅包部分(即附表五編號⒈

㈠、⒉㈠部分):

①、被告壬○○於如附表五編號⒈㈠、⒉㈠所示時間、地點交付

紅包予丙○○乙情,業據被告壬○○於偵審中多次坦白承認(見2671號偵卷㈡第315 頁、3202號偵卷第208 頁、本院卷㈣第27頁及其背面)。同案被告丙○○雖否認收受壬○○之紅包,但被告壬○○陳稱:每次包紅包金額32,000元至42,000元之間等語,核與被告壬○○收賄名冊所載:「丙○○,88中秋42000 ,89春42000 」等文字(扣押證物「記載收賄名冊及金額」,見2671號偵卷㈡第294 頁),大致符合。是以,同案被告丙○○雖否認收受此部分紅包,尚難採憑,被告壬○○坦認送紅包給丙○○2 次乙事,應信實在。

②、至於,被告壬○○多次陳述:雖然帳冊上面寫包紅包給丙○

○42,000元,但實際上沒那麼多,金額係32,000元至42,000元之間,伊將節餘款轉做員工買禮品、摸彩之用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315 頁、362 頁背面、3202號偵卷第208 頁、本院卷㈣第27頁及其背面)。本院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認定被告壬○○於88年中秋節前某日、89年農曆春節前某日,各包1 次紅包給丙○○,金額均為32,000元。

③、被告己○○於如附表五編號⒈㈠、⒉㈠所示時間、地點交付

紅包各20,000元予丙○○乙情,業據被告己○○於偵審中多次坦白承認(見3202號偵卷第26、208 頁、本院卷㈣第120頁背面、121 頁)。同案被告丙○○雖否認收受己○○之紅包,但查,被告己○○於95年7 月1 日具結後陳述:伊有1次託被告壬○○拿給丙○○,還有1 次伊跟被告壬○○一起拿去被告丙○○家等語(見3202號偵卷第26頁),嗣於98年

5 月20日本院具結後,仍為相同陳述(見本院卷㈣第120 頁背面、121 頁)。參照同案被告壬○○於95年6 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曾幫被告己○○送紅包給虎尾糖廠課長丙○○,己○○包多少,伊不清楚;95年7 月4 日偵查中具結後復稱:己○○有託伊送紅包給丙○○,幾次伊已忘記,但只要己○○有託伊送,伊一定會送去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15

2 頁、3202號偵卷第202 頁),同案被告壬○○於98年5 月

7 日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證述內容((見本院卷㈣第27頁及其背面),核均與被告己○○自白情節大致相符。由此益證被告己○○於88年中秋節前某日、89年農曆春節前某日,各包1 次紅包給丙○○,金額均為20,000元等情,確屬實在。被告丙○○否認收受此部分紅包,尚難遽予採信。

⑶、被告巳○○、午○○交付丙○○紅包部分(即附表五編號⒉㈠部分):

被告巳○○於如附表五編號⒉㈠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紅包予丙○○乙情,業據被告巳○○於偵審中多次坦白承認(見2695偵卷第269 頁、3202號偵卷第208 頁、本院卷㈣第100 頁及其背面)。同案被告丙○○雖否認收受巳○○之紅包,但被告巳○○於98年5 月20日,在本院證稱:已快10年了,伊大約記得有送丙○○,伊曾經在2 、3 年間送過7 萬、7 萬;伊曾經送過2 次,89年農曆過年好像送了7 萬還是多少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0 頁及其背面)。核與扣押物編號F1所載:「1 /29,石課長,70000 」等文字相符(扣押物編號F1第15頁)。是以,被告丙○○雖否認收受此部分紅包,尚難採憑,被告巳○○、午○○坦認於如附表五編號⒉㈠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紅包予丙○○1 次乙事,應信屬實。

⑷、被告壬○○、己○○交付庚○○紅包部分(即附表五編號⒌㈡部分):

被告壬○○於如附表五編號⒌㈡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紅包金額12,000元予庚○○乙情,業據被告壬○○於偵審中多次坦白承認(見2671號偵卷㈡第317 頁、3202號偵卷第242 頁、本院卷㈣第29頁)。同案被告庚○○雖否認收受壬○○之紅包,但被告壬○○陳稱:伊於91年送紅包予庚○○1 次,金額係12,000元,只有在農曆春節送1 次;91年農曆春節前某日,有送紅包予耕作股長12,000元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

31 7頁、3202號偵卷第242 頁、本院卷㈣第29頁),核與被告壬○○收賄名冊所載:「林股長,91春節12000 」等文字(見2671號偵卷㈡第293 頁),相互契合。是以,同案被告庚○○雖否認收受此部分紅包,尚難採憑,被告壬○○供稱上開送紅包給庚○○乙事,應信真實。

3、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8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彭○仙、陳○三分別係公營事業機構中油公司之加油站代理值班站長及加油工,均為從事加油業務之人,則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自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被告之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已不能證明其犯罪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問是否成立犯罪,亦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從而,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有擴張或限縮時,自應分別依舊法及新法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詳加審認,不得先僅就新、舊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逕予比較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或逕依新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為審認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之準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23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壬○○、己○○、巳○○、午○○對如附表五編號⒈至編號⒌所示台糖公司人員交付紅包時,該等台糖公司人員均係受雇於台糖公司,且台糖公司係政府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而且未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見4425號偵卷第145 頁),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該等台糖公司人員在行為時,仍屬刑法修正前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且本院認本件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五所示之行賄罪嫌,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至十六所示之圖利、收賄罪嫌,均應為無罪之判決(詳後論述),不生「公務員身份」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比較適用之問題。

4、包紅包與公務員之行為無對價關係:

⑴、同案被告【丙○○】、【辛○○】分別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課

長、農場課耕作股股長,負責決定及監督88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同案被告【辛○○】另於89年間,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耕作股股長,負責協辦89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另同案被告【戌○○】於88、89年間,分別擔任虎尾糖廠原料課課長、農場課課長,負責決定及監督88、89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

3 所示「原料甘蔗人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並主持開標。【戌○○】另於90年間擔任虎尾糖廠農場課課長,負責決定及監督90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並主持開標。另同案被告【庚○○】於90年間,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耕作股股長,負責協辦90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各情,有扣案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即附表三編號1 、2 、3 、6 、10之發包資料可稽(含發包單價擬定表、原料收穫搬運及輸送費發包實績表、參與投標廠商之證件封、標單封、標單、合約書、工程開標計畫核定表、工程開暨決標情形記錄表、決標公告、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工程審查投標廠商證件登記表、工程投標信封收件登記單等,見4425號偵卷第394 至421頁、437 至446 頁、476 至483 頁,均影本),此部分固堪信為屬實。

⑵、又,甘蔗採收機民間業者,即被告卯○○、巳○○、午○○

、壬○○等人,在台糖公司虎尾糖廠自72/73 年期起,即受台糖公司輔導購買甘蔗採收機,並依照甘蔗採收機之數量,台糖公司劃定特定區域交由民間業者採收甘蔗,嗣採收機若有轉手,該採收機所配屬之採收區域亦隨同配屬採收機受讓人(卯○○、巳○○之甘蔗採收機即屬轉手而來),即採「認機不認人」原則,而且,在政府採購法實施前後,不論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方式發包,均無不同,故有如犯罪事實三所載「採收、搬運之區域、斤量變動經過」,業據被告卯○○、巳○○、午○○、壬○○等人一致承認(見本院卷㈢第8 頁背面、62頁及其背面、87頁背面、116 頁背面、

117 頁,本院卷㈣第18頁背面、第21、31、64、102 、103頁),而且同案被告即台糖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件所載之主管、協辦、承辦人癸○○、子○○、未○○、丙○○、戌○○、辛○○、庚○○等人,亦不爭執「本案投標之時,雖然有三張標單,廠商得標之後,一定係由有採收機之廠商在固定區域承作」之事實(見本院卷㈤第144 頁背面)。因此,自72/73 年期開始即由台糖公司虎尾糖廠,依照民間業者甘蔗採收機之數量,劃分分配區域承作採收業務,並採「認機不認人」原則,使採收區域配合甘蔗採收機而移轉,虎尾糖廠延續上開舊例分配區域,自無業者間協議圍標之可言,起訴檢察官認卯○○等業者間有「協議」圍標行為,尚有誤會。又,午○○(代表廠商在現場投標者)在本院證稱:廠商採收區域,糖廠人員應該都知道等詞(見本院卷㈣第65頁及其背面)。壬○○(採收機業者)在本院證稱:糖廠人員應該知道區域劃分;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標案分配係按照廠商之前採收區域劃分;有將區域單子送交台糖公司,台糖公司(人員)也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3頁背面、32頁)。台糖公司承辦人癸○○98年5 月21日,在本院證述:「(之前說你們糖廠是固定的區域,會由固定的人去採收這個區域,糖廠的人都知道,你是否認為這樣?)認為,因為他們作很久了,確實幾十年來就這樣。」「(你剛才說台糖的原料甘蔗採收作業,固定區域有固定的廠商承作,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對。(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投標時,有三家廠商投標,一家廠商得標,最後作標案的特定區域還是特定廠商在做,你們都知道?)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87 頁背面及193 頁背面),再參照台糖公司97年12月5 日糖原字第0970012434號函及其附件內容(本院卷㈠第332 頁至第335 頁,詳後論述),可見,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雖形式上有3家或4 家(複數決標部分)廠商投標,但得標後實際承作廠商,必然係經台糖公司輔導購買甘蔗採收機之業者,依照所有採收機之數量,固定在特定區域承作採收標案,此並為採收、搬運業者及台糖公司人員所周知事實。因此,各得標實際承作之廠商,必然有借牌,未得標之廠商有出借名義、證件,供實際承作廠商(採收機業者)完成形式上得標程序(借牌圍標),應為台糖公司虎尾糖廠辦理採購業務相關人員即本案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所明知之事實,被告丙○○等人否認「知道圍標(借牌)」云云,核不足取。

⑶、按在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

,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處罰。此觀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款、第2 款,就「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已,對該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者,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且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 月6 日始在不變更該條第4 項內容之情形下,復增列第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在91年2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後,辦理政府採購法相關業務之人,發現有借牌或出借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者,即使在91年2 月6 日前,該行為不屬犯罪行為,仍屬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不當行為」,依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辦理採購人員仍應不予開、決標。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等人係虎尾糖廠辦理採購業務,明知有借牌及出借名義、證件情形,仍為決標或事後審核不予舉發,仍有違背同法第48條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

⑷、為究明甘蔗採收機是否有分配區域及其由來,本院特函請台

糖公司(總公司)說明,經該公司函覆:「①……②本公司因72/73 年期採收機更新購置案未能及時購入,因應

措施之一為開放糖廠自營農場機採作業,交由民機代採,惟仍須公告招商或農民承辦〔詳如附件1 公文影本(按台糖公司72年7 月15日晨機字第33501050號函,見本院卷㈠第334頁)〕;虎尾糖廠當年期開始將自營農場自行採收作業委外由民機代採〔詳如附件2 公文影本(按台糖公司72年9 月27日晨機字第33501054號函,見本院卷㈠第335 頁)〕,至搬運業務早已係委由民間業者承運。

③各糖廠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初係針對契約蔗

農原料甘蔗代採而實施,故由台灣省蔗農生產消費合作社貸款購置,並依民間業者採收機之數量以議價方式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契作區域。72/73 年期起本公司自營農場開放由民間採收機業者代採後,虎尾糖廠乃援例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及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區域或農場,惟機採單價須受本公司統一規範限制,並訂定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契約書,供雙方據以執行。

④因甘蔗採收機係屬蔗作專用特有機具,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

,廠方分配其採收、搬運區域以認機不認人為原則,只要有足供每日壓榨量之採收機數量即可,至於採收機有轉讓更易所有人時,其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仍以該機原有之區域為主。

⑤當時甘蔗採收機之來源皆自國外進口,市價約新台幣580 ~

600 萬元。」等情,有台糖公司97年12月5 日糖原字第0970012434號函及其附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32 至335 頁)。是以,各業者間最初採收區之劃分,係由「糖廠依民間業者採收機之數量以議價方式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契作區域。」故被告卯○○、巳○○、午○○、壬○○等業者,及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等辦理採購業務之人,並非有權決定各業者劃分區域之人。而且,上開函示:「因甘蔗採收機係屬蔗作專用特有機具,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廠方分配其採收、搬運區域以認機不認人為原則,只要有足供每日壓榨量之採收機數量即可,至於採收機有轉讓更易所有人時,其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仍以該機原有之區域為主。」故上開被告卯○○等業者及被告癸○○等辦理採購業務之人,亦非有權決定採收機轉讓時,更易之採收區域(仍以該機原有之區域為主)等事實,彰彰顯甚。

⑸、沿襲舊慣,有利於台糖公司:

①、糖廠甘蔗採收招標作業提前公告招標之可行性不高:

證人庚○○於98年6 月2 日,在本院具結證:「(若你們把投標的時點,招標公告的時間往前,是否可行?)以前我們是用二估來計算,若移到前面就要用到一估,可能會遇到颱風或豪雨,產量就會減少,預估就比較不準,若移到後面去,數量會比較接近。…我們糖廠擬定開工日期是依照全年的總蔗量,大約於3 月20日倒算過來,3 月20日後因為梅雨季節無法採收,招標案是在開工前1 個半月或是2 個月辦理發包。…一估是每年的五月底到六月初,估計一公頃的蔗量為多少,甘蔗只有一公尺高,二估就是第二次估計,大約在九月,那時是颱風季節過了,因為該受損的都已經受損,所以那時估計較正確。…若要往前九月初就要發包,但是二估還沒有估計,較不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202 、203 頁)。

此外,參照癸○○早在95年6 月21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

壬○○、巳○○或公司其他人,有在伊承辦之甘蔗採收標案開標前,詢問承辦人估計之甘蔗採量(一估)與核定後之甘蔗採收量(二估)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57頁背面);丁○○在同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伊於開標前,與戌○○等人接洽,瞭解伊準備承攬之農場,承辦人估計之甘蔗採收量(一估)與核定後之甘蔗採收量(二估)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66頁);庚○○也早在95年7 月3 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

伊擔任農場主任期間,在業務發包前由伊負責二次估計採收量,陳報耕作股決定數量,藉以辦理發包等語(見3202號偵卷第218 頁背面)。而且,台灣每年4 、5 月份有梅雨季,

7 、8 月份有颱風季,乃眾所周知之事實,核亦與庚○○證詞吻合。可見,庚○○在98年6 月2 日,上開關於甘蔗產量「一估」「二估」之證詞,並非臨訟杜撰之詞,應可相信為真實。因此,台糖公司甘蔗採收作業,必待每年9 月份「二估」之後,估計產量,並依照預估產量擬定標案,則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招標作業,依甘蔗成長情形及季節特性,提前公告招標之可行性不高。

②、若不如期招標、開工,台糖公司將蒙受損失:

查「……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至27之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採購工程之周邊配合工程有:機械勞務、蔗渣移運、煙、爐灰挖除轉裝、製糖勞務、濾泥移運、蒸發罐除垢、砂糖進出庫搬運、勞安課勞務工作、原料甘蔗過磅推送、鐵道運輸及線路維護等工作。」「上開工程如因流標而無法如期發包時:㈠將會影響工廠開工,其影響時間約1 個月(重新招標),導致完工日期順延,恰遇4 、5 月份之梅雨季節,因雨而使機械無法入田採收,造成工廠停擺,其損失難以估算。㈡如延遲1 個月,以97/98 年期為例,將導致各項勞務發包工資增加支付約743 萬元(如附表,見本院卷㈡第50頁)。」「上開工程如因流標而無法如期發包並開工時:㈠因農場採收搬運作業無法如期發包,每日原料供應量即顯不足,工廠根本無法開工,契約蔗農甘蔗無法如期採收,將影響蔗農下期農作物種植或宿根甘蔗產量,其所受之損失將會對本公司求償而引起紛爭。㈡因採收搬運作業無法如期發包,與農民簽約之雜作將無法如期交地,屆時會因失去農時,無法種植而提出解約,並向本公司請求補償金,以每公頃15,000元租金計算,將有500 公頃農地放棄租賃,本公司損失租金收入高達750 萬元,還須補償各不同雜作物之種苗費及設施材料,其補償金額不定。㈢如因農場採收搬運作業無法如期發包,整個甘蔗採收順序將會大幅調整,產量會因逐日乾旱而降低,隔年甘蔗將因各項機械作業無法適時完成,綠肥作物無法適時種植,影響下年度土壤之地力,甘蔗產量至少會減產5%左右。㈣以97/98 年期虎尾糖廠產蔗量0000

000 公噸計算,預估產糖率降低0.02% ,將損失糖量約61噸,金額達110 萬元,尚不致影響國內糖價物價波動」各節,有台糖公司98年6 月17日糖原字第0980006526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49、50頁)。由此可知,若不在各年度如附表三所載時間,即二估之後如期發包並開工,則台糖公司將遭受如上所述之損失。

③、又,同日壬○○並證稱:「當時在標的時候,都是要採收的

時候了,若要再標第二次、第三次通常都來不及採收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4頁背面);證人癸○○於98年5 月21日,在本院具結證稱:「整個糖廠整個致糖機器一年才開工一次,如果沒有辦法按照預定時間開工,這是我們虎尾糖廠最大的損失。(你們在定公開招標的時間,跟第一次採收機要下甘蔗田採收的時間,在你承辦業務那段時間,有沒有預留可能在第二次招標的流程時間?)應該是沒有,公司公文准下來,時間都很緊迫。我的推測要辦第二次可能都來不及,因為這個都需要公司核准」等語(見同上卷第194 頁及其背面);庚○○於98年5 月21日,在本院供述:「同一時間糖廠有很多工程都在發包,12月1 日要開工,所有林林總總的事情都要發包出去,如果沒有開工,所有工程都會受到影響,影響的時候受到的損失很大,糖的部分是會受到影響,但對糖廠的影響很大」等語(見同上卷第195 頁背面);證人子○○於98年5 月21日,在本院證述:「糖廠急著要開工,他們有時候這些主管拜託他們趕快來做,如果他們不來標,糖廠沒有辦法開工,今年拖個半個月,拖過明年,12月1 日到3 月31日開工期,12月1 日開工拖到12月15日開工,完工拖到4 月15日,如果拖到4 月15日,遇到梅雨期,那就糟糕,沒有辦法採收,70年北港糖廠曾經發生有甘蔗無法採收,這些甘蔗留到隔年,壞掉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77 頁背面)。參照上開台糖公司98年6 月17日糖原字第0980006526號函示意旨,壬○○、癸○○、庚○○、子○○所述堪信實在。是則,如期發包對台糖公司最為有利。而且,甘蔗採收機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新購價格不匪,又係虎尾糖廠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前已敘及,是以,如附表三編號1 至24所示採購案(含此部分涉及行賄之附表三編號1 、2 、3 、

6 、10所示採購案),虎尾糖廠承辦之公務員知道業者間借牌、出借牌,任由各該採收機業者得標承攬之行為,其結果尚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其裁量之公正性之處。

⑹、何況,各業者得標金額,少則5 、6 百萬餘元,多則2 、3

千萬餘元,而檢察官起訴被告巳○○、午○○、壬○○、己○○包紅包行賄之金額,則在1 萬至7 萬元不等,核與業者得標、利潤相比,不成比例。由此益見,被告巳○○、午○○、壬○○、己○○所包之紅包(附表五編號⒈至⒌部分),並非同案被告丙○○、辛○○、戌○○、庚○○在相關採購案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至於,被告丙○○等4 人收受業者餽贈,確屬不當,其等是否有瓜田李下之嫌,而有行政責任,應由台糖公司自行認定處理。

⑺、按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壬○○98年5 月7 日,在本院具結證稱:「若無機具而標到了,可能沒有機器可以去採收,就會面臨被沒收保證金的情形。(所以你的意思是指,台糖公司也考慮到,若讓一個沒有甘蔗採收機的廠商來參與投標,將來廠商無法履約也會造成台糖公司在採收上的困擾?)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6頁背面)。可見,甘蔗機械採收,參與投標業者需有甘蔗採收機,否則即有無法履約之風險。而且,參照如上台糖公司97年12月5 日糖原字第0970012434號函示意旨:「甘蔗採收機係虎尾糖廠援例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並分配其等採收、搬運區域或農場,甘蔗採收機係屬蔗作專用特有機具,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當時市價約新台幣580 ~600 萬元」等情,如附表三編號1 至24所示虎尾糖廠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其招標公告雖記載:「曾經承包本公司自、約耕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證明文件者」等文字,核與上開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相符,尚難執此招標公告上廠商資格限制之規定,即認標案相關承辦公務員有違背職務之行為。

⑻、綜上,虎尾糖廠承辦如附表三編號1 至24所示採購案(含涉

及行賄之附表三編號1 、2 、3 、6 、10所示採購案)之公務員,沿襲舊慣,在招標公告雖記載:「曾經承包本公司自、約耕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證明文件者」等文字,且明知卯○○、巳○○、午○○、壬○○、己○○等業者有借牌、出借名義、證件情形,仍為決標或事後審核不予舉發,固有違背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但該等行為係有利於台糖公司如期發包,避免台糖公司損失,而且台糖公司採「認機(甘蔗採收機)不認人」之原則,該等公務員任由各該採收機業者得標承攬之行為,並無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其裁量之公正性,也難認與被告巳○○、午○○、壬○○、己○○包紅包之行為有對價關係。被告巳○○、午○○、壬○○、己○○辯稱:對同案被告丙○○、辛○○、戌○○、庚○○包紅包之行為,係單純餽贈等語,尚堪採信。另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證明同案被告丙○○等人有洩漏底價予被告壬○○等人,使其等得以極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則揆諸上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意旨,被告巳○○、午○○、壬○○、己○○交付之紅包,不得認為賄賂。檢察官起訴其等此部分犯行(附表五編號⒈至⒌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非公務員行賄罪嫌,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巳○○、午○○、壬○○、己○○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其等4 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巳○○、午○○、壬○○、己○○有何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罪行,此部分依法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至十六所載圖利、收賄無罪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至十六所載圖利、收賄罪嫌,無非係以:⒈被告癸○○等7 人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採購業務,係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⒉同案被告午○○、壬○○在調查站及偵訊中被告癸○○等7 人知道廠商借牌及圍標等情。⒊扣案押標金封、投標單經筆跡鑑定,顯有筆跡相同情形,又,部分押標金支票有連號情形,該等標案明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虎尾糖廠相關人員仍然為決標之決定,顯然違反政府採購法而圖利廠商。⒋被告戌○○、辛○○坦承收受紅包,而被告丙○○及庚○○則否認收受紅包,然自同案被告壬○○、己○○及巳○○、午○○證述內容及查扣之帳冊觀之,被告丙○○、庚○○有收受紅包,應屬事實。⒌衡量被告戌○○等人收受紅包之時間,接近開標時間,且紅包金額少則1 萬餘元,多則6 、7 萬元,顯與年節餽贈常情不合。⒍如附表三編號

19、20、21、23、24所示標案,採複數決標,違反規定。⒎台糖人員有為壬○○等業者,列出採收業者、搬運業者各別應領取款項,而製作計算表,更可證明被告癸○○等人,知道業者分配區域採收、搬運。⒏被告癸○○等7 人知道圍標,而不宣告廢標,使廠商順利得標,顯有違背職務收賄或圖利廠商之行為。⒐此外,有同案被告午○○、壬○○記載之帳冊,及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之發包資料、支票、發票等,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戌○○、辛○○承認收受巳○○、壬○○、己○○如附表五編號⒈㈡、⒉㈡、⒉㈢、⒊㈠、⒊㈡、⒋㈠、⒋㈡、⒌㈠所示紅包,另訊據被告丙○○、庚○○否認收受如附表五編號⒈㈠、⒉㈠、⒌㈡、⒍㈠、⒎㈠所示紅包,惟被告戌○○、辛○○、丙○○、庚○○與被告癸○○、子○○、未○○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收賄犯行。但分別為如下之申辯:

1、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丙○○並非虎尾糖廠88/8

9 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採購招標案之承辦人亦未參加開標會議參與審標、決標工作,對於是否圍標,而仍予決標乙節,並不知情,其於虎尾糖廠工程開決標情形紀錄表上核章,僅係決標後之行政程序;巳○○、午○○、壬○○、己○○在調查站、偵查中關於包紅包給伊之陳述並不實在,而且被告丙○○亦無為巳○○、壬○○、己○○等人承包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之對價關係行為;同案被告癸○○辦理88/89 年期招標作業,乃採購法施行後第1 次作業,依照甘蔗採收之地域性與特殊性及當初鼓勵民間購機等因素,並援20多年來之區域劃分之舊慣,設甲、乙標事前並未請示被告丙○○,被告丙○○亦未指示癸○○要設計成甲、乙標,並無圖利自己或廠商之犯意等語。

2、被告辛○○及其辯護人辯稱:共同被告壬○○、己○○致贈紅包予被告辛○○之時點均為春節或中秋節,並非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2 、5 、6 、11、12之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投標之前夕,又共同被告壬○○每次致贈紅包之金額為1 萬2 千元,而共同被告己○○所致贈之紅包為1 萬元,係屬習俗之禮儀,完全與上開採購案無關,與其經辦、協辦或主持之上開採購案之職務無任何對價關係;共同被告壬○○、巳○○、卯○○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前,即因台糖公司輔導採收業者而劃分渠等之採收區域,此乃有其歷史之沿革,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後,雖因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必須公開招標,然採收甘蔗之時間誠如上開台糖公司之回函所述,如因流標而無法如期發包時,會造成上開之損害,故被告辛○○縱使知悉業者壬○○、巳○○、卯○○等人借牌圍標,惟站在台糖公司利益之考量,亦不得不予以決標,以免造成糖廠上開重大之損害,從而自不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相繩等語。

3、被告癸○○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癸○○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係因採收業者須配備價格高昂之採收機,且可自行搬運,或自行搭配搬運業者,二者工作較容易協調,而搬運業者如無採收機,即無從投標,故合併招標係考慮工作之協調配合,及確保履約,並無違背法令之處,非受耕作股長之指示而特意為之。又甘蔗採收作業期約為每年11、12月至翌年

3 月間,時間短暫,必須剋期完成,如無採收、搬運能力及經驗者得標,無法如期完成,將造成糖廠製糖作業之困擾及其他損失,因而限制招標資格為「曾經承包本公司自、約耕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並非藉以排除其他縣市廠商參與投標之約款,不得以此認定被告癸○○有圖利廠商之犯行。清算表上列有雜物過多時應扣除之費用,只有糖廠人員知其數額,故當然係由糖廠計算製作,始符合常情,因糖廠之電腦軟體有計算公式,計算方便,採收搬運業者均知,乃要求被告付與計算表,以省自己計算之不便,故不得持以認定被告癸○○有圖利之嫌。被告癸○○辦理上開採購案係兼辦性質,並非專任職務,對法令規章不甚熟悉,各承辦人多沿襲舊慣,而政府採購法於88年5 月27日施行,工程會卻遲至92年1 月19日始公佈施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被告癸○○實不諳法令而沿襲舊制辦理,絕無參與圍標或圖利之犯行,此觀被告並未收受賄賂即明等語。

4、被告戌○○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戌○○係於88年11月至90年11月間曾經擔任三次招標案之主管,即附表三編號3 、4 、5 、6 、9 、10部分,被告戌○○擔任招標案主管期間即88年11月起至90年11月止,政府採購法就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並無規定,自無從審認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至於,廠商有無圍標之情事,因政府採購法雖於88年5 月27日施行,但台糖公司卻並未針對施行之採購法對負責招標之單位作教育訓練,致使承辦及主關相關人員各自解讀採購法之規範。且被告戌○○擔任主管期間,並無廠商借牌參與投標違法之認知(因法無明文),更不能即認糖廠之人員即應知悉廠商有圍標行為之虞,此乃因特定業者既有固定區域承作,自無需靠圍標才能標得工程,故廠商既無圍標之必要,糖廠人員又怎會認知到廠商會圍標?被告就所主管監督之甘蔗採收招標業務,並無獲得任何利益,至於,得標廠商所得之利益乃係承作採收工作之對價,且係依業者實際採收斤量按決標底價之計算單位計算之價額,故而業者實際施作所據以取得之工作報酬應屬合法相當之利益。雖然,投標時雖有三家廠商的標單,但最後得標後一定是固定的廠商(即有採收機之廠商)在作,該得標廠商並非即屬取得不法利益,蓋:甘蔗機械採收,參與投標業者需有甘蔗採收機,否則即有無法履約之風險,而且,得標廠商如未能如期履約將造成糖廠及蔗農重大之損失,又因糖廠甘蔗採收招標作業提前公告招標之可行性不高,加上,台糖公司為因應採收特殊性所採取之政策,自72/73年期開始,就甘蔗採收招標業務係採「認機不認人」原則,且「採收機有轉讓更易所有人時,其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仍以該機原有之區域為主。」則公司員工亦僅能依此原則招標,以免公司受到損失。故本案特定廠商依招標結果,一定仍依原承作區域採收,並非係因糖廠招標人員刻意護航,而係為採收作業順利完成,出於現實之操作之必然結果。故得標廠商所得合約之利潤,並非不法利益。又,證人壬○○、巳○○、己○○在本院證述內容,可知:致送紅包與招標案無涉,且客觀事實亦呈現不論證人等有無致送紅包,每年度證人壬○○等

3 人均可依投標程序標得工程施作,從而,證人等縱有致送紅包與糖廠予招標案相關之人員,亦非為求能順利得標,故與招標案並無對價關係至明等語。

5、被告子○○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子○○於承辦發包作業當時,係兼辦搬運發包作業,因一年僅辦理一次招標,而被告子○○縱使知悉公司經營者,然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均不甚清楚,有關招標發包、決標、領取押標金作業程序均係沿襲往例,蕭規曹隨,只要公司具備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要件,且當場會計、政風監標單位無異議,其上更有股長、課長等人協辦、主持開標業務,被告子○○身為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並無從左右開標結果,也從未有指導廠商應如何圍標之行為,又被告子○○於開標當時,並不知曉投標廠商有借牌圍標之情形,亦無將底價透露予特定廠商,或基於圖利不法之犯意而使投標廠商得以順利得標等情事。台糖公司於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前,即將採收區域依廠商採收之能力來劃分之,因就原斗六糖廠採收區域甘蔗採收之範圍廣大,而甘蔗採收機每一台均有固定之採收量,若採收搬運工程僅設計一個標案,將無一家廠商有能力可以採收,故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即採甲標、乙標分開招標,此情亦據證人壬○○於鈞院審理時證述甚詳。再者,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台糖公司即將採收搬運之標案,分為甲、乙兩班分開招標,並非係自被告子○○辦理採收搬運發包作業時,甫由其改為甲、乙兩班分開招標,其僅係蕭規曹隨,沿襲往例,並無基於圖利特定廠商之不法犯意而將採購案設計成2 個標案即分甲、乙兩班招標之情事。而且,據卷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

9 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72300 號函文可知,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別報價,分別決標,未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區分甲班、乙班分班別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擬投標之班別者,合計合格3 家以上廠商投標,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亦即被告子○○將辦理採收搬運發包作業,將甲乙兩班合併招標並採取複數決標均符法律規定。由此可知,被告子○○並非基於圖利廠商之犯意,設計甲、乙兩班或複數決標。清算表雖係被告子○○所製作,惟並非係被告子○○基於圖利特定廠商之犯意而製作,實際係因被告子○○承前沿襲往例而製作。退萬步言,縱使被告子○○於辦理招標程序時,知悉投標廠商有圍標之情,卻未予以廢標而仍依程序決標使其得以順利得標,惟其之行為並非係圖利廠商,而係圖利台糖公司。因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採購工程如因流標而無法如期發包,工廠之損失將難以估算各情,經台糖公司函示甚明。是以,若被告依不合法之開標程序,使農場採收搬運作業得以如期發包,其間獲利最大者係台糖公司,故被告之行為該當係圖利國庫而非得標廠商等語。

6、被告庚○○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庚○○從未主辦起訴書附表三所列採購案之招標、開標作業,被告庚○○係被指派為「協辦」,並無任何政府採購法或施行細則規定之權限,被告並非「授權公務員」,應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10、13、14、17、19、23、24之採購案之招標、開標作業,被告僅列為「協辦」,並無主導權,更無審查投標書內容或押標金支票等文件之內容;無權亦無法決定可否廢標,無法圖利廠商。又,被告庚○○係於90年10月16日接任耕作股長,之後才有接觸投標過程,而附表三之採購投標案之設計早就行之有年,實與被告庚○○無涉。更何況,被告庚○○之上尚有課長、廠長職司決定,非其所能置喙。且因被告庚○○被指派為「協辦」,對於開標過程並無任何決定之權限,壬○○絕不會因開標事宜行賄無決定權之被告庚○○,是其未於91年2 月12、92年2 月1 日、93年1 月22日春節前某日收受壬○○交付各12,000元之紅包,以使壬○○標到附表三編號10、14、19之採購案。又,虎尾糖廠、斗六糖廠(後併入虎尾糖廠)之甘蔗採收搬運,會由卯○○、巳○○、壬○○等人及家屬承作,乃是有其歷史沿革,肇因虎尾糖廠秉持台糖公司政策輔導渠等巨額貸款,依甘蔗採收機之採收能量分配採收、搬運區域,廠方分配其採收、搬運區域以認機不認人為原則,此亦經台糖公司函示在卷。即只有卯○○、巳○○、壬○○等人及家屬才有能力承做甘蔗採收、搬運工作,因此,被告等人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讓卯○○、巳○○、壬○○等人及家屬之公司行號得標,但絕無不法圖利於渠等之犯意,而是為使糖廠可以順利開工作業而完成製糖工作而已。何況,又從台糖總公司98年6月17日糖原字第0980006526號函,可知附表三所列採購標案,須有多項周邊工程配合,方可運作,若因採購標案流標而無法如期開工,如延遲一個月,則周邊工程之各項勞務發包工資增加支付約743 萬元;若採購標案流標重新招標而延遲開工,會遇梅雨季節,因雨而使機械無法入田採收,造成工廠停擺,損失難以估計;此外,尚會造成蔗農向台糖公司請求賠償及蔗糖產量減少等嚴重損失,其中糖廠可能損失租金收入高達750 萬元;若因採購標案流標而無法如期開工,則糖廠至少損失1493萬元(743 +750 =1493),則比每次標案中較少區域之勞務工程款還多。因此,每次採購標案承辦人員會決標不宣布廢標,乃是為維護台糖公司之利益,並非為圖得標廠商之不法利益,蓋得標廠商乃以比底價低之價格得標,而後依採收重量計算實際款項,得標廠商乃以勞力換得報酬,並無得不法利益等語。

7、被告未○○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未○○對於附表三編號13、14、17、19、22採購業務之招標及審標係由其承辦,該等採購業務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係由其發還,清算表係由其所製作之事實,並不爭執。但被告未○○不知廠商有不法圍標之情事,其依法辦理複數決標(附表三編號19部分),並無特意將採收及搬運合併招標之情事。被告未○○發還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係認章不認人(即核對公司印章符合後即發還,並不注重領取人之身分)。清算表係應廠商壬○○之請求製作,並無圖利廠商之意思。

㈢、公務員資格部分:

1、被告【丙○○】、【辛○○】分別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課長、農場課耕作股股長,負責決定及監督88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88/89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乙標)」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辛○○】於89年間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耕作股股長,負責「協辦」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89/90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又於90年間,擔任虎尾糖廠原料課課長(91年修改為原料二課),負責決定及監督90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90/91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乙班)」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並為開標時之主持人。被告【癸○○】於88、89、90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耕作股承辦人,負責承辦88、89、90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 、2 、

5 、6 、9 、10所示「88/89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乙標)」、「89/90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90/91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被告【戌○○】於88年間係虎尾糖廠原料課課長,89、90年間係農場課課長,負責決定及監督88、89、90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3 、4 、5 、6 、9 、10所示「88/89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乙班)」、「89/90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90/91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其中如附表三編號5 、6 、9 、10所示標案開標時,並為開標時之主持人。被告【子○○】於88、89、90年間係虎尾糖廠原料課(91年修改為原料二課)耕作股承辦人,負責辦理88、89、90年間虎尾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如附表三編號3 、4 、7、8 、11、12所示「88/89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乙班)」、「89/90年期原料甘蔗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乙班)」、「90/91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乙班)」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其中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標案開標時,並為開標時之主持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4 誤載主持人為謝廷家);於92、93年間係原料二課耕作股股長,92年間負責「協辦」如附表三編號20、21所示「92/93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乙班)」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93年間負責「承辦」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93 /94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運送作業(甲班、乙班)」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被告【庚○○】於90、91、92年間,係虎尾糖廠農場課耕作股股長,負責「協辦」如附表三編號9 、10、13、14、17、19所示「90/91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91/92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93/94年期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作業」、「92/93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輸送作業(甲組、乙組)」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標案開標時,並為開標時之主持人;於93年間,係虎尾糖廠原料課耕作股股長,負責「協辦」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93/94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運送作業(甲班、乙班)」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被告【未○○】於91、92、93年間,係虎尾糖廠砂原一課耕作股承辦人,負責「承辦」如附表三編號13、14、17 、

19、22所示「91/92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乙組)」、「93/94年期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作業」、「92/93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輸送作業(甲組、乙組)」、「94/95年期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作業」業務之招標、審標及決標業務各節,有台糖公司員工登記卡、服務資料(見3202號偵卷第54至69頁),及扣案之虎尾糖廠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之發包資料可按(含發包單價擬定表、原料收穫搬運及輸送費發包實績表、參與投標廠商之證件封、標單封、標單、合約書、工程開標計畫核定表、工程開暨決標情形記錄表、決標公告、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工程審查投標廠商證件登記表、工程投標信封收件登記單等,見4425號偵卷第394 至526 頁、545 至550 頁、567 至

592 頁,均影本),此部分固堪信為屬實。

2、查,被告丙○○、辛○○、癸○○、戌○○、子○○、庚○○、未○○被起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至十六所載圖利、收賄罪嫌,本院認其等被起訴事實,不構成犯罪,均應為無罪判決(詳後論述),其等行為時均係受雇於台糖公司,且當時台糖公司係政府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而且未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見4425號偵卷第145 頁),揆諸上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523 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意旨,該等台糖公司人員在行為時,仍屬刑法修正前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檢察官及辯護人就被告丙○○7 人被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執「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規定,檢察官認為其等具備或辯護人認為其等不具「公務員資格」,本院認均不適用於本案構成要件「公務員」身份認定之標準。而且,本院認本件檢察官起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至十六所示之圖利、收賄罪嫌,均應為無罪之判決,不生「公務員身份」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比較適用之問題,先此敘明(理由詳參理由欄

貳、乙、二、㈤、3部分)。

㈣、被告庚○○收受壬○○紅包(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十三,即附表五編號⒍⒎部分)不能證明,前已敘明(理由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1部分)。又,被告丙○○、辛○○、戌○○、庚○○收受壬○○、己○○、巳○○、午○○如附表五編號⒈至編號⒌所示交付紅包部分,確有其事,前亦詳述〔理由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2部分,另同案被告卯○○與同案被告巳○○、午○○間關於包紅包之行為,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其理由亦參見理由欄貳、乙、二、㈣部分,故被告丙○○否認收受壬○○、己○○如附表五編號⒈㈠、⒉㈠所示紅包,否認收受巳○○、午○○如附表五編號⒉㈠所示紅包(即犯罪事實五部分,與同案被告卯○○無涉),及被告庚○○否認收受壬○○如附表五編號⒌所示紅包部分(即犯罪事實九部分),核不足取。

㈤、被告丙○○等人分別處理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有違規定,但複數決標及限制投標資格部分,不違法:

1、查「㈡有關本廠辦理採購之『主持開標人員』、『協辦開標人員』、『承辦開標人員』各負責採購案招標、審標、決標之具體工作,係依據88年5 月27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51條規定辦理,具體工作如後:

⒈『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維持開標秩序及審標、開標、決標等有關決定。

⒉『協辦開標人員』:協助登記、整理招標文件,無具體權責。

⒊『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領標、審標、開標、製作紀錄及退押標金等工作,無具體權責。

……㈣「耕作股長」、「農場課長」於開標、審標、決標等決定無具體權責。

……㈥有關『主持開標人員』、『協辦開標人員』、『承辦開標人員』在各標案開標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50條(同函附件5) 及投標須知(同函附件6) 規定辦理開標,如有發現圍標之疑慮時,主持開標人員應當場宣佈廢標(即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予該廠商)」等情,有虎尾糖廠97年12月3 日虎原字第0970000683號函示在卷(見本院卷㈠第314 至331 頁)。

被告丙○○、辛○○、癸○○、戌○○、子○○、庚○○、未○○等7 人,在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分別係課長、耕作股股長、耕作股承辦人,分別負有決定、監督、協辦、承辦、主持上開標案之職責,而且,上開標案確有借牌投標後,各區域由特定人承作,有違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事實(詳後論述),為被告丙○○等人所明知,被告丙○○、辛○○、戌○○雖在部分採購案為課長、股長之職,並不直接擔任主持開標、協辦、承辦開標,但其等為承辦人之主管,對於上開借牌投標有違政府採購法規定,為其等明知,其等與被告癸○○、子○○、庚○○、未○○等人,卻未於開標前不予開標,或於開標後發現時不予決標,或決標後作事後處理(舉發,即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款、第2 款規定,就借牌、容許借牌廠商,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均有違其等上開職責。被告丙○○辯稱:伊非承辦人,未參加開標會議參與審標、決標工作;被告子○○辯稱:身為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其上更有股長、課長等人協辦、主持開標業務,伊無從左右開標結果;被告庚○○辯稱:伊從未主辦起訴書附表三所列採購案之招標、開標作業,伊係被指派為「協辦」,並無法定職務權限。被告丙○○、子○○、庚○○並均稱:對開標、決標結果無庸負責云云。然而,被告丙○○等7 人,有如上權責分工,且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開標決標過程結果,為其等所明知,自應作不予開標、不予決標、舉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行為,其等不為如此處置,自與職責有違,是被告丙○○、子○○、庚○○所辯,委不足取。

2、被告丙○○、辛○○、癸○○、戌○○、子○○、庚○○、未○○等7 人,知道廠商有借牌、容許借牌行為,其等開標、決標當場及事後處理,有違職責,但採用複數決標部分不違法:

⑴、按在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

,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處罰。此觀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款、第2 款,就「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在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後,辦理政府採購法相關業務之人,發現有借牌或出借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者,即使在91年2 月6 日前,該行為不屬犯罪行為,仍屬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不當行為」,依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辦理採購人員仍應不予開、決標。

被告丙○○、辛○○、癸○○、戌○○、子○○、庚○○、未○○等7 人,在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分別係課長、耕作股股長、耕作股承辦人,分別負有決定、監督、協辦、承辦、主持上開標案之職責,明知上開標案有借牌、出借名義、證件情形,仍為決標或事後審核不予舉發,仍有違背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⑵、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雖形式

上有3 家或4 家(複數決標部分)廠商投標,但得標後實際承作廠商,必然係經台糖公司輔導購買甘蔗採收機之業者,依照所有採收機之數量,固定在特定區域承作採收標案,此並為採收、搬運業者及台糖公司人員所周知事實。因此,各得標實際承作之廠商,必然有借牌,未得標之廠商有出借名義、證件,供實際承作廠商(採收機業者)完成形式上得標程序(借牌圍標,但無協議圍標,前已說明,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乙、二、㈤、4、⑵部分),應為虎尾糖廠辦理採購業務相關人員即本案被告癸○○、子○○、未○○、丙○○、戌○○、辛○○、庚○○所明知之事實,被告丙○○等人否認「知道圍標」云云,核不足取,前已述及(理由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4、⑵部分)。而且,虎尾糖廠辦理採購相關人員,確有應廠商需求,為得標業者及搬運業者計算,其等分別應領得之款項,而製作計算表給廠商個人乙情,並有95年6 月6 日在同案被告壬○○處所查扣之計算表12紙可考(見偵查卷相關資料卷第283 至294 頁),由此更可證明,虎尾糖廠上開辦理採購人員,對於甘蔗採收機及搬運業者分區、分配各情,均知之甚詳。

⑶、何況,檢察官將扣案之部分標單16紙、押標金封18封(取樣

資料詳如附表七所示),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作筆跡鑑定,發現:

①、送鑑資料分類:

Ⅰ、奧大利、奧興利、利臺等公司之「88/89 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按:即附表三編號3 及編號4) 押標金封原本

6 份;其背面手寫字跡依送鑑之裝訂順序分別編為甲一至甲六類鑑定資料。

Ⅱ、奧大利、奧興利、利臺、總盈等公司之「88/89 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按:即附表三編號1 及編號2)押標金封原本6 份;其背面手寫字跡依送鑑之裝訂順序分別編為乙一至乙六類鑑定資料。

Ⅲ、奧大利、奧興利、總盈等公司之「89/90 年期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按:即附表三編號5 及編號6) 押標金封原本6 份;其背面手寫字跡依送鑑之裝訂順序分別編為丙一至丙六類鑑定資料。

Ⅳ、奧大利、奧興利、利臺、總盈等公司之「89/90 年期原料甘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工程(第一次招標)投標單原本6份;其上之投標廠商電話、傳真、投標總標價等字跡依送鑑之裝訂順序分別編為丁一、丁二、丁三(按:即附表三編號8) 、戊一、戊二、戊三(按:即附表三編號7) 類鑑定資料。

Ⅴ、奧大利、奧興利、利臺、總盈等公司之「88/89 年期甘蔗機採及搬運」工程(第一次招標)標單原本6 份;其上之投標廠商電話、傳真、投標總標價等字跡依送鑑之裝訂順序分別編為己一、己二、己三(按:即附表三編號1) 、庚一、庚

二、庚三(按:即附表三編號2) 類鑑定資料。

Ⅵ、奧大利、奧興利、總盈等公司之「89/90 年期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工程(第一次招標)標單原本4 份;其上之投標廠商電話、傳真、投標總標價等字跡依送鑑之裝訂順序分別編為辛一(按:即附表三編號5 奧興利公司之標單)、辛二、辛三、辛四(按:即附表三編號6) 類鑑定資料。

②、鑑定結果:

Ⅰ、乙一至乙六類字跡與丙一至丙六類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即附表三編號1 之奧大利(乙一)、奧興利(乙二)、利臺(乙三)3 家公司押標金封3 份;及編號2 之奧大利(乙四)、奧興利(乙五)、總盈(乙六)3 家公司押標金封3 份;及附表三編號5 之奧興利(丙一)、奧大利(丙二)、總盈(丙三)3 家公司押標金封3 份;及附表三編號6 之奧興利(丙四)、奧大利(丙五)、總盈(丙六)3 家公司押標金封3 份之筆劃特徵相同〕,與甲一至甲六類字跡之筆劃特徵不同(即與附表三編號3 及編號4 押標金封字跡筆劃特徵不同)。

Ⅱ、丁一、丁二、丁三類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即附表三編號8利臺(丁一)、奧大利(丁二)、奧興利(丁三)之投標單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

Ⅲ、戊一、戊二、戊三、己一、己二、己三、庚二、辛一類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即附表三編號7 奧興利(戊一)、總盈(戊二)、奧大利(戊三)3 家公司之投標單3 份,及附表三編號1 之奧大利(己一)、奧興利(己二)、利臺(己三)

3 家公司投標單3 份;及附表三編號2 奧興利(庚二)公司投標單1 份;及附表三編號5 奧興利(辛一)公司之投標單1份 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

Ⅳ、庚一類字跡與庚三類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即附表三編號2之奧大利(庚一)公司之標單與總盈(庚三)公司之標單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

Ⅴ、辛二類字跡與辛三類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即附表三編號6之奧興利(辛二)公司之標單與奧大利(辛三)公司之標單字跡之筆劃特徵相同)。

Ⅵ、辛四類字跡與丁、戊、己、辛一類之筆劃特徵不同(即附表三編號6 總盈公司之標單與編號8 、編號7 、編號1 、編號

5 奧興利公司之標單字跡之筆劃特徵不同)。以上各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8 月30日調科貳字第09300324360 號鑑定通知書附鑑定文書分析表在卷足徵(見450 號他卷㈠第166 頁至第170 頁)。由此益證,如附表三編號1、2 、5 至8 所示採購案之主管(課長、耕作股股長)、耕作股承辦人、協辦人、主持上開標之人,即被告丙○○、辛○○、癸○○、戌○○、子○○均已明知上開標案廠商有借牌、容許借牌之行為。

⑷、此外,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標案,開標時投標廠商奧興利公

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土地銀行虎尾分行PQ0000000號」,奧大利公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土地銀行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標案,開標時投標廠商總盈公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AB0000000 號」,奧大利公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AB0000000 號」;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標案,開標時投標廠商利臺公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土地銀行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奧興利公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土地銀行虎尾分行PQ0000000 號」,奧大利公司檢具押標金支票號碼為:「土地銀行虎尾分行PQ0000000號」各節,有押標金支票影本6 紙在卷為憑(見450 號他卷㈡黃皮公文封內)。可見,如附表三編號4 、6 、12之採購案,在開標當場即可知悉競標廠商有押標金支票連號或跳一號等顯然違常之情形,然上開標案之主管、協辦人、承辦人、主持上開標之人,即被告子○○、戌○○、癸○○、辛○○卻無「不予決標或舉發」之行為,益可證明其等均已明知上開標案廠商有借牌、容許借牌之行為。

⑸、至於,如附表編號19、20、21、23、24所示採購案,確實採

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有開標決標情形記錄表、決標公告在卷(見4425號偵卷第561 、566 、572 、576 、587 、592 頁),是此部分採購案採用複數決定,固屬實在。然按「……㈢來函說明3 ,有關採公開招標分項複數決標之政府採購案,其涉及投標廠商法定家數之疑義,本會88年9 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452 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所述個案依工作地點分為『甲班』、『乙班』,且各有2 家廠商投標,是否符合本法第48條第1 項有關家數之規定,應視招標文件規定而定。倘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班別報價,分班別決標,未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區分『甲班』、『乙班』分班別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擬投標之班別者,合計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已符合依本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除有同條項各款情形外,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㈣另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所述2 採購案之招標公告『決標方式』欄位已載明係採複數決標(如附件)。」業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9 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7230

0 號函覆本院甚明(見本院卷㈠第296 至299 頁)。查,上開採購案件,檢察官起訴檢送之相關招標公告資料,查無任何「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區分甲班、乙班分班別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擬投標之班別」之規定,且合計合格3 家以上廠商投標,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揆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開函釋,上開複數決標並不違反規定。檢察官起訴認:如附表三編號19、20、21、23、24所示採購案,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至少需3 家之規定,並執為不利於上開採購案之承辦、協辦被告未○○、庚○○、子○○之證據,容有誤會。另外,如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虎尾糖廠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其招標公告雖記載:「曾經承包本公司自、約耕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證明文件者」等文字,核與上開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相符,尚難執此招標公告上廠商資格限制之規定,即認標案相關承辦公務員有違背職務之行為,前已敘及(理由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4、⑸、③部分),茲不贅論。

㈥、被告丙○○、辛○○、戌○○、庚○○收受紅包與其公務員之行為無對價關係,另外,未收紅包者在各別採購案之處理,亦無濫用其裁量權之圖利行為:

1、台糖公司(總公司)自72/73 年期起,發函指示自營農場自行採收作業委外由民機(甘蔗採收機)代採,至搬運業務早已係委由民間業者承運,嗣虎尾糖廠乃援例輔導民間採收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及分配渠等採收、搬運區域或農場,惟機採單價須受本公司統一規範限制,並訂定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契約書,供雙方據以執行。因甘蔗採收機係屬蔗作專用特有機具,有其地域性及稀有性,廠方分配其採收、搬運區域以認機不認人為原則,只要有足供每日壓榨量之採收機數量即可,至於採收機有轉讓更易所有人時,其分配採收、搬運區域仍以該機原有之區域為主。當時甘蔗採收機之來源皆自國外進口,市價約580 ~600 萬元等情,有台糖公司97年12月

5 日糖原字第0970012434號函及其附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32 頁至第335 頁),前並已敘明(理由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4、⑷部分)。

2、其次,台糖公司甘蔗採收作業,必待每年9 月份「二估」之後,估計產量,並依照預估產量擬定標案,則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招標作業,依甘蔗成長情形及季節特性,提前公告招標之可行性不高(理由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4、⑸、①部分)。再者,附表三所列採購標案,須有多項周邊工程配合,方可運作;若因採購標案流標而無法如期開工,如延遲一個月,則周邊工程之各項勞務發包工資增加支付約

743 萬元(計算表見本院卷㈡第50頁);若採購標案流標重新招標而延遲開工,會遇梅雨季節,因雨而使機械無法入田採收,造成工廠停擺,損失難以估計;此外,尚會造成蔗農向台糖公司請求賠償及蔗糖產量減少等嚴重損失,其中糖廠可能造成與農民簽約之雜作將無法如期交地,農民因此提出解約並向台糖公司請求補償金,台糖公司損失租金收入高達

750 萬元。合計,若因採購標案流標而無法如期開工,則糖廠至少損失1493萬元(743 +750 =1493)各節,有台糖公司98年6 月17日糖原字第0980006526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49、50頁,詳參理由欄貳、乙、二、㈤、4、⑸、②部分)。由此可知,各年度在「二估(估計甘蔗產量)」之後,擬定如附表三所載開標時間,在時間上已屬窘迫,若不依如附表三所載時間如期發包並開工,則台糖公司將遭受如上所述之損失,並影響相關農民生計。因此,每次採購標案承辦人員依照廠商甘蔗採收機分配區域,沿襲自輔購時起之舊有慣例,決標而不宣布廢標,乃是為維護台糖公司及其他承租台糖農地耕作農民之利益,並非被告丙○○、辛○○、戌○○、庚○○收受紅包後,職務上之對價行為,亦非被告丙○○、辛○○、戌○○、庚○○、癸○○、子○○、未○○為圖得標廠商之不法利益之行為。蓋得標廠商乃以比底價低之價格得標,而後依採收重量計算實際款項,得標廠商乃以勞力換得報酬,並無得不法利益。被告丙○○等7 人在所主管、承辦、協辦、主持開標之各個標案,未不予開標、決標,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告,乃基於台糖公司輔購甘蔗採收機、分區採收之沿革舊慣,且因採收機有其稀有性,新購價格不匪,是以,如附表三編號1 至24所示採購案,虎尾糖廠承辦之公務員知道業者間借牌、容許借牌,任由各該採收機業者得標承攬之行為,雖有違反上開規定,但其結果尚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其裁量之公正性之處。至於,被告丙○○、辛○○、戌○○、庚○○收受紅包之時間,雖然距離各該採購案開標時間前、後數月之內,但開標、決標關鍵在於虎尾糖廠辦理甘蔗採收、搬運採購案之相關人員,為台糖公司、租地農民上開利益,依照上開慣例開標、決標,並非受紅包影響,故非職務上之對價行為,亦非為圖得私人不法之利益。

3、午○○、壬○○、癸○○所稱:虎尾糖廠人員知道圍標等詞,係指知道借牌、容許借牌之情形: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午○○於95年6 月3 日、95年6 月23日,偵

查中證稱:虎尾糖廠人員都知道廠商有圍標情形;承辦人都知道其等在圍標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69、72頁、2695號偵卷第165 頁)。同案被告壬○○於95年6 月16日在調查站供稱:丙○○、戌○○、辛○○、庚○○等人前後任農場課長及耕作股長,其等都知道幾家廠商歷年來都是互相陪標、圍標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365 頁背面),此部分證詞,壬○○在翌日檢察官訊問時,並具結後同意引用為其證述內容(見同上卷第369 頁);95年6 月23日,壬○○偵訊中具結證述:癸○○、子○○、未○○3 人都知道其等在圍標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148 頁)。被告癸○○於95年6 月21日,在調查站供稱:伊承辦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1 、

2 、5 、6 、9 、10,伊明確知道巳○○、卯○○、壬○○等人以「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晉盈公司」名義,共同圍標前開採購案;丙○○、辛○○、戌○○等人也明確知道壬○○等廠商之圍標行為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56頁背面);95年7 月5 日,癸○○在調查站供稱: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長期以來,均係由「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晉盈公司」進行圍標承攬;伊知道上開公司圍標;伊前後任的耕作股承辦人員應該都知道前述廠商圍標情形,因為長期以來都是這些廠商在圍標等語(見3355號偵卷第25頁背面、第26頁)。

檢察官因此認為被告丙○○等人對「圍標知情」,並有對價或圖利行為。

⑵、按在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

,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處罰,前已說明。是以,所謂俗稱之「圍標」,至少可分為2 類,其一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協議圍標,另一則為同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之借牌或容許借牌圍標。而後者之「圍標」不涉及使人(或其他廠商)不為投標,即並無所謂「搓圓仔湯」之行為,而且,係於91年2 月6 日始增訂施行,故承辦採購相關人員,倘未受相當訓練,自有可能認為廠商借牌容許借牌之行為,並非圍標。查,證人午○○於95年6 月3 日,偵查中同時證稱:虎尾糖廠人員應該都知道廠商有圍標情形,因為其等於88年以前就以這種模式參與投標,就是【每次都是「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晉盈公司」3家公司去標】;95年6 月23日偵訊中,證稱:總盈、利臺、奧興利等公司,【互為得標、陪標廠商】……承辦人都知道其等在圍標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69頁、2695號偵卷第16

5 頁);98年5 月14日在本院證稱:因為伊從政府採購法之前,就是這3 家公司(總盈、奧大利、奧興利)在做,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後,還是一樣這3 家在做,所以伊想糖廠人員應該都知道(見本院卷㈣第69頁背面、70頁、78頁背面);「(你的意思是說承辦人員都知道是你們奧大利公司的系統,還是奧興利公司系統,或是總盈這三個系統在標,所以你認為他們知道你們在圍標,意思是否這樣?)因為都是我們在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9頁背面、70頁、78頁背面)。

同案被告壬○○於95年6 月16日,在調查站同時供稱:丙○○、戌○○、辛○○、庚○○等人,都知道幾家廠商歷年來都是【互相陪標】、圍標等語(見2671號偵卷㈡第365 頁背面);95年6 月23日,壬○○偵訊中同時證述:【長期以來,都是伊與巳○○等人在承攬】,所以癸○○、子○○、未○○3 人都知道其等在圍標等語(見2695號偵卷第148 頁);98年5 月7 日,在本院證稱:「(你在筆錄裡何以說全糖廠的人都知道你們在圍標的事情?)我的意思是說,全糖廠的人都知道我們在做甘蔗採收,不是都知道我們在圍標,這意思差很多。(但筆錄係記載你說『全糖廠的人都知道你們在圍標』,而非記載『全糖廠的人都知道你們在採甘蔗』?)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是在採甘蔗,全糖廠的人都知道我們在採收甘蔗」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4頁背面)。被告癸○○於95年7 月5 日,在調查站同時供稱:虎尾糖廠甘蔗採收搬運作業【長期以來】,均係由「奧大利公司」、「奧興利公司」、「利臺公司」、「晉盈公司」進行圍標承攬;伊知道上開公司圍標;伊前後任的耕作股承辦人員應該都知道前述廠商圍標情形,因為【長期以來都是這些廠商在圍標】。辦理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發包期間承辦人員及相關農場主管必須實際瞭解有意投標廠商所有採收機具現況,且實際上大家也都知道前述圍標廠商實際上有能力承攬採購案,承辦人員及農場主管都知道採收機具實際上都是壬○○及巳○○的等語(見3355號偵卷第25頁背面至26頁背面);98年5 月21日在本院證述:「(當時你有沒有圍標這個概念?)沒有,我只有想說這數十年來我承辦這個業務發現都是這些人在做。之前都是這些人在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88 頁)。綜觀午○○、壬○○、癸○○上開偵查中(含調查站)完整之證詞、供詞及在本院之證詞,核與台糖公司輔導民間業者購買甘蔗採收機分配採收區域之原委相符(詳細理由參見理由欄貳、乙、二、㈤、4、⑷部分,並參台糖公司97年12月5 日糖原字第0970012434號函及其附件,見本院卷㈠第332 頁至第

335 頁),是則,其等所謂台糖人員知道「圍標」等語,係指知道廠商間借牌、容許借牌(即互相借牌)之情形而言。

⑶、依據92年1 月2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00000000

000 號令發布「採購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惠辦。」第3 條:「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之規定,惟虎尾糖廠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初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未有取得採購證照相關訓練及規定,爰有辦理招標作業之單位、部門主管責無適當人員可指派之情事,業據虎尾糖廠97年12月3 日虎原字第0970000683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314 、315 、325 頁)。是以,虎尾糖廠主管、承辦、協辦、主持開標相關人員對於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難期熟稔,其等對於政府採購法原本不屬刑罰處罰之借牌、容許借牌型態之圍標行為,雖知其有違規定,但可能認為不屬於圍標(協議圍標,俗稱「搓圓仔湯」)而沿襲舊慣,為有利於台糖公司之開標、決標行為,難認其等收賄之對價或其他濫用其裁量權之圖利行為。

4、何況,被告丙○○、辛○○、戌○○、庚○○收受紅包,其金額在1 萬至7 萬元不等,而各業者得標金額,少則5 、6百萬餘元,多則2 、3 千萬餘元,有招標、決標公告及開決標紀錄、廠商領款發票可資稽考(附表三編號1 至24所示採購案,廠商實際領取承攬款項,應更正如附表三之一所載),則巳○○、午○○、壬○○、己○○包紅包之金額,核與業者得標、利潤相比,顯然不成比例。由此益見,同案被告巳○○、午○○、壬○○、己○○所包之紅包(如附表五編號⒈至⒌所示部分),並非被告丙○○、辛○○、戌○○、庚○○在相關採購案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至於,被告丙○○等4 人已自公營事業領取薪資,本應戮力從公,竟自公司訂定契約之對造(廠商)收受餽贈,雖不符收賄之對價給付要件,但非親非故,又無婚喪喜慶,其紅包金額已逾禮俗往來之額度,難辭瓜田李下之嫌,確屬不當,也有害人民對公營事業之期盼。故其等是否因不當行為而有行政責任,非法院刑事審判案件所處理之範疇,應由台糖公司自行認定處理。

㈦、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被告庚○○收受壬○○如附表五編號⒍、⒎所示紅包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十三部分),不能提出確實之證據資料以資證明。另,被告丙○○、辛○○、戌○○、庚○○確有收受巳○○、午○○、壬○○、己○○所包之紅包(如附表五編號⒈至⒌所示部分),而被告丙○○、辛○○、戌○○、庚○○、癸○○、子○○、未○○處理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7、19至24所示採購案,知道廠商有借牌、容許借牌行為,未作處理,有違規定。但其等仍為開標、決標,係沿襲舊慣(台糖公司輔導民間廠商購買甘蔗採收機並分配區域之舊慣),並符合台糖公司及台糖土地承租農民之利益,該等行為並非被告丙○○、辛○○、戌○○、庚○○收受紅包違背職務之對價行為,其等與被告癸○○、子○○、未○○處理上開採購案,亦非濫用裁量權之圖利行為。是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丙○○、辛○○、戌○○、庚○○、癸○○、子○○、未○○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其等7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丙○○、辛○○、戌○○、庚○○、癸○○、子○○、未○○有何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罪行,此部分依法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2 條第4 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1 項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善永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表一】:執行搜索之時間、地點及扣案物品┌──┬────┬──────┬───────────────────────────┬───┬────┐│編號│扣押時間│扣押地點 │物品名稱 │在場人│執行單位│├──┼────┼──────┼───────────────────────────┼───┼────┤│一 │94年6 月│雲林縣虎尾鎮│「奧大利公司」與「奧興利公司」89年帳簿1本 │巳○○│彰化縣調││ │7 日 │西屯里大屯 ├───────────────────────────┤ │查站 ││ │ │231號(陳清 │「奧大利公司」與「奧興利公司」84年至86年帳簿1本 │ │ ││ │ │秀、寅○○戶├───────────────────────────┤ │ ││ │ │籍地、「奧大│「臺糖公司」虎尾總廠公文合約書1冊 │ │ ││ │ │利公司」登記├───────────────────────────┤ │ ││ │ │地址) │「奧興利公司帳簿」 │ │ ││ │ │ ├───────────────────────────┤ │ ││ │ │ │虎尾農會支票存根(一)1本 │ │ ││ │ │ ├───────────────────────────┤ │ ││ │ │ │虎尾農會支票存根(二)1本 │ │ ││ │ │ ├───────────────────────────┤ │ ││ │ │ │臺灣省甘蔗機械採收聯誼會開會紀錄1張 │ │ │├──┼────┼──────┼───────────────────────────┼───┤ ││二 │94年6 月│雲林縣虎尾鎮│86年收支帳簿1冊 │寅○○│ ││ │7 日 │西屯里大屯 ├───────────────────────────┤ │ ││ │ │231 之2 號(│86-89年採收收支明細表42頁 │ │ ││ │ │「奧興利公司├───────────────────────────┤ │ ││ │ │」登記地址)│86-87年採收收支明細表47頁 │ │ ││ │ │ ├───────────────────────────┤ │ ││ │ │ │87-88年採收收支明細表47頁 │ │ ││ │ │ ├───────────────────────────┤ │ ││ │ │ │88-89年採收收支明細表45頁 │ │ │├──┼────┼──────┼───────────────────────────┤ │ ││三 │94年6 月│雲林縣虎尾鎮│89.12.12虎場89813號工程契約書2份 │ │ ││ │7 日 │西屯里大屯 ├───────────────────────────┤ │ ││ │ │231 之1 號(│92.12.3虎原(0)000000號契約書1本 │ │ ││ │ │「利臺公司」├───────────────────────────┤ │ ││ │ │登記地址) │92年奧大利3-6月進銷項發票紀錄3頁 │ │ ││ │ │ ├───────────────────────────┤ │ ││ │ │ │勞務工作承攬契約1本 │ │ │├──┼────┼──────┼───────────────────────────┼───┤ ││四 │94年6 月│雲林縣虎尾鎮│虎尾糖廠93/94年期秋植蔗園採運配苗及種植作業契約書1本 │陳銘譨│ ││ │7 日 │西屯里大屯 ├───────────────────────────┤ │ ││ │ │231 之5 號(│92/93年期秋植蔗園採運配苗及種植作業1本 │ │ ││ │ │「杏林農藝社├───────────────────────────┤ │ ││ │ │」登記地址)│虎尾總廠91/92年期秋植蔗園採運配苗及種植作業契約書1本 │ │ ││ │ │ ├───────────────────────────┤ │ ││ │ │ │93/94年期秋植蔗園採運配苗及種植作業1本 │ │ ││ │ │ ├───────────────────────────┤ │ ││ │ │ │91/92年期秋植蔗園採運配苗及種植作業1本 │ │ ││ │ │ ├───────────────────────────┤ │ ││ │ │ │「杏林園藝社」公司大小章5枚 │ │ │├──┼────┼──────┼───────────────────────────┼───┤ ││五 │94年6 月│雲林縣褒忠鄉│87、88年度現金簿1本(壬○○所有,編號7-1) │林山 │ ││ │7 日 │潮厝村潮厝路├───────────────────────────┤ │ ││ │ │108 之1 號(│88、89年度現金簿1本 │ │ ││ │ │「晉盈公司」├───────────────────────────┤ │ ││ │ │登記地址) │88年日記帳1本(壬○○所有,編號7-11) │ │ ││ │ │ ├───────────────────────────┤ │ ││ │ │ │89年日記帳1本(壬○○所有,編號7-12) │ │ ││ │ │ ├───────────────────────────┤ │ ││ │ │ │88年總分類帳1本 │ │ ││ │ │ ├───────────────────────────┤ │ ││ │ │ │89年總分類帳1本 │ │ ││ │ │ ├───────────────────────────┤ │ ││ │ │ │「晉盈公司」股東名冊2份 │ │ ││ │ │ ├───────────────────────────┤ │ ││ │ │ │92年度總分類帳1本 │ │ ││ │ │ ├───────────────────────────┤ │ ││ │ │ │92年度日記帳1本 │ │ ││ │ │ ├───────────────────────────┤ │ ││ │ │ │87、88年日記帳1本 │ │ ││ │ │ ├───────────────────────────┤ │ ││ │ │ │88年日記帳1本 │ │ ││ │ │ ├───────────────────────────┤ │ ││ │ │ │89年日記帳1本 │ │ ││ │ │ ├───────────────────────────┤ │ ││ │ │ │90年日記帳1本(壬○○所有,編號7-13) │ │ ││ │ │ ├───────────────────────────┤ │ ││ │ │ │92、93年日記帳1本 │ │ ││ │ │ ├───────────────────────────┤ │ ││ │ │ │92年日記帳(影本)1本(壬○○所有,編號7-15) │ │ │├──┼────┼──────┼───────────────────────────┼───┼────┤│六 │95年5 月│雲林縣虎尾鎮│買賣讓渡書1張(編號B-1) │巳○○│嘉義縣調││ │24日 │西屯里大屯 ├───────────────────────────┤ │查站 ││ │ │231 之2 號陳│帳務資料暨郵寄信封(編號B-2) │ │ ││ │ │婌慧住處 ├───────────────────────────┤ │ ││ │ │ │委託書等資料(編號B-3) │ │ ││ │ │ ├───────────────────────────┤ │ ││ │ │ │92/93年期採運配苗作業合約書1冊(編號B-4) │ │ ││ │ │ ├───────────────────────────┤ │ ││ │ │ │89/90年期原料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契約1冊(編號B-5) │ │ ││ │ │ ├───────────────────────────┤ │ ││ │ │ │91/92年期採運配苗作業合約書1冊(編號B-6) │ │ ││ │ │ ├───────────────────────────┤ │ ││ │ │ │87-88年期甘蔗機採及田間搬運作業合約書1冊(編號B-7) │ │ ││ │ │ ├───────────────────────────┤ │ ││ │ │ │臺糖公司虎尾總廠自耕原料採收及搬運合約書1冊(編號B-8)│ │ ││ │ │ ├───────────────────────────┤ │ ││ │ │ │南靖糖廠自營農場原料甘蔗民間機械青採合約書1冊(編號B-9│ │ ││ │ │ │) │ │ ││ │ │ ├───────────────────────────┤ │ ││ │ │ │工程承攬勞工安全衛生注意手冊1冊(編號B-10) │ │ │├──┼────┼──────┼───────────────────────────┼───┤ ││七 │95年5 月│雲林縣虎尾鎮│記事本1冊(編號A-01) │丁○○│ ││ │24日 │西屯里大屯23├───────────────────────────┤ │ ││ │ │1 號「奧大利│臺糖公司虎尾總廠自耕原料採收及搬運作業合約書7張(編號 │ │ ││ │ │公司」(陳俊│A-01) │ │ ││ │ │龍戶籍地) ├───────────────────────────┤ │ ││ │ │ │龍鑫農機95年1至4月進銷項發票明細7張(編號A-03) │ │ ││ │ │ ├───────────────────────────┤ │ ││ │ │ │「臺灣省甘蔗機械採收聯誼會」開會紀錄影本、簽名單、收據│ │ ││ │ │ │(編號A-04) │ │ ││ │ │ ├───────────────────────────┤ │ ││ │ │ │自營農場原料甘蔗民間機械青採作業合約書1冊(編號A-05) │ │ ││ │ │ ├───────────────────────────┤ │ ││ │ │ │砂糖原料二課91/92年期自耕機採甘蔗採收費用表3張(編號A-│ │ ││ │ │ │06) │ │ ││ │ │ ├───────────────────────────┤ │ ││ │ │ │虎尾糖廠91/92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作業契約書1冊(編號A-│ │ ││ │ │ │07) │ │ ││ │ │ ├───────────────────────────┤ │ ││ │ │ │南靖糖廠91/92年期自營農場原料甘蔗民間機械青採作業合約 │ │ ││ │ │ │書1冊(編號A-08) │ │ ││ │ │ ├───────────────────────────┤ │ ││ │ │ │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鎮農會活期存款存摺1冊(編 │ │ ││ │ │ │號A-09) │ │ ││ │ │ ├───────────────────────────┤ │ ││ │ │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15張(編號A-10) │ │ ││ │ │ ├───────────────────────────┤ │ ││ │ │ │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入戶電匯申請書2張(編號A-11) │ │ ││ │ │ ├───────────────────────────┤ │ ││ │ │ │土地銀行虎尾分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 │ ││ │ │ │限公司)2冊(編號A-12、A-13) │ │ ││ │ │ ├───────────────────────────┤ │ ││ │ │ │現金收入傳票1冊、匯款收執2張、現金支出傳票7張(編號 │ │ ││ │ │ │A-14、A-15、A-16) │ │ ││ │ │ ├───────────────────────────┤ │ ││ │ │ │「臺灣省甘蔗機械採收聯誼會」開會通知函、開會重點、開會│ │ ││ │ │ │紀錄(編號A-17) │ │ ││ │ │ ├───────────────────────────┤ │ ││ │ │ │會計憑證2冊(編號A-18、A-19)、現金支出傳票2冊(編號 │ │ ││ │ │ │A-20、A-21)、履約保證買賣契約書2張(編號A-22)、龍鑫農 │ │ ││ │ │ │機93年至94年進銷項發票明細29張(編號A-23) │ │ │├──┼────┼──────┼───────────────────────────┼───┤ ││八 │95年5 月│嘉義市○○街│加太企業有限公司帳本12頁 │何錦德│ ││ │24日 │370 巷11號 │ │ │ ││ │ │ │ │ │ │├──┼────┼──────┼───────────────────────────┼───┼────┤│九 │95年6 月│雲林縣土庫鎮│會計帳10紙(編號1) │己○○│雲林縣調││ │6 日 │西平里信義街├───────────────────────────┼───┤查站 ││ │ │49巷32之5 號│甘蔗採收順序計畫表及農場圖8張(編號2) │己○○│ ││ │ │己○○住處 ├───────────────────────────┼───┤ ││ │ │ │清算表3張(編號3) │己○○│ ││ │ │ ├───────────────────────────┼───┤ ││ │ │ │統計表8張(編號4) │己○○│ ││ │ │ ├───────────────────────────┼───┤ ││ │ │ │虎尾糖廠虎尾原料課94/95年期自營農場原料採收及搬運蔗量 │己○○│ ││ │ │ │編號包作人表2張(編號5) │ │ ││ │ │ ├───────────────────────────┼───┤ ││ │ │ │日記帳1張(編號6) │己○○│ ││ │ │ ├───────────────────────────┼───┤ ││ │ │ │益發實業行等3家年度營業額統計表(編號7) │己○○│ ││ │ │ ├───────────────────────────┼───┤ ││ │ │ │電話簿1本(編號8) │己○○│ ││ │ │ ├───────────────────────────┼───┤ ││ │ │ │己○○所有存摺7本(編號9) │己○○│ ││ │ │ ├───────────────────────────┼───┤ ││ │ │ │統一發票9張(編號10) │己○○│ │├──┼────┼──────┼───────────────────────────┼───┼────┤│十 │95年6 月│雲林縣褒忠鄉│「晉盈公司」股東及董監事名冊4頁(編號2-1至2-4) │壬○○│本署檢察││ │6 日 │潮厝村潮厝路├───────────────────────────┤ │ ││ │ │108 之1 號(│「晉盈公司」74年10月6日函(受文者:虎尾糖廠)1份(編號│ │ ││ │ │「晉盈公司」│5-1) │ │ ││ │ │登記地址) ├───────────────────────────┤ │官、檢察││ │ │ │「晉盈公司」協議切結書1紙(編號6-1) │ │事務官 ││ │ │ ├───────────────────────────┤ │ ││ │ │ │臺糖公司虎尾總廠72/73年期自作原料甘蔗機械採收包作合約 │ │ ││ │ │ │書、臺糖公司虎尾總廠自耕(農場課)87/88年期原料採收及 │ │ ││ │ │ │搬運暨輸送作業合約書、臺糖公司虎尾總廠79/80年期自耕原 │ │ ││ │ │ │料機採及田間搬運暨機採配合作業合約書(編號9-1、9-2、 │ │ ││ │ │ │9-10) │ │ ││ │ │ ├───────────────────────────┤ │ ││ │ │ │84/85、86/87、88/89、89/90、90/91、94/95年期採收斤量統│ │ ││ │ │ │計表16份(編號10-1至10-16) │ │ ││ │ │ ├───────────────────────────┤ │ ││ │ │ │84/85年期自營農場(農場課)原料甘蔗採集搬運費前借金發 │ │ ││ │ │ │放明細表4頁、82/83年期虎尾區採收斤量統計表1頁(編號12-│ │ ││ │ │ │1至12-15) │ │ ││ │ │ ├───────────────────────────┤ │ ││ │ │ │虎尾糖廠80/81年期自耕原料甘蔗收穫搬運費清算表(編號 │ │ ││ │ │ │13-2、13-3、13-4、13-6、13-9、13-10) │ │ ││ │ │ │ │ │ ││ │ │ ├───────────────────────────┤ │ ││ │ │ │虎尾糖廠83/84年期自耕原料科甘蔗收穫搬運費清算表6紙、 │ │ ││ │ │ │83/84年期自營農場原料收穫搬運費前扣回清算表4紙(編號 │ │ ││ │ │ │14-1至14-10) │ │ ││ │ │ ├───────────────────────────┤ │ ││ │ │ │虎尾糖廠農場課89/90年期第3小期自耕原料甘蔗收穫作業獎扣│ │ ││ │ │ │金統計表2紙(編號15-1、15-6) │ │ ││ │ │ ├───────────────────────────┤ │ ││ │ │ │虎尾總糖廠農場課89/90年期自耕原料甘蔗(第1小期至第4小 │ │ ││ │ │ │期)收穫搬運費清算表4紙、虎尾糖廠砂糖原料一課92年期自 │ │ ││ │ │ │耕原料甘蔗第1小期至第3小期收穫搬運費清算表3紙、94/95年│ │ ││ │ │ │期自耕原料採收搬運輸送費用清算表5紙(編號15-2) │ │ ││ │ │ ├───────────────────────────┤ │ ││ │ │ │虎尾糖廠砂糖原料一課92/93年期自耕原料甘蔗春節預借收穫 │ │ ││ │ │ │搬運費明細表4紙(編號16-1至16-4) │ │ │├──┼────┼──────┼───────────────────────────┼───┼────┤│十一│95年6 月│雲林縣虎尾鎮│電話號碼簿1張(證物編號1) │子○○│雲林縣調││ │6 日 │安慶里中山路├───────────────────────────┤ │查站 ││ │ │2 號虎尾糖廠│91/92年期採搬作業工程廠商登記表6張(證物編號2) │ │ ││ │ │ ├───────────────────────────┤ │ ││ │ │ │88/89採收合約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3、4,證物│ │ ││ │ │ │編號3) │ │ ││ │ │ ├───────────────────────────┤ │ ││ │ │ │88/89年期採搬發包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1 │ │ ││ │ │ │、2,證物編號4) │ │ ││ │ │ ├───────────────────────────┤ │ ││ │ │ │89/90採收合約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7、8,證物│ │ ││ │ │ │編號5) │ │ ││ │ │ ├───────────────────────────┤ │ ││ │ │ │89/90年期採搬發包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5 │ │ ││ │ │ │、6,證物編號6) │ │ ││ │ │ ├───────────────────────────┤ │ ││ │ │ │90/91採搬發包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11、12│ │ ││ │ │ │,證物編號7) │ │ ││ │ │ ├───────────────────────────┤ │ ││ │ │ │90/91年期採搬發包資料手續證件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 │ ││ │ │ │案編號9、10,證物編號8) │ │ ││ │ │ ├───────────────────────────┤ │ ││ │ │ │91/92年期採搬及輸送作業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 │ ││ │ │ │11、12,證物編號9) │ │ ││ │ │ ├───────────────────────────┤ │ ││ │ │ │91/92年期採搬作業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13│ │ ││ │ │ │、14,證物編號10) │ │ ││ │ │ ├───────────────────────────┤ │ ││ │ │ │91/92年期採搬作業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20│ │ ││ │ │ │、21,證物編號11) │ │ ││ │ │ ├───────────────────────────┤ │ ││ │ │ │92/93年期採搬、輸送作業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 │ ││ │ │ │編號19,證物編號12) │ │ ││ │ │ ├───────────────────────────┤ │ ││ │ │ │93/94年期採搬作業資料1袋(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編號23│ │ ││ │ │ │、24,證物編號13) │ │ ││ │ │ ├───────────────────────────┤ │ ││ │ │ │94/95年期採搬運輸送作業1袋(證物編號14) │ │ ││ │ │ ├───────────────────────────┼───┤ ││ │ │ │臺灣花○○○鎮○○○段○○號內等2筆農地及硬體設施標租1卷│庚○○│ ││ │ │ │(證物編號15) │ │ ││ │ │ ├───────────────────────────┼───┤ ││ │ │ │92/93年期原料甘蔗採收、搬運及運送費清算表1冊(證物編號│未○○│ ││ │ │ │16) │ │ ││ │ │ ├───────────────────────────┤ │ ││ │ │ │93年度農場勞務工作發包資料1卷(證物編號17) │ │ ││ │ │ ├───────────────────────────┤ │ ││ │ │ │94/95年期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作業發包資料1卷(證物編號18│ │ ││ │ │ │) │ │ ││ │ │ ├───────────────────────────┤ │ ││ │ │ │92/93年期採運配苗作業發包資料1卷(證物編號19) │ │ ││ │ │ ├───────────────────────────┤ │ ││ │ │ │93/94年期蔗園採運配苗作業發包資料1卷(證物編號20) │ │ ││ │ │ ├───────────────────────────┤ │ ││ │ │ │筆記本(2005年桌曆)1冊、筆記本1本(證物編號21、22) │ │ ││ │ │ ├───────────────────────────┤ │ ││ │ │ │92/93年期自營農場原料收獲搬運及輸送費發包實績表1張(證│ │ ││ │ │ │物編號23) │ │ ││ │ │ ├───────────────────────────┤ │ ││ │ │ │94/95年期農場勞務工作協議書及驗收報告單9張(證物編號24│ │ ││ │ │ │) │ │ ││ │ │ ├───────────────────────────┤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發包工資表1冊(證物編號25) │ │ ││ │ │ ├───────────────────────────┤ │ ││ │ │ │94/95年期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作業工程審查投標資格登記表 │ │ ││ │ │ │2張(證物編號26) │ │ ││ │ │ ├───────────────────────────┤ │ ││ │ │ │90/91年期原料甘蔗機採收搬運(甲、乙組)4張(證物編號27│ │ ││ │ │ │) │ │ ││ │ │ ├───────────────────────────┤ │ ││ │ │ │89/90年期約耕採收搬運輸送費春節預備金明細表12張(證物 │ │ ││ │ │ │編號28) │ │ ││ │ │ ├───────────────────────────┤ │ ││ │ │ │92/93年期採運配苗作業合約書等3本(證物編號29) │ │ ││ │ │ ├───────────────────────────┤ │ ││ │ │ │93/94年期自營農場慘收及搬運蔗量編號包作人表6張(證物編│ │ ││ │ │ │號30) │ │ ││ │ │ ├───────────────────────────┤ │ ││ │ │ │象神風災工程預算書1封、93/94年期工程預估底價1封、91/92│ │ ││ │ │ │期開工相關資料1冊、自營農場第2次產量估算表電腦資料輸入│ │ ││ │ │ │(證物編號31至34) │ │ │├──┼────┼──────┼───────────────────────────┼───┼────┤│十二│95年6 月│雲林縣北港鎮│筆記本1冊 │壬○○│雲林縣調││ │12日 │新街里勤儉街├───────────────────────────┤ │查站 ││ │ │24號 │記載收賄名冊及金額3張 │ │ ││ │ │ ├───────────────────────────┤ │ ││ │ │ │通訊電話號碼2張 │ │ ││ │ │ ├───────────────────────────┤ │ ││ │ │ │臺糖人員名冊3張 │ │ ││ │ │ ├───────────────────────────┤ │ ││ │ │ │紅包袋4張(編號5) │ │ │├──┼────┼──────┼───────────────────────────┼───┼────┤│十三│95年6 月│臺南市東區裕│名片5張 │李寶猜│雲林縣調││ │16日 │農路288 巷17├───────────────────────────┤(里長│查站 ││ │ │號9 樓之2 廖│「晉盈公司」登記資料等13張(編號2) │) │ ││ │ │建文住處 ├───────────────────────────┤ │ ││ │ │ │90/91年原料甘蔗標單1張 │ │ ││ │ │ ├───────────────────────────┤ │ ││ │ │ │「晉盈公司」79-80年公司帳9張(編號4) │ │ ││ │ │ ├───────────────────────────┤ │ ││ │ │ │「晉盈公司」存摺1冊 │ │ │├──┼────┼──────┼───────────────────────────┼───┼────┤│十三│95年6 月│雲林縣虎尾鎮│記帳本3本(編號1) │卯○○│雲林縣調││ │29日 │東屯里大屯15├───────────────────────────┤ │查站 ││ │ │之26號寅○○│收支登記簿3本(編號2、3、4) │ │ ││ │ │居所 ├───────────────────────────┤ │ ││ │ │ │電話本7本(編號5、6) │ │ ││ │ │ ├───────────────────────────┤ │ ││ │ │ │甘蔗採搬作業獎扣明細表等資料1冊(編號7) │ │ ││ │ │ ├───────────────────────────┤ │ ││ │ │ │93年9月贈送禮品名冊1張(編號8) │ │ ││ │ │ ├───────────────────────────┤ │ ││ │ │ │名片簿2本(編號9、10) │ │ ││ │ │ ├───────────────────────────┤ │ ││ │ │ │奧大利公司等資料1冊(編號11) │ │ ││ │ │ ├───────────────────────────┤ │ ││ │ │ │甘蔗輸送通知單3本(編號12) │ │ ││ │ │ ├───────────────────────────┤ │ ││ │ │ │卯○○等人欠債資料1冊(編號13) │ │ ││ │ │ ├───────────────────────────┤ │ ││ │ │ │貸款等資料1本(編號14) │ │ ││ │ │ ├───────────────────────────┤ │ ││ │ │ │支票及退票證明6張(編號15) │ │ ││ │ │ ├───────────────────────────┤ │ ││ │ │ │政治現金支票影本等1本(編號16) │ │ ││ │ │ ├───────────────────────────┤ │ ││ │ │ │遠東雲林賽車廠合約書等資料2冊、土地開發契約書3張(編號│ │ ││ │ │ │17、18、19) │ │ │└──┴────┴──────┴───────────────────────────┴───┴────┘【附表二】:圍標廠商關係圖

一、卯○○、巳○○家族:㈠89年10月分家前:

┌──────┬────────────────┬─────────────────┬──────┬──────┐│編號 │公司名稱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協議分配農場│行為分擔及犯││ │ │ │ │意聯絡 │├──────┼────────────────┼─────────────────┼──────┼──────┤│1.卯○○、陳│①奧大利公司(77.9.22設立,址設 │1.登記負責人→卯○○。 │1.原斗六糖廠│午○○係依陳││ 清讚共有 │ 雲林縣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號) │2.實際負責人→卯○○、巳○○共同經│ (現與虎尾│清秀、巳○○││ │ │ 營。 │ 糖廠合併)│指示辦理「臺││ │ │3.會計→午○○(巳○○之女)。 │ 部分區域:│糖公司」虎尾││ │ │4.股東→卯○○、巳○○、陳樓(陳清│ 埤子頭、崁│、北港及南靖││ │ │ 秀之父,於81年11月8日退股 │ 頂、新庄、│糖廠勞務採購││ │ │ ,由午○○承受)、陳王杏(│ 大潭、溝子│作業。 ││ │ │ 卯○○之妻)、張禾銤(原名│ 埧一部份等│ ││ │ │ 張玉燕,巳○○之妻)。 │ 農場。 │ ││ ├────────────────┼─────────────────┤ │ ││ │②奧興利公司(86.6.5設立,址設虎│1.負責人→巳○○。 │2.原虎尾糖廠│ ││ │ 尾鎮西屯里大屯231之2號) │2.實際負責人→卯○○、巳○○共同經│ 區域(總斤│ ││ │ │ 營。 │ 量20%):│ ││ │ │3.會計→午○○ │ 竹圍子(90│ ││ │ │4.股東→巳○○、卯○○(86年9月26 │ /91年期以 │ ││ │ │ 日修訂為午○○之夫王志誠)│ 後即關廠)│ ││ │ │ 、午○○、陳銘譨(巳○○之│ 、大北勢、│ ││ │ │ 長子)、張禾銤。 │ 虎尾農場。│ │├──────┼────────────────┼─────────────────┼──────┼──────┤│⒉卯○○所有│利臺公司(86.6.20設立,址設虎尾 │1.登記負責人→丁○○(受雇於卯○○│原斗六糖廠區│丁○○、葉發││ │鎮西屯里大屯231之1號) │ )。 │域:麻園、崁│展係依卯○○││ │ │2.實際負責人→卯○○。 │腳、大湖口溪│指示辦理「臺││ │ │3.會計→丁○○、葉發展。 │、溝子埧一部│糖公司」虎尾││ │ │4.股東→卯○○、寅○○(卯○○之子│份等農場。 │、北港及南靖││ │ │ )、丁○○、張有財、陳進忠│ │糖廠勞務採購││ │ │ (卯○○姪子)、陳王杏、陳│ │作業。 ││ │ │ 麗琴(卯○○之女)。 │ │ │└──────┴────────────────┴─────────────────┴──────┴──────┘㈡分家後:89年10月分家後┌──────┬────────────────┬─────────────────┬──────┬──────┐│⒈卯○○家族│①奧大利公司(77.9.22設立,址設 │1.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卯○○。 │原斗六糖廠(│丁○○、葉發││ │ 雲林縣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號) │2.會計→丁○○、葉發展。 │現與虎尾糖廠│展係依卯○○││ │ │3.股東89年10月20日變更 │合併)部分區│指示辦理「臺││ │ │ →卯○○、陳王杏、丁○○(承受陳│域:麻園、崁│糖公司」虎尾││ │ │ 清讚股份)、寅○○(承受午○○│腳、溝子埧(│、北港及南靖││ │ │ 股份)、張有財(承受張玉燕股份│溝子埧)等農│糖廠勞務採購││ │ │ )。 │場。 │作業。 ││ ├────────────────┼─────────────────┤ │ ││ │②利臺公司(86.6.20設立,址設虎 │1.登記負責人→丁○○(受雇卯○○)│ │ ││ │ 尾鎮西屯里大屯231 之1 號,91年│ 。 │ │ ││ │ 因欠稅無法參與投標) │2.實際負責人→卯○○。 │ │ ││ │ │3.會計→丁○○、葉發展。 │ │ ││ │ │4.股東90年7月30日變更 │ │ ││ │ │ →卯○○、丁○○、張有財、陳進忠│ │ ││ │ │ 、陳王杏。 │ │ ││ ├────────────────┼─────────────────┤ │ ││ │③龍鑫農機公司(91.10.15設立,址│1.登記負責人→寅○○。 │ │ ││ │ 設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號) │2.實際負責人→卯○○ │ │ ││ │ │3.會計→丁○○、葉發展。 │ │ ││ │ │4.股東→寅○○、陳王杏、吳燕芬(吳│ │ ││ │ │ 忠仁之女)、陳連進、張陳腰│ │ ││ │ │ (卯○○之母)、吳忠仁。 │ │ │├──────┼────────────────┼─────────────────┼──────┼──────┤│⒉巳○○家族│①奧興利公司(86.6.5設立,址設虎│1.登記負責人89年10月20日變更 │1.原斗六糖廠│午○○係依陳││ │ 尾鎮西屯里大屯231之2號) │ →陳進釀(巳○○之次子)。 │ (現與虎尾│清秀、巳○○││ │ │2.實際負責人→巳○○。 │ 糖廠合併)│指示辦理「臺││ │ │3.會計→午○○。 │ 部分區域:│糖公司」虎尾││ │ │4.股東89年10月20日變更 │ 埤子頭、溝│、北港及南靖││ │ │ →陳進釀、張禾銤(2人各承受陳清 │ 子埧(崁頂│糖廠勞務採購││ │ │ 讚2分之1股份)、陳銘譨、午○○│ 、新庄、溝│作業。 ││ │ │ 、王志誠、陳進釀。 │ 子埧)等農│ ││ ├────────────────┼─────────────────┤ 場(卯○○│ ││ │②杏林農藝社(89.10.31設立,址設│1.登記負責人→陳銘譨。 │ 將斗六組股│ ││ │ 虎尾鎮西屯里大屯231之5號) │2.實際負責人→巳○○。 │ 份販售與陳│ ││ │ │3.會計→午○○。 │ 清讚)。 │ ││ │ │ │ │ ││ ├────────────────┼─────────────────┤2.原虎尾糖廠│ ││ │③農林公司(92.6.6設立,址設虎尾│1.登記負責人→王志誠(午○○之夫)│ 區域(總斤│ ○○ ○ 鎮○○里○○路○○號1 樓) │2.實際負責人→巳○○。 │ 量20%,90│ ││ │ │3.會計→午○○。 │ 年以後變更│ ││ │ │4.股東→王志誠、午○○、巳○○、蔡│ 為25%):│ ││ │ │ 小萍(陳進釀之妻)、鄭芳琳│ 竹圍子(石│ ││ │ │ (陳銘譨之妻)。 │ 榴班)、虎│ ││ │ │ │ 尾(分場、│ ││ │ │ │ 本場、興中│ ││ │ │ │ )、馬光(│ ││ │ │ │ 新興)等農│ ││ │ │ │ 場。 │ │└──────┴────────────────┴─────────────────┴──────┴──────┘

二、晉盈公司(原名總盈公司):┌───────────────────────┬─────────────────┬─────────────┐│公司名稱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協議分配農場 │├───────────────────────┼─────────────────┼─────────────┤│晉盈公司(72.9 .13設立,址設雲林縣褒忠鄉潮厝村│1.登記負責人廖建文(74年1 月變更為│原虎尾糖廠區域(總斤量80%││潮厝路108 之1 號) │ 壬○○,同年9 月又變更為廖建文,│,90年以後變更為75%):原││ │ 87年5 月28日再變更為壬○○,95年│本有虎尾、新興(87年8月併 ││ │ 10月12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晉盈公司│入馬光)、豐榮(87年併入大││ │ 」,登記負責人變更為廖建文)。 │有)、馬光、同安、龍岩、大││ │2.實際負責人壬○○。 │有等農場。嗣因種植甘蔗農場││ │3.72年10月3 日增加所營事項為「甘蔗│區域逐漸減縮,故協議將一部││ │ 採收承攬作業」,股東有廖建文、簡│份撥給「奧興利公司」承攬,││ │ 照雄(簡來之子)、簡來(廖建文之│僅餘馬光(本場)、大有、龍││ │ 岳父)、吳尚正、張喜雄、、壬○○│岩、同安等農場。 ││ │ 、徐必亮(壬○○之兄)、吳尚正、│ ││ │ 。 │ ││ │4.74年1 月股東出資轉資變更為廖建文│ ││ │ 、簡照雄、簡來、張喜雄、留金象、│ ││ │ 辰○○、周添財、黃坤茂、陳玉柱、│ ││ │ 林漢章等10人。 │ ││ │5.79年7 月2 日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為徐│ ││ │ 敏榮、廖建文、簡來、陳明文、留金│ ││ │ 象、辰○○、周添財、黃坤茂、陳玉│ ││ │ 柱、林漢章、簡美滿、黃文進。 │ ││ │6.80年10月30日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為徐│ ││ │ 敏榮、廖建文、簡來、陳明文、留金│ ││ │ 象、辰○○、周添財、黃坤茂、陳玉│ ││ │ 柱、林正勇、簡滿美、黃文進。 │ ││ │7.86年4 月26日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為徐│ ││ │ 敏榮、廖建文、陳明文、留金象、陳│ ││ │ 清波、周添財、黃清得、陳玉柱、林│ ││ │ 正勇、簡滿美、黃文進、蔡世代。 │ ││ │8.87年6 月2 日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為徐│ ││ │ 敏榮、廖建文、陳明文、留金象、陳│ ││ │ 清波、周添財、黃清得、陳玉柱、林│ ││ │ 正勇、簡滿美、黃文進、蔡世代、簡│ ││ │ 富美(簡來之女)、簡黃選(簡來之│ ││ │ 妻)。 │ ││ │9.88年1 月22日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為徐│ ││ │ 敏榮、廖建文、陳明文、周添財、黃│ ││ │ 清得、陳玉柱、林正勇、簡滿美、黃│ ││ │ 文進、蔡世代、簡富美、簡黃選、廖│ ││ │ 國廷、李炤穎。 │ ││ │10.90 年6 月26日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為│ ││ │ 壬○○、廖建文、陳明文、周添財、│ ││ │ 林正勇、巳○○、簡滿美、簡富美、│ ││ │ 簡黃選、廖國廷、李炤穎。 │ │└───────────────────────┴─────────────────┴─────────────┘

三、盈滿公司:┌───────────────────────┬─────────────────┐│公司名稱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盈滿公司(69.10.20日設立,址設雲林縣北港鎮懷恩│登記負責人鄭決明 ││街18號) │實際負責人酉○○ │└───────────────────────┴─────────────────┘

四、南靖糖廠之圍標廠商:┌──────┬────────────────┬──────────────────┐│公司名稱 │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⒈實際圍標決│①清波號(67.9.16設立,址設雲林 │登記負責人→辰○○(丑○○之父) ││ 策者:陳明│ 縣○○鄉○○村○○路○○號) │實際負責人→丑○○ ││ 祥 ├────────────────┼──────────────────┤│ │②天壬號(92.10.15設立,址設口湖│登記負責人→陳天壬(丑○○之子) ○○ ○ 鄉○○村○○路○○○號) │實際負責人→丑○○ │├──────┼────────────────┼──────────────────┤│⒉實際圍標決│①協進包作業(77.12.2設立,址設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乙○○ ││ 策者:王清│ 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班芝坑19號)│ ││ 江 ├────────────────┼──────────────────┤│ │②協益包作業(86.11.14設立,址設│登記負責人→王建璋(乙○○之子) ││ │ 臺南縣白河鎮崁頭里崁子頭5之1號│實際負責人→乙○○ ││ │ 1樓) │ ││ ├────────────────┼──────────────────┤│ │③中華商號(93.12.10設立,址設嘉│登記負責人→方秀 (乙○○之媳婦) ││ │ 義縣義竹鄉新富村牛稠底90號) │實際負責人→乙○○ │├──────┼────────────────┼──────────────────┤│⒊實際圍標決│ 建農企業社(91.11.27日設立,址│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甲○○ ││ 策者:王建│ 設臺南縣後壁鄉竹新村竹圍後1之8│ ││ 雄 │ 號1樓) │ │└──────┴────────────────┴──────────────────┘

五、秋桂包作業::┌───────────────────────┬──────────────────┐│秋桂包作業(74.1.21設立,址設嘉義縣朴子市溪口 │登記負責人→侯秋桂 ││里雙溪口336號,已於93.12,29歇業) │實際負責人→侯明郎(侯秋桂之子) │└───────────────────────┴──────────────────┘【附表三之一】:更正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廠商獲利金額。

虎尾糖廠附表三1-24各得標廠商就各採購案所提出之發票金額:┌──┬─────┬─────┬────┬──────┬─────────┐│標案│發票廠商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備註 ││編號│ │ │ │ │ │├──┼─────┼─────┼────┼──────┼─────────┤│ ⒈ │奧大利公司│XZ00000000│88.12.25│ 1,654,780 │傳票冊卷第12頁 ││ │ ├─────┼────┼──────┼─────────┤│ │ │YX00000000│89.01.22│ 1,257,979 │傳票冊卷第51頁 ││ │ ├─────┼────┼──────┼─────────┤│ │ │YX00000000│89.02.13│ 458,883 │傳票冊卷第88頁 ││ │ ├─────┼────┼──────┼─────────┤│ │ │ZV00000000│89.03.26│ 1,639,840 │傳票冊卷第125 頁 │├──┼─────┴─────┴────┴──────┼─────────┤│小計│ 5,011,482 │ │├──┼─────┬─────┬────┬──────┼─────────┤│ ⒉ │總盈公司 │XZ00000000│88.12.25│ 1,441,004 │傳票冊卷第11頁 ││ │ ├─────┼────┼──────┼─────────┤│ │ │YX00000000│89.01.22│ 3,311,139 │傳票冊卷第50頁 ││ │ ├─────┼────┼──────┼─────────┤│ │ │YX00000000│89.02.13│ 552,530 │傳票冊卷第89頁 ││ │ ├─────┼────┼──────┼─────────┤│ │ │ZV00000000│89.03.26│ 3,715,434 │傳票冊卷第126 頁 │├──┼─────┴─────┴────┴──────┼─────────┤│小計│ 9,020,107 │ │├──┼─────┬─────┬────┬──────┼─────────┤│ ⒊ │奧興利公司│XZ00000000│88.12.24│ 1,589,079 │傳票冊卷第33頁 ││ │ ├─────┼────┼──────┼─────────┤│ │ │YX00000000│89.01.21│ 1,690,042 │傳票冊卷第75頁 ││ │ ├─────┼────┼──────┼─────────┤│ │ │YX00000000│89.02.12│ 893,814 │傳票冊卷第108 頁 ││ │ ├─────┼────┼──────┼─────────┤│ │ │ZV00000000│89.03.10│ 1,606,466 │傳票冊卷第144 頁 │├──┼─────┴─────┴────┴──────┼─────────┤│小計│ 5,779,401 │ │├──┼─────┬─────┬────┬──────┼─────────┤│ ⒋ │利台公司 │XZ00000000│88.12.24│ 2,006,224 │傳票冊卷第32頁 ││ │ ├─────┼────┼──────┼─────────┤│ │ │YX00000000│89.01.21│ 3,226,526 │傳票冊卷第74頁 ││ │ ├─────┼────┼──────┼─────────┤│ │ │YX00000000│89.02.12│ 1,549,986 │傳票冊卷第109 頁 ││ │ ├─────┼────┼──────┼─────────┤│ │ │ZV00000000│89.03.10│ 2,570,124 │傳票冊卷第145 頁 │├──┼─────┴─────┴────┴──────┼─────────┤│小計│ 9,352,860 │ │├──┼─────┬─────┬────┬──────┼─────────┤│ ⒌ │奧興利公司│EK00000000│90.01.10│ 1,202,553 │傳票冊卷第162 頁 ││ │ ├─────┼────┼──────┼─────────┤│ │ │EK00000000│90.02.02│ 648,186 │傳票冊卷第212 頁 ││ │ ├─────┼────┼──────┼─────────┤│ │ │EK00000000│90.02.28│ 1,266,976 │傳票冊卷第249 頁 ││ │ ├─────┼────┼──────┼─────────┤│ │ │FJ00000000│90.03.20│ 1,755,903 │傳票冊卷第272 頁 │├──┼─────┴─────┴────┴──────┼─────────┤│小計│ 4,873,618 │ │├──┼─────┬─────┬────┬──────┼─────────┤│ ⒍ │總盈公司 │EK00000000│90.01.10│ 1,715,162 │傳票冊卷第161 頁 ││ │ ├─────┼────┼──────┼─────────┤│ │ │EK00000000│90.02.02│ 464,221 │傳票冊卷第213 頁 ││ │ ├─────┼────┼──────┼─────────┤│ │ │EK00000000│90.02.28│ 2,023,516 │傳票冊卷第250 頁 ││ │ ├─────┼────┼──────┼─────────┤│ │ │FJ00000000│90.03.20│ 4,752,035 │傳票冊卷第271 頁 │├──┼─────┴─────┴────┴──────┼─────────┤│小計│ 8,954,934 │ │├──┼─────┬─────┬────┬──────┼─────────┤│ ⒎ │奧興利公司│EK00000000│90.01.10│ 1,270,336 │傳票冊卷第180 頁 ││ │ ├─────┼────┼──────┼─────────┤│ │ │EK00000000│90.02.02│ 943,816 │傳票冊卷第194 頁 ││ │ ├─────┼────┼──────┼─────────┤│ │ │EK00000000│90.02.26│ 1,481,465 │傳票冊卷第232 頁 ││ │ ├─────┼────┼──────┼─────────┤│ │ │FJ00000000│90.03.23│ 1,403,052 │傳票冊卷第290 頁 │├──┼─────┴─────┴────┴──────┼─────────┤│小計│ 5,098,669 │ │├──┼─────┬─────┬────┬──────┼─────────┤│ ⒏ │利台公司 │EK00000000│90.01.10│ 2,240,322 │傳票冊卷第179 頁 ││ │ ├─────┼────┼──────┼─────────┤│ │ │EK00000000│90.02.02│ 1,055,750 │傳票冊卷第195 頁 ││ │ ├─────┼────┼──────┼─────────┤│ │ │EK00000000│90.02.26│ 3,089,521 │傳票冊卷第233 頁 ││ │ ├─────┼────┼──────┼─────────┤│ │ │FJ00000000│90.03.19│ 3,851,967 │傳票冊卷第291 頁 │├──┼─────┴─────┴────┴──────┼─────────┤│小計│ 10,237,560 │ │├──┼─────┬─────┬────┬──────┼─────────┤│ ⒐ │奧興利公司│LA00000000│91.01.19│ 2,389,534 │傳票冊卷第324 頁 ││ │ ├─────┼────┼──────┼─────────┤│ │ │LA00000000│91.02.21│ 1,129,499 │傳票冊卷第363 頁 ││ │ ├─────┼────┼──────┼─────────┤│ │ │LZ00000000│91.03.11│ 1,161,551 │傳票冊卷第394 頁 ││ │ ├─────┼────┼──────┼─────────┤│ │ │LZ00000000│91.03.27│ 1,451,137 │傳票冊卷第428 頁 │├──┼─────┴─────┴────┴──────┼─────────┤│小計│ 6,131,721 │ │├──┼─────┬─────┬────┬──────┼─────────┤│ ⒑ │總盈公司 │LA00000000│90.01.19│ 2,778,865 │傳票冊卷第325 頁 ││ │ ├─────┼────┼──────┼─────────┤│ │ │LA00000000│91.02.21│ 1,771,255 │傳票冊卷第364 頁 ││ │ ├─────┼────┼──────┼─────────┤│ │ │LZ00000000│91.03.11│ 1,799,240 │傳票冊卷第395 頁 ││ │ ├─────┼────┼──────┼─────────┤│ │ │LZ00000000│91.03.27│ 3,604,030 │傳票冊卷第429 頁 │├──┼─────┴─────┴────┴──────┼─────────┤│小計│ 9,953,390 │ │├──┼─────┬─────┬────┬──────┼─────────┤│ ⒒ │奧興利公司│LA00000000│91.01.21│ 1,726,267 │傳票冊卷第309 頁 ││ │ ├─────┼────┼──────┼─────────┤│ │ │LA00000000│91.02.19│ 1,404,576 │傳票冊卷第346 頁 ││ │ ├─────┼────┼──────┼─────────┤│ │ │LZ00000000│91.03.12│ 1,151,595 │傳票冊卷第381 頁 ││ │ ├─────┼────┼──────┼─────────┤│ │ │LZ00000000│91.03.12│ 341,250 │傳票冊卷第403 頁 ││ │ ├─────┼────┼──────┼─────────┤│ │ │LZ00000000│91.03.27│ 1,450,812 │傳票冊卷第414 頁 ││ │ ├─────┼────┼──────┼─────────┤│ │ │LZ00000000│91.03.27│ 63,000 │傳票冊卷第464 頁 │├──┼─────┴─────┴────┴──────┼─────────┤│小計│ 6,137,500 │ │├──┼─────┬─────┬────┬──────┼─────────┤│ ⒓ │利台公司 │LA00000000│91.01.21│ 2,666,027 │傳票冊卷第308 頁 ││ │ ├─────┼────┼──────┼─────────┤│ │ │LA00000000│91.02.19│ 576,901 │傳票冊卷第345 頁 ││ │ ├─────┼────┼──────┼─────────┤│ │ │LZ00000000│91.03.12│ 1,044,929 │傳票冊卷第382 頁 ││ │ ├─────┼────┼──────┼─────────┤│ │ │LZ00000000│91.03.12│ 812,700 │傳票冊卷第404 頁 ││ │ ├─────┼────┼──────┼─────────┤│ │ │LZ00000000│91.03.27│ 2,258,945 │傳票冊卷第413 頁 ││ │ ├─────┼────┼──────┼─────────┤│ │ │LZ00000000│91.03.27│ 882,000 │傳票冊卷第463 頁 │├──┼─────┴─────┴────┴──────┼─────────┤│小計│ 8,241,502 │ │├──┼─────┬─────┬────┬──────┼─────────┤│ ⒔ │奧興利公司│QV00000000│91.12.30│ 1,807,464 │傳票冊卷第484 頁 ││ │ ├─────┼────┼──────┼─────────┤│ │ │RU00000000│92.02.11│ 2,563,635 │傳票冊卷第520 頁 ││ │ ├─────┼────┼──────┼─────────┤│ │ │SU00000000│92.04.10│ 2,238,401 │傳票冊卷第563 頁 │├──┼─────┴─────┴────┴──────┼─────────┤│小計│ 6,609,500 │ │├──┼─────┬─────┬────┬──────┼─────────┤│ ⒕ │總盈公司 │RU00000000│92.01.01│ 4,197,072 │傳票冊卷第483 頁 ││ │ ├─────┼────┼──────┼─────────┤│ │ │RU00000000│92.02.11│ 2,150,359 │傳票冊卷第521 頁 ││ │ ├─────┼────┼──────┼─────────┤│ │ │SU00000000│92.04.10│ 7,032,977 │傳票冊卷第564 頁 │├──┼─────┴─────┴────┴──────┼─────────┤│小計│ 13,380,408 │ │├──┼─────┬─────┬────┬──────┼─────────┤│ ⒖ │奧興利公司│QV00000000│91.12.26│ 1,685,136 │傳票冊卷第470 頁 ││ │ ├─────┼────┼──────┼─────────┤│ │ │RU00000000│92.02.13│ 538,429 │傳票冊卷第503 頁 ││ │ ├─────┼────┼──────┼─────────┤│ │ │SU00000000│92.03.12│ 985,906 │傳票冊卷第542 頁 ││ │ ├─────┼────┼──────┼─────────┤│ │ │SU00000000│92.04.14│ 920,295 │傳票冊卷第587 頁 │├──┼─────┴─────┴────┴──────┼─────────┤│小計│ 4,129,766 │ │├──┼─────┬─────┬────┬──────┼─────────┤│ ⒗ │龍鑫公司 │QV00000000│91.12.26│ 2,354,587 │傳票冊卷第471 頁 ││ │ ├─────┼────┼──────┼─────────┤│ │ │RU00000000│92.02.13│ 1,063,254 │傳票冊卷第504 頁 ││ │ ├─────┼────┼──────┼─────────┤│ │ │SU00000000│92.03.12│ 2,292,708 │傳票冊卷第543 頁 ││ │ ├─────┼────┼──────┼─────────┤│ │ │SU00000000│92年 │ 2,106,773 │傳票冊卷第588 頁 │├──┼─────┴─────┴────┴──────┼─────────┤│小計│ 7,817,322 │ │├──┼─────┬─────┬────┬──────┼─────────┤│ ⒘ │農林公司 │ │92.07.17│ 851,672 │本院卷㈠第230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UU00000000│92.08.01│ 892,238 │本院卷㈠第235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2.08.17│ 1,043,637 │本院卷㈠第241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VU00000000│92.09.03│ 1,316,854 │本院卷㈠第247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VU00000000│92.09.18│ 686,180 │本院卷㈠第253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VU00000000│92.10.02│ 622,370 │本院卷㈠第259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2.18│ 31,316 │本院卷㈠第264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3.03│ 279,774 │本院卷㈠第270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YU00000000│93.03.19│ 395,864 │本院卷㈠第276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4.01│ 167,507 │本院卷㈠第282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5.04│ 39,900 │本院卷㈠第288 頁、││ │ │ │ │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小計│ 6,327,312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22卷內) │├──┼─────┬─────────────────┼─────────┤│ ⒙ │杏林公司 │小計 2,220,000 │虎尾糖廠93/94 年期││ │ │ │秋植蔗園採運配苗及││ │ │ │種植作業契約書(95││ │ │ │年保管字第234 號編││ │ │ │號10卷內) │├──┼─────┼─────┬────┬──────┼─────────┤│ ⒚ │奧興利公司│XU00000000│93.01.01│ 3,185,821 │傳票冊卷第615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XU00000000│93.02.02│ 1,060,752 │傳票冊卷第524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YU00000000│93.03.01│ 1,398,140 │傳票冊卷第679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YU00000000│93.03.23│ 1,925,503 │傳票冊卷第721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小計│ 7,570,216 │ │├──┼─────┬─────┬────┬──────┼─────────┤│ │總盈公司 │XU00000000│93.01.01│ 5,321,881 │傳票冊卷第616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 │93.01.12│ 1,334,550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XU00000000│93.02.02│ 1,530,837 │傳票冊卷第625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YU00000000│93.03.01│ 2,898,489 │傳票冊卷第680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 │ ├─────┼────┼──────┼─────────┤│ │ │YU00000000│93.03.23│ 4,912,277 │傳票冊卷第722 頁、││ │ │ │ │ │92/93 年期原料甘蔗││ │ │ │ │ │採收、搬運及運送費││ │ │ │ │ │清算表(96年保管字││ │ │ │ │ │第1361-1號編號15卷││ │ │ │ │ │內) │├──┼─────┴─────┴────┴──────┼─────────┤│小計│ 15,998,034 │ │├──┼─────┬─────┬────┬──────┼─────────┤│ ⒛ │農林公司 │XU00000000│92年 │ 2,027,311 │傳票冊卷第604 頁 ││ │ ├─────┼────┼──────┼─────────┤│ │ │XU00000000│93年 │ 1,341,086 │傳票冊卷第647 頁 ││ │ ├─────┼────┼──────┼─────────┤│ │ │YU00000000│93.03月 │ 944,629 │傳票冊卷第662 頁 ││ │ ├─────┼────┼──────┼─────────┤│ │ │YU00000000│93.03月 │ 1,963,387 │傳票冊卷第706 頁 │├──┼─────┴─────┴────┴──────┼─────────┤│小計│ 6,276,413 │ │├──┼─────┬─────┬────┬──────┼─────────┤│  │龍鑫公司 │WU00000000│92.12月 │ 4,403,795 │傳票冊卷第605 頁 ││ │ ├─────┼────┼──────┼─────────┤│ │ │XU00000000│93年 │ 899,123 │傳票冊卷第646 頁 ││ │ ├─────┼────┼──────┼─────────┤│ │ │YU00000000│93.03月 │ 2,603,552 │傳票冊卷第663 頁 ││ │ ├─────┼────┼──────┼─────────┤│ │ │YU00000000│93.03月 │ 434,700 │傳票冊卷第699 頁 ││ │ ├─────┼────┼──────┼─────────┤│ │ │YU00000000│93.03月 │ 2,517,021 │傳票冊卷第705 頁 │├──┼─────┴─────┴────┴──────┼─────────┤│小計│ 10,858,191 │ │├──┼─────┬─────┬────┬──────┼─────────┤│ │奧興利公司│ │93.07下 │ 1,304,782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8上 │ 1,943,667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8下 │ 1,975,313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9上 │ 1,683,690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09下 │ 1,036,564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10上 │ 739,431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3.11下 │ 41,665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4.01上 │ 283,493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4.03上 │ 136,914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 │ ├─────┼────┼──────┼─────────┤│ │ │ │94.03下 │ 684,285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 │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 │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 │ │ │22卷內) │├──┼─────┴─────┴────┴──────┼─────────┤│小計│ 9,829,804 │蔗園採運配苗及種蔗││ │ │發包工資表(96年保││ │ │管字第1361-1號編號││ │ │22卷內) │├──┼─────┬─────┬────┬──────┼─────────┤│  │總盈公司 │DU00000000│94.01.05│ 3,701,945 │傳票冊卷第739 頁 ││ │ ├─────┼────┼──────┼─────────┤│ │ │DU00000000│94.01.19│ 3,155,266 │傳票冊卷第752 頁 ││ │ ├─────┼────┼──────┼─────────┤│ │ │EU00000000│94.04.14│ 8,698,676 │傳票冊卷第777 頁 │├──┼─────┴─────┴────┴──────┼─────────┤│小計│ 15,555,887 │ │├──┼─────┬─────┬────┬──────┼─────────┤│  │龍鑫公司 │DU00000000│94.01.05│ 2,509,407 │傳票冊卷第740 頁 ││ │ ├─────┼────┼──────┼─────────┤│ │ │DU00000000│94.01.19│ 1,526,020 │傳票冊卷第753 頁 ││ │ ├─────┼────┼──────┼─────────┤│ │ │EU00000000│94.04.14│ 2,034,878 │傳票冊卷第778 頁 │├──┼─────┴─────┴────┴──────┼─────────┤│小計│ 6,070,305 │ │└──┴───────────────────────┴─────────┘【附表五】┌──┬──┬───┬──┬─────┬───────┬───┬─────┬─────────┬─────┐│編號│年度│日期 │代號│包紅包對象│交付地點 │包紅包│包紅包金額│檢察官認為之對價關│備註 ││ │ │ │ │ │ │者 │ │係 │ │├──┼──┼───┼──┼─────┼───────┼───┼─────┼─────────┼─────┤│⒈ │88年│9 月24│ ㈠ │虎尾糖廠農│嘉義市○○○路│壬○○│3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日中秋│ │場課長石正│417 巷48號住處│ │(起訴書誤│「奧大利公司」、「│4萬2千元未││ │ │節前某│ │雄 │ │ │載為3 萬2 │奧興利公司」於88年│符,超過3 ││ │ │日 │ │ │ │ │千元至4 萬│11月2 日共同圍標虎│萬2 千元以││ │ │ │ │ │ │ │2 千元間)│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外部分,多││ │ │ │ │ │ │ │ │案編號2 ,使「晉盈│餘的錢供購││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買員工禮品││ │ │ │ │ │ │ │ │前金。 │及摸彩用。││ │ │ │ │ │ ├───┼─────┼─────────┼─────┤│ │ │ │ │ │ │己○○│2 萬元 │同上,使己○○得承│未記載。 ││ │ │ │ │ │ │ │ │攬該標案搬運部分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虎尾鎮西│壬○○│1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 │ │作股長林雄│安里中正路274 │ │ │「奧大利公司」、「│相符。 ││ │ │ │ │輝 │號住處 │ │ │奧興利公司」於88年│ ││ │ │ │ │ │ │ │ │11月2 日共同圍標虎│ ││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 ││ │ │ │ │ │ │ │ │案編號2 ,使「晉盈│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1 萬元 │同上,使己○○得承│未記載。 ││ │ │ │ │ │ │ │ │攬該標案搬運部分之│ ││ │ │ │ │ │ │ │ │前金。 │ │├──┼──┼───┼──┼─────┼───────┼───┼─────┼─────────┼─────┤│⒉ │89年│2 月5 │ ㈠ │虎尾糖廠農│嘉義市○○○路│壬○○│3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長石正│417 巷48號住處│ │(起訴書誤│「奧大利公司」、「│4萬2千元未││ │ │前某日│ │雄 │ │ │載為3 萬2 │奧興利公司」於88年│符,超過3 ││ │ │ │ │ │ │ │千元至4 萬│11月2 日共同圍標虎│萬2 千元以││ │ │ │ │ │ │ │2 千元間)│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外部分,多││ │ │ │ │ │ │ │ │案編號2 ,使「晉盈│餘的錢供購││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買員工禮品││ │ │ │ │ │ │ │ │後謝。 │及摸彩用。││ │ │ │ │ │ ├───┼─────┼─────────┼─────┤│ │ │ │ │ │ │己○○│2 萬元 │同上,使己○○得承│未記載。 ││ │ │ │ │ │ │ │ │攬該標案搬運部分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巳○○│7 萬元 │配合「奧大利公司」│與帳面金額││ │ │ │ │ │ │卯○○│ │與「奧興利公司」、│相符。 ││ │ │ │ │ │ │午○○│ │「利臺公司」於88 │ ││ │ │ │ │ │ │ │ │年11月2 日共同圍標│ ││ │ │ │ │ │ │ │ │虎尾糖廠甘蔗勞務採│ ││ │ │ │ │ │ │ │ │購案編號1 ,使「奧│ ││ │ │ │ │ │ │ │ │大利公司」得順利得│ ││ │ │ │ │ │ │ │ │標之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虎尾鎮西│壬○○│1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 │ │作股長林雄│安里中正路274 │ │ │「奧大利公司」、「│相符。 ││ │ │ │ │輝 │號住處 │ │ │奧興利公司」於88年│ ││ │ │ │ │ │ │ │ │11月2 日共同圍標虎│ ││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 ││ │ │ │ │ │ │ │ │案編號2 ,使「晉盈│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己○○│1 萬元 │同上,使己○○得承│未記載。 ││ │ │ │ │ │ │ │ │攬該標案搬運部分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㈢ │虎尾糖廠原│雲林縣斗六市北│巳○○│7 萬元 │配合「奧興利公司」│與帳面金額││ │ │ │ │料課長廖添│平路80之1 號住│卯○○│ │與「奧大利公司」、│相符。 ││ │ │ │ │盛 │處 │午○○│ │「利臺公司」於88年│ ││ │ │ │ │ │ │ │ │11月3日共同圍標虎 │ ││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 ││ │ │ │ │ │ │ │ │案編號3 ,使「奧興│ ││ │ │ │ │ │ │ │ │利公司」得順利得標│ ││ │ │ │ │ │ │ │ │之後謝。 │ │├──┼──┼───┼──┼─────┼───────┼───┼─────┼─────────┼─────┤│⒊ │89年│9 月12│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斗六市北│壬○○│2 萬元 │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日中秋│ │場課長廖添│平路80之1 號住│ │ │「奧大利公司」、「│4萬2千元未││ │ │節前某│ │盛 │處 │ │ │奧興利公司」於89年│符,多餘的││ │ │日 │ │ │ │ │ │11月22日共同圍標虎│錢供購買員││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工禮品及摸││ │ │ │ │ │ │ │ │案編號6 ,使「晉盈│彩用。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2 萬元 │同上,使己○○得承│未記帳。 ││ │ │ │ │ │ │ │ │攬該標案搬運部分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虎尾鎮西│壬○○│1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 │ │作股長林雄│安里中正路274 │ │ │「奧大利公司」、「│相符。 ││ │ │ │ │輝 │號住處 │ │ │奧興利公司」於89年│ ││ │ │ │ │ │ │ │ │11月22日共同圍標虎│ ││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 ││ │ │ │ │ │ │ │ │案編號6 ,使「晉盈│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1 萬元 │同上,使己○○得承│未記載。 ││ │ │ │ │ │ │ │ │攬該標案搬運部分之│ ││ │ │ │ │ │ │ │ │前金。 │ │├──┼──┼───┼──┼─────┼───────┼───┼─────┼─────────┼─────┤│⒋ │90年│1 月24│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斗六市北│壬○○│2 萬元 │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長廖添│平路80之1 號住│ │ │「奧大利公司」、「│3萬元未符 ││ │ │前某日│ │盛 │處 │ │ │奧興利公司」於89年│,多餘的錢││ │ │ │ │ │ │ │ │11月22日共同圍標虎│供購買員工││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禮品及摸彩││ │ │ │ │ │ │ │ │案編號6 ,使「晉盈│用。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虎尾鎮西│壬○○│1 萬2 千元│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作股長林雄│安里中正路274 │ │ │ │相符。 ││ │ │ │ │輝(90年7 │號住處 │ │ │ │ ││ │ │ │ │月1 日晉升│ │ │ │ │ ││ │ │ │ │虎尾糖廠原│ │ │ │ │ ││ │ │ │ │料課長) │ │ │ │ │ │├──┼──┼───┼──┼─────┼───────┼───┼─────┼─────────┼─────┤│⒌ │91年│2 月12│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斗六市北│壬○○│2 萬元 │配合「晉盈公司」與│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長廖添│平路80之1 號住│ │ │「奧興利公司」、「│3萬元未符 ││ │ │前某日│ │盛(91年6 │處 │ │ │杏林農藝社」於90年│,多餘的錢││ │ │ │ │月30日退休│ │ │ │11月22日共同圍標虎│供購買員工││ │ │ │ │,由李榮鈞│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禮品及摸彩││ │ │ │ │接任) │ │ │ │案編號10,使「晉盈│用。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立仁里四│壬○○│1 萬2 千元│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作股長林振│維街43巷28號住│ │ │ │相符 ││ │ │ │ │祥(90年10│處 │ │ │ │ ││ │ │ │ │月16日接任│ │ │ │ │ ││ │ │ │ │) │ │ │ │ │ │├──┼──┼───┼──┼─────┼───────┼───┼─────┼─────────┼─────┤│⒍ │92年│2 月1 │ ㈠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立仁里四│壬○○│1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未記帳 ││ │ │日春節│ │作股長林振│維街43巷28號住│ │ │「奧大利公司」、「│ ││ │ │前某日│ │祥 │處 │ │ │奧興利公司」於91年│ ││ │ │ │ │ │ │ │ │11月13日共同圍標虎│ ││ │ │ │ │ │ │ │ │尾糖廠甘蔗勞務採購│ ││ │ │ │ │ │ │ │ │案編號14,使「晉盈│ ││ │ │ │ │ │ │ │ │公司」得順利得標之│ ││ │ │ │ │ │ │ │ │後謝。 │ │├──┼──┼───┼──┼─────┼───────┼───┼─────┼─────────┼─────┤│⒎ │93年│1 月22│ ㈠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立仁里四│壬○○│1 萬2 千元│配合「晉盈公司」與│未記帳 ││ │ │日春節│ │作股長林振│維街43巷28號住│ │ │「奧興利公司」、「│ ││ │ │前某日│ │祥 │處 │ │ │盈滿公司」於92年11│ ││ │ │ │ │ │ │ │ │月4 日共同圍標虎尾│ ││ │ │ │ │ │ │ │ │糖廠甘蔗勞務採購案│ ││ │ │ │ │ │ │ │ │編號19,使「晉盈公│ ││ │ │ │ │ │ │ │ │司」得順利得標之後│ ││ │ │ │ │ │ │ │ │謝。 │ │└──┴──┴───┴──┴─────┴───────┴───┴─────┴─────────┴─────┘【附表六】┌──┬──┬───┬──┬─────┬───────┬───┬─────┬─────────┬─────┐│編號│年度│日期 │代號│包紅包對象│交付地點 │包紅包│交付金額或│檢察官認為之對價關│備註 ││ │ │ │ │ │ │者 │禮品 │係 │ │├──┼──┼───┼──┼─────┼───────┼───┼─────┼─────────┼─────┤│⒈ │84年│1 月31│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中│壬○○│4 萬元 │83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課長李│山路3 之10號住│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前某日│ │順正(自81│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年12月1 日│ │ │ │後謝。 │ ││ │ │ │ │調升該職務│ ├───┼─────┼─────────┼─────┤│ │ │ │ │) │ │己○○│2 萬元 │83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2 千元│83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主二路18之16號│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自80│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年9 月1 日│ │ │ │後謝。 │ ││ │ │ │ │調升該職務│ ├───┼─────┼─────────┼─────┤│ │ │ │ │) │ │己○○│1 萬6 千元│83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避免以甘蔗採收作│ ││ │ │ │ │ │ │ │ │業不完整、夾雜物太│ ││ │ │ │ │ │ │ │ │多刁難,扣給付款項│ ││ │ │ │ │ │ │ │ │) │ ││ │ │ ├──┼─────┼───────┼───┼─────┼─────────┼─────┤│ │ │ │ ㈣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 │主七路30號住處│ │ │ │相符。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 │相符。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陳茂洲 │主八路53號住處│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㈨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新│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庚○○ │吉里新吉15號住│ │ │ │相符。 ││ │ │ │ │ │處 │ │ │ │ │├──┼──┼───┼──┼─────┼───────┼───┼─────┼─────────┼─────┤│⒉ │84年│9 月9 │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中│壬○○│4 萬元 │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中秋│ │場課課長李│山路3 之10號住│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節前某│ │順正 │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日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2 千元│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主二路18之16號│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 │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1 萬6 千元│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㈣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 │主七路30號住處│ │ │ │相符。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 │相符。 ││ │ │ │ │ │處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監工之範圍內,盡量│ ││ │ │ │ │ │ │ │ │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陳茂洲 │主八路53號住處│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㈨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新│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庚○○ │吉里新吉15號住│ │ │ │相符。 ││ │ │ │ │ │處 │ │ │ │ │├──┼──┼───┼──┼─────┼───────┼───┼─────┼─────────┼─────┤│⒊ │85年│2 月19│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中│壬○○│4 萬元 │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課長李│山路3 之10號住│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前某日│ │順正 │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2 千元│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主二路18之16號│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 │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己○○│1 萬6 千元│84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85年4 月1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日調任馬光│ │ │ │。 │ ││ │ │ │ │農場主任)│ │ │ │ │ ││ │ │ ├──┼─────┼───────┼───┼─────┼─────────┼─────┤│ │ │ │ ㈣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 │主七路30號住處│ │ │ │相符。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有村大有98號住│ │ │ │相符。 ││ │ │ │ │85年4 月1 │處 │ │ │ │ ││ │ │ │ │日調任大有│ ├───┼─────┼─────────┼─────┤│ │ │ │ │農場主任)│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陳茂洲(│主八路53號住處│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85年3 月31│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日退休) │ │ │ │ │ ││ │ │ ├──┼─────┼───────┼───┼─────┼─────────┼─────┤│ │ │ │ ㈨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新│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庚○○(│吉里新吉15號住│ │ │ │相符。 ││ │ │ │ │85年4 月1 │處 │ │ │ │ ││ │ │ │ │日調任虎尾│ │ │ │ │ ││ │ │ │ │農場主任)│ │ │ │ │ │├──┼──┼───┼──┼─────┼───────┼───┼─────┼─────────┼─────┤│⒋ │85年│9 月27│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中│壬○○│4 萬元 │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中秋│ │場課課長李│山路3 之10號住│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節前某│ │順正 │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日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2 千元│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主二路18之16號│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 │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1 萬6 千元│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新│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庚○○(│吉里新吉15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前為豐榮農│處(85年11月19│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場主任) │日搬至同鎮立仁│ │ │。 │ ││ │ │ │ │ │里四維街43巷28│ │ │ │ ││ │ │ │ │ │號) │ │ │ │ ││ │ │ ├──┼─────┼───────┼───┼─────┼─────────┼─────┤│ │ │ │ ㈣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 │主七路30號住處│ │ │ │相符。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 │ │前為虎尾農│住處 │ │ │ │ ││ │ │ │ │場主任) │ │ │ │ │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㈨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土庫鎮東│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張金木 │平13號住處 │ │ │ │相符。 │├──┼──┼───┼──┼─────┼───────┼───┼─────┼─────────┼─────┤│⒌ │86年│2 月7 │ ㈠ │虎尾糖廠總│臺北陳良謙住處│壬○○│10萬元 │85年指定「晉盈公司│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廠長陳良謙│ │ │ │」就甘蔗採收及搬運│相符。 ││ │ │前某日│ │ │ │ │ │業務發包進行比價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中│壬○○│4 萬元 │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課長李│山路3 之10號住│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順正 │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2 千元│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仁里四維街43巷│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 │28號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己○○│1 萬6 千元│85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㈣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新│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庚○○(│吉里新吉15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前為豐榮農│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場主任) │ │ │ │。 │ ││ │ │ ├──┼─────┼───────┼───┼─────┼─────────┼─────┤│ │ │ │ ㈤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 │主七路30號住處│ │ │ │相符。 ││ │ │ ├──┼─────┼───────┼───┼─────┼─────────┼─────┤│ │ │ │ ㈥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監工之範圍內,盡量│ ││ │ │ │ │ │ │ │ │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監工之範圍內,盡量│ ││ │ │ │ │ │ │ │ │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㈨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㈩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土庫鎮東│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張金木 │平13號住處 │ │ │ │相符。 │├──┼──┼───┼──┼─────┼───────┼───┼─────┼─────────┼─────┤│⒍ │86年│9 月16│ ㈠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中│壬○○│4 萬元 │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中秋│ │場課課長李│山路3 之10號住│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節前某│ │順正(86年│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日 │ │10月1 日調│ │ │ │前金。 │ ││ │ │ │ │職溪湖糖廠│ ├───┼─────┼─────────┼─────┤│ │ │ │ │副廠長) │ │己○○│2 萬元 │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2 千元│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主二路18之16號│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 │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前金。 │ ││ │ │ │ │ │ ├───┼─────┼─────────┼─────┤│ │ │ │ │ │ │己○○│1 萬6 千元│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庚○○ │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㈣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 │主七路30號住處│ │ │ │相符。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㈨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土庫鎮東│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張金木 │平13號住處 │ │ │ │相符。 │├──┼──┼───┼──┼─────┼───────┼───┼─────┼─────────┼─────┤│⒎ │87年│1 月28│ ㈠ │虎尾糖廠農│嘉義市○○○路│壬○○│3 萬2 千元│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長石正│417 巷48號住處│ │至4 萬2 千│採收作業,指定「晉│4萬2千元未││ │ │前某日│ │雄 │ │ │元間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符,多餘的││ │ │ │ │ │ │ │ │後謝。 │錢供購買員││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2 千元│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胡│主二路18之16號│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文德(87年│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7 月31日退│ │ │ │後謝。 │ ││ │ │ │ │休) │ ├───┼─────┼─────────┼─────┤│ │ │ │ │ │ │己○○│1 萬6 千元│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 │ │ │虎尾糖廠辦公室│巳○○│8 萬元 │86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 │ │卯○○│ │採收及搬運作業,指│相符。 ││ │ │ │ │ │ │午○○│ │定「奧大利公司」、│ ││ │ │ │ │ │ │ │ │「奧興利公司」參與│ ││ │ │ │ │ │ │ │ │議價之後謝。 │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帳面未記載││ │ │ │ │任庚○○ │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虎尾農場辦公室│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金額││ │ │ │ │ │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㈣ │新興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里│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李得凱(│民主七路30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87年8 月1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日調升農機├───────┼───┼─────┼─────────┼─────┤│ │ │ │ │股股長,該│新興農場辦公室│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金額││ │ │ │ │農場併入馬│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光農場)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收│未記帳。 ││ │ │ │ │ │ │ │ │現場監工之範圍內,│ ││ │ │ │ │ │ │ │ │盡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 │ │龍岩農場辦公室│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金額││ │ │ │ │ │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㈨ │豐榮農場主│雲林縣土庫鎮東│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張金木(│平13號住處 │ │ │ │相符。 ││ │ │ │ │87年8 月1 │ │ │ │ │ ││ │ │ │ │日調任農場│ │ │ │ │ ││ │ │ │ │課耕作股農│ │ │ │ │ ││ │ │ │ │業技術師,│ │ │ │ │ ││ │ │ │ │該農場併入│ │ │ │ │ ││ │ │ │ │大有農場)│ │ │ │ │ ││ │ │ ├──┼─────┼───────┼───┼─────┼─────────┼─────┤│ │ │ │ ㈩ │虎尾糖廠農│虎尾糖廠辦公室│巳○○│8 萬元 │負責民間甘蔗採收搬│與帳面金額││ │ │ │ │務課長林文│ │卯○○│ │運作業,盡量為陳清│相符。 ││ │ │ │ │華(87年7 │ │午○○│ │讚爭取民間甘蔗採收│ ││ │ │ │ │月31日退休│ │ │ │,使巳○○得以承攬│ ││ │ │ │ │,由張吉雄│ │ │ │此部分甘蔗採收及搬│ ││ │ │ │ │接任) │ │ │ │運。 │ │├──┼──┼───┼──┼─────┼───────┼───┼─────┼─────────┼─────┤│⒏ │87年│10月5 │ ㈠ │虎尾糖廠農│嘉義市○○○路│壬○○│3 萬2 千元│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中秋│ │場課長石正│417 巷48號住處│ │至4 萬2 千│採收作業,指定「晉│4萬2千元未││ │ │節前某│ │雄 │ │ │元間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符,多餘的││ │ │日 │ │ │ │ │ │前金。 │錢供購買員││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虎尾鎮西│壬○○│1 萬2 千元│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場課股長林│安里中正路274 │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雄輝(87年│號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8 月1 日接│ │ │ │前金。 │ ││ │ │ │ │任 │ ├───┼─────┼─────────┼─────┤│ │ │ │ │ │ │己○○│1 萬元 │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帳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前金。 │ ││ │ │ ├──┼─────┼───────┼───┼─────┼─────────┼─────┤│ │ │ │ ㈢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帳面未記載││ │ │ │ │任庚○○ │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㈣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㈤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㈥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㈦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⒐ │88年│2 月16│ ㈠ │虎尾糖廠農│嘉義市○○○路│壬○○│3 萬2 千元│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場課長石正│417 巷48號住處│ │至4 萬2 千│採收作業,指定「晉│4萬2千元未││ │ │前某日│ │雄 │ │ │元間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符,多餘的││ │ │ │ │ │ │ │ │後謝。 │錢供購買員││ │ │ │ │ │ ├───┼─────┼─────────┼─────┤│ │ │ │ │ │ │己○○│2 萬元 │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載。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 │ │ │ │ │巳○○│8 萬元(起│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記載││ │ │ │ │ │ │卯○○│訴書誤載為│採收及搬運作業,指│相符。 ││ │ │ │ │ │ │午○○│7 萬元) │定「奧大利公司」、│ ││ │ │ │ │ │ │ │ │「奧興利公司」參與│ ││ │ │ │ │ │ │ │ │議價之後謝。 │ ││ │ │ ├──┼─────┼───────┼───┼─────┼─────────┼─────┤│ │ │ │ ㈡ │虎尾糖廠耕│雲林縣虎尾鎮西│壬○○│1 萬2 千元│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作股長林雄│安里中正路274 │ │ │採收作業,指定「晉│相符。 ││ │ │ │ │輝 │號住處 │ │ │盈公司」參與議價之│ ││ │ │ │ │ │ │ │ │後謝。 │ ││ │ │ │ │ │ ├───┼─────┼─────────┼─────┤│ │ │ │ │ │ │己○○│1 萬元 │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未記載。 ││ │ │ │ │ │ │ │ │搬運作業,指定林俊│ ││ │ │ │ │ │ │ │ │平所屬廠商參與議價│ ││ │ │ │ │ │ │ │ │之後謝。 │ ││ │ │ ├──┼─────┼───────┼───┼─────┼─────────┼─────┤│ │ │ │ ㈢ │虎尾糖廠原│雲林縣斗六市北│巳○○│8 萬元(起│87年負責發包及監督│與帳面金額││ │ │ │ │料課長廖添│平路80之1 號住│卯○○│訴書誤載為│採收及搬運作業,指│相符。 ││ │ │ │ │盛(自87年│處 │午○○│7 萬元) │定「奧大利公司」、│ ││ │ │ │ │8 月1 日接│ │ │ │「奧興利公司」參與│ ││ │ │ │ │任該職務)│ │ │ │議價之後謝。 │ ││ │ │ ├──┼─────┼───────┼───┼─────┼─────────┼─────┤│ │ │ │ ㈣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帳面未記載││ │ │ │ │任庚○○ │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虎尾農場辦公室│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金額││ │ │ │ │ │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㈤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㈥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 │ │ │龍岩農場辦公室│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金額││ │ │ │ │ │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㈦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搬運現│未記帳。 ││ │ │ │ │ │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 │ │ │ │ │ │量配合搬運業者。 │ ││ │ │ ├──┼─────┼───────┼───┼─────┼─────────┼─────┤│ │ │ │ ㈧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⒑ │88年│9 月24│ ㈠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帳面未記載││ │ │日中秋│ │任庚○○ │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節前某│ │ │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日 ├──┼─────┼───────┼───┼─────┼─────────┼─────┤│ │ │ │ ㈡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㈢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未記帳。 ││ │ │ │ │ │ │ │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 ││ │ │ │ │ │ │ │ │內,盡量配合「晉盈│ ││ │ │ │ │ │ │ │ │公司」與搬運業者。│ ││ │ │ ├──┼─────┼───────┼───┼─────┼─────────┼─────┤│ │ │ │ ㈣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未記帳。 ││ │ │ │ │ │ │ │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 ││ │ │ │ │ │ │ │ │內,盡量配合「晉盈│ ││ │ │ │ │ │ │ │ │公司」與搬運業者。│ ││ │ │ ├──┼─────┼───────┼───┼─────┼─────────┼─────┤│ │ │ │ ㈤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⒒ │89年│2 月5 │ ㈠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帳面未記載││ │ │日春節│ │任庚○○ │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前某日│ │ │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記載││ │ │ │ │ │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㈡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㈢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未記帳。 ││ │ │ │ │ │ │ │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 ││ │ │ │ │ │ │ │ │內,盡量配合「晉盈│ ││ │ │ │ │ │ │ │ │公司」與搬運業者。│ ││ │ │ │ │ │ ├───┼─────┼─────────┼─────┤│ │ │ │ │ │ │巳○○│3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與帳面記載││ │ │ │ │ │ │卯○○│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相符。 ││ │ │ │ │ │ │午○○│ │內,盡量配合「奧大│ ││ │ │ │ │ │ │ │ │利公司」、「奧興利│ ││ │ │ │ │ │ │ │ │公司」 │ ││ │ │ ├──┼─────┼───────┼───┼─────┼─────────┼─────┤│ │ │ │ ㈣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未記帳。 ││ │ │ │ │ │ │ │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 ││ │ │ │ │ │ │ │ │內,盡量配合「晉盈│ ││ │ │ │ │ │ │ │ │公司」與搬運業者。│ ││ │ │ ├──┼─────┼───────┼───┼─────┼─────────┼─────┤│ │ │ │ ㈤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㈥ │虎尾糖廠農│雲林縣斗六市崙│巳○○│6 萬元 │負責民間甘蔗採收搬│與帳面金額││ │ │ │ │務課長張吉│峰里崙南二路36│卯○○│ │運作業,盡量為陳清│相符。 ││ │ │ │ │雄 │號住處 │午○○│ │讚爭取民間甘蔗採收│ ││ │ │ │ │ │ │ │ │,使巳○○得以承攬│ ││ │ │ │ │ │ │ │ │此部分甘蔗採收及搬│ ││ │ │ │ │ │ │ │ │運。 │ │├──┼──┼───┼──┼─────┼───────┼───┼─────┼─────────┼─────┤│⒓ │89年│9 月12│ ㈠ │虎尾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立│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帳面未記載││ │ │日中秋│ │任庚○○(│仁里四維街43巷│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 ││ │ │節前某│ │90年10月16│28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日 │ │日調任農場│ │ │ │。 │ ││ │ │ │ │課耕作股股│ │ │ │ │ ││ │ │ │ │長) │ │ │ │ │ ││ │ │ ├──┼─────┼───────┼───┼─────┼─────────┼─────┤│ │ │ │ ㈡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㈢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 │ │ │ │ │己○○│約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未記帳。 ││ │ │ │ │ │ │ │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 ││ │ │ │ │ │ │ │ │內,盡量配合「晉盈│ ││ │ │ │ │ │ │ │ │公司」與搬運業者。│ ││ │ │ ├──┼─────┼───────┼───┼─────┼─────────┼─────┤│ │ │ │ ㈣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號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 │ │ │ │ │己○○│約6 千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及│未記帳。 ││ │ │ │ │ │ │ │ │搬運現場監工之範圍│ ││ │ │ │ │ │ │ │ │內,盡量配合「晉盈│ ││ │ │ │ │ │ │ │ │公司」與搬運業者。│ ││ │ │ ├──┼─────┼───────┼───┼─────┼─────────┼─────┤│ │ │ │ ㈤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 │ │ │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㈥ │虎尾糖廠農│虎尾糖廠辦公室│巳○○│5 萬元 │盡量督促下屬鼓勵民│與帳面金額││ │ │ │ │務課長張吉│ │卯○○│ │間種甘蔗,使巳○○│相符 ││ │ │ │ │雄(90年6 │ │午○○│ │有更多甘蔗得採收。│ ││ │ │ │ │月30日退休│ │ │ │ │ ││ │ │ │ │) │ │ │ │ │ │├──┼──┼───┼──┼─────┼───────┼───┼─────┼─────────┼─────┤│⒔ │90年│1 月24│ ㈠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於所負責甘蔗採收現│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場監工之範圍內,盡│相符。 ││ │ │前某日│ │ │住處 │ │ │量配合「晉盈公司」│ ││ │ │ ├──┼─────┼───────┼───┼─────┼─────────┼─────┤│ │ │ │ ㈡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 │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 │住處 │ │ │ │ ││ │ │ ├──┼─────┼───────┼───┼─────┼─────────┼─────┤│ │ │ │ ㈢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 │相符。 ││ │ │ │ │ │號住處 │ │ │ │ ││ │ │ ├──┼─────┼───────┼───┼─────┼─────────┼─────┤│ │ │ │ ㈣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 │有村大有98號住│ │ │ │相符。 ││ │ │ │ │ │處 │ │ │ │ │├──┼──┼───┼──┼─────┼───────┼───┼─────┼─────────┼─────┤│⒕ │91年│2 月12│ ㈠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日春節│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相符。 ││ │ │前某日│ │ │住處 │ │ │ │ ││ │ │ ├──┼─────┼───────┼───┼─────┼─────────┼─────┤│ │ │ │ ㈡ │龍岩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葉新益(│主六路51之2 號│ │ │ │相符。 ││ │ │ │ │91年6 月30│住處 │ │ │ │ ││ │ │ │ │日退休,改│ │ │ │ │ ││ │ │ │ │由癸○○接│ │ │ │ │ ││ │ │ │ │任) │ │ │ │ │ ││ │ │ ├──┼─────┼───────┼───┼─────┼─────────┼─────┤│ │ │ │ ㈢ │同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廖建鑫(│主十六路5 之1 │ │ │ │相符。 ││ │ │ │ │91年7 月1 │號住處 │ │ │ │ ││ │ │ │ │日調大有農│ │ │ │ │ ││ │ │ │ │場主任) │ │ │ │ │ ││ │ │ ├──┼─────┼───────┼───┼─────┼─────────┼─────┤│ │ │ │ ㈣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崙背鄉大│壬○○│1 萬元 │同上 │與帳面金額││ │ │ │ │任丁秋豊(│有村大有98號住│ │ │ │相符。 ││ │ │ │ │91年6 月30│處 │ │ │ │ ││ │ │ │ │日退休) │ │ │ │ │ │├──┼──┼───┼──┼─────┼───────┼───┼─────┼─────────┼─────┤│⒖ │92年│2 月1 │ ㈠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未記載(起││ │ │日春節│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訴書誤載為││ │ │前某日│ │ │住處 │ │ │ │與帳面金額││ │ │ ├──┼─────┼───────┼───┼─────┼─────────┼─────┤│ │ │ │ ㈡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未記載(起││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 │訴書誤載為││ │ │ │ │ │號住處 │ │ │ │與帳面金額│├──┼──┼───┼──┼─────┼───────┼───┼─────┼─────────┼─────┤│⒗ │93年│1 月22│ ㈠ │馬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未記載(起││ │ │日春節│ │任歐錦郎 │主四路35之9 號│ │ │ │訴書誤載為││ │ │前某日│ │ │住處 │ │ │ │與帳面金額││ │ │ ├──┼─────┼───────┼───┼─────┼─────────┼─────┤│ │ │ │ ㈡ │大有農場主│雲林縣虎尾鎮民│壬○○│1 萬元 │同上 │未記載(起││ │ │ │ │任廖建鑫 │主十六路5 之1 │ │ │ │訴書誤載為││ │ │ │ │ │號住處 │ │ │ │與帳面金額│└──┴──┴───┴──┴─────┴───────┴───┴─────┴─────────┴─────┘【附表六之一】:

巳○○、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行賄罪嫌部分(即部分附表五、附表六巳○○、午○○包紅包部分)之書證出處:

┌────┬────────┬────┬────┬────────────┐│時間 │編號 │包紅包之│交付金額│備註(帳冊) ││ │ │對象 │ │ │├────┼────────┼────┼────┼────────────┤│87/01/22│附表六編號7 之㈡│胡文德 │8 萬元 │扣押物編號3-3:第10頁 │├────┼────────┼────┼────┼────────────┤│87/01/22│附表六編號7 之㈢│庚○○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3-3:第10頁 │├────┼────────┼────┼────┼────────────┤│87/01/22│附表六編號7 之㈣│李得凱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3-3:第10頁 │├────┼────────┼────┼────┼────────────┤│87/01/22│附表六編號7 之㈥│葉新益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3-3:第10頁 │├────┼────────┼────┼────┼────────────┤│87/01/22│附表六編號7 之㈩│林文華 │8 萬元 │扣押物編號3-3:第10頁 │├────┼────────┼────┼────┼────────────┤│88/02/14│附表六編號9 之㈠│丙○○ │8 萬元 │扣押物編號3-4:第13頁 ││ │ │ │(起訴書│ ││ │ │ │誤載誤載│ ││ │ │ │為7 萬元│ ││ │ │ │) │ │├────┼────────┼────┼────┼────────────┤│88/02/14│附表六編號9 之㈢│戌○○ │8 萬元 │扣押物編號3-4:第13頁 ││ │ │ │(起訴書│ ││ │ │ │誤載誤載│ ││ │ │ │為7 萬元│ ││ │ │ │) │ │├────┼────────┼────┼────┼────────────┤│88/02/14│附表六編號9 之㈣│庚○○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3-4:第13頁 │├────┼────────┼────┼────┼────────────┤│88/02/14│附表六編號9 之㈥│葉新益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3-4:第13頁 │├────┼────────┼────┼────┼────────────┤│89/01/29│附表五編號2 之㈠│丙○○ │7 萬元 │扣押物編號F1:第15頁 │├────┼────────┼────┼────┼────────────┤│89/01/29│附表五編號2 之㈢│戌○○ │7 萬元 │扣押物編號F1:第15頁 │├────┼────────┼────┼────┼────────────┤│89/01/29│附表六編號11之㈠│庚○○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F1:第15頁 │├────┼────────┼────┼────┼────────────┤│89/01/29│附表六編號11之㈢│葉新益 │3 萬元 │扣押物編號F1:第15頁 │├────┼────────┼────┼────┼────────────┤│89/01/29│附表六編號11之㈥│張吉雄 │6 萬元 │扣押物編號F1:第15頁 │├────┼────────┼────┼────┼────────────┤│89/09/09│附表六編號12之㈥│張吉雄 │5 萬元 │扣押物編號F1:第24頁 │└────┴────────┴────┴────┴────────────┘【附表六之二】:

壬○○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後段行賄罪嫌部分(即部分附表六壬○○包紅包部分)之書證出處:

┌────┬────────┬────┬────┬────────────┐│時間 │編號 │包紅包之│交付金額│備註(扣案證物「記載收賄││ │ │對象 │ │名冊及金額」) │├────┼────────┼────┼────┼────────────┤│84年春節│附表六編號1 之㈠│李順正 │4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㈡│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㈢│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㈣│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㈤│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㈧│陳茂洲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1 之㈨│庚○○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84年中秋│附表六編號2 之㈠│李順正 │4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節前某日│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㈡│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㈢│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㈣│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㈤│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㈧│陳茂洲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㈨│庚○○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85年春節│附表六編號3 之㈠│李順正 │4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㈡│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㈢│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㈣│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㈤│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㈧│陳茂洲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3 之㈨│庚○○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85年中秋│附表六編號4 之㈠│李順正 │4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節前某日│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㈡│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㈢│庚○○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2 之㈣│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㈤│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㈧│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4 之㈨│張金木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86年春節│附表六編號5 之㈠│陳良謙 │10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㈡│李順正 │4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㈢│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㈣│庚○○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㈤│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㈥│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㈦│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㈧│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㈨│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5 之㈩│張金木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 ├────────┼────┼────┼────────────┤│ │ │辛○○ │1 萬2 千│(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背面 │├────┼────────┼────┼────┼────────────┤│86年中秋│附表六編號6 之㈠│李順正 │4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節前某日│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㈡│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㈢│庚○○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㈣│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㈤│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㈧│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6 之㈨│張金木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2 頁背面 │├────┼────────┼────┼────┼────────────┤│87年春節│附表六編號7 之㈠│丙○○ │4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元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㈡│胡文德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㈢│庚○○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㈣│李得凱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㈤│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㈧│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7 之㈨│張金木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87年中秋│附表六編號8 之㈠│丙○○ │4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節前某日│ │ │元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8 之㈡│辛○○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8 之㈢│庚○○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 ├────────┼────┼────┼────────────┤│ │附表六編號8 之㈣│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8 之㈤│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8 之㈥│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8 之㈦│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88年春節│附表六編號9 之㈠│丙○○ │4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元 │㈡第294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9 之㈡│辛○○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4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9 之㈣│庚○○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 ├────────┼────┼────┼────────────┤│ │附表六編號9 之㈤│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9 之㈥│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9 之㈦│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背面 ││ ├────────┼────┼────┼────────────┤│ │附表六編號9 之㈧│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背面 │├────┼────────┼────┼────┼────────────┤│88年中秋│附表六編號10之㈠│庚○○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節前某日├────────┼────┼────┼────────────┤│ │附表六編號10之㈡│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0之㈢│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0之㈣│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0之㈤│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89年春節│附表六編號11之㈠│庚○○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前某日 ├────────┼────┼────┼────────────┤│ │附表六編號11之㈡│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1之㈢│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1之㈣│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1之㈤│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89年中秋│附表六編號12之㈠│庚○○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節前某日├────────┼────┼────┼────────────┤│ │附表六編號12之㈡│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六編號12之㈢│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六編號12之㈣│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六編號12之㈤│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90年春節│附表六編號13之㈠│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3之㈡│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3之㈢│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六編號13之㈣│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91年春節│附表六編號14之㈠│歐錦郎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六編號14之㈡│葉新益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六編號14之㈢│廖建鑫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六編號14之㈣│丁秋豐 │1 萬元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92年春節│附表六編號15之㈠│歐錦郎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前某日 ├────────┼────┼────┼────────────┤│ │附表六編號15之㈡│廖建鑫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93年春節│附表六編號16之㈠│歐錦郎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前某日 ├────────┼────┼────┼────────────┤│ │附表六編號16之㈡│廖建鑫 │1 萬元 │(帳面未記載) │└────┴────────┴────┴────┴────────────┘【附表六之三】:

壬○○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㈡1 至5 行賄罪嫌部分(即部分附表五壬○○包紅包部分)之書證出處:

┌────┬────────┬────┬────┬────────────┐│時間 │編號 │包紅包之│交付金額│備註(扣案證物「記載收賄││ │ │對象 │ │名冊及金額」) │├────┼────────┼────┼────┼────────────┤│88年中秋│附表五編號1 之㈠│丙○○ │4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節前某日│ │ │元 │㈡第294 頁 ││ ├────────┼────┼────┼────────────┤│ │附表五編號1 之㈡│辛○○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4 頁 │├────┼────────┼────┼────┼────────────┤│89年春節│附表五編號2 之㈠│丙○○ │4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前某日 │ │ │元 │㈡第294 頁 ││ ├────────┼────┼────┼────────────┤│ │附表五編號2 之㈡│辛○○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4 頁 │├────┼────────┼────┼────┼────────────┤│89年中秋│附表五編號3 之㈠│戌○○ │4 萬2 千│**起訴書附表及被告95年6 ││節前某日│ │ │元 │月23日偵訊筆錄(95年度偵││ │ │ │ │字第2695號卷第176 頁)記││ │ │ │ │載金額為2 萬元 ││ │ │ │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五編號3 之㈡│辛○○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3 頁 │├────┼────────┼────┼────┼────────────┤│90年春節│附表五編號4 之㈠│戌○○ │3 萬2 千│**起訴書附表及被告95年6 ││前某日 │ │ │元 │月23日偵訊筆錄(95年度偵││ │ │ │ │字第2695號卷第177 頁)記││ │ │ │ │載金額為2 萬元 ││ │ │ │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 ├────────┼────┼────┼────────────┤│ │附表五編號4 之㈡│辛○○ │2 萬4 千│**被告95年6 月23日偵訊筆││ │ │ │元 │錄(95年度偵字第2695號卷││ │ │ │ │第177 頁)記載行賄對象為││ │ │ │ │庚○○ ││ │ │ │ │**起訴書附表及被告95年6 ││ │ │ │ │月23日偵訊筆錄(95年度偵││ │ │ │ │字第2695號卷第177 頁)記││ │ │ │ │載金額為1 萬2 千元 ││ │ │ │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4 頁 │├────┼────────┼────┼────┼────────────┤│91年春節│附表五編號5 之㈠│戌○○ │3 萬元 │**起訴書附表及被告95年6 ││前某日 │ │ │ │月23日偵訊筆錄(95年度偵││ │ │ │ │字第2695號卷第177 頁)記││ │ │ │ │載金額為2 萬元 ││ │ │ │ │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 │㈡第293 頁 ││ ├────────┼────┼────┼────────────┤│ │附表五編號5 之㈡│庚○○ │1 萬2 千│申○95年度偵字第2671號卷││ │ │ │元 │㈡第293 頁 │├────┼────────┼────┼────┼────────────┤│92年春節│附表五編號6 之㈠│庚○○ │1 萬2 千│(帳面未記載) ││前某日 │ │ │元 │ │├────┼────────┼────┼────┼────────────┤│93年春節│附表五編號7 之㈠│庚○○ │1 萬2 千│(帳面未記載) ││前某日 │ │ │元 │ │└────┴────────┴────┴────┴────────────┘【附表七】:

檢察官送筆跡鑑定之標單、押標金封:

┌──┬──────┬──────────────┬────────┐│編號│對應採購案之│內容 │備註 ││ │附表編號 │ │ │├──┼──────┼──────────────┼────────┤│甲一│附表三編號4 │奧大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甲二│附表三編號4 │利台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甲三│附表三編號4 │奧興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甲四│附表三編號3 │奧大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甲五│附表三編號3 │奧興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甲六│附表三編號3 │利台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乙一│附表三編號1 │奧大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乙二│附表三編號1 │利台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乙三│附表三編號1 │奧興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乙四│附表三編號2 │奧大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乙五│附表三編號2 │奧興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乙六│附表三編號2 │總盈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丙一│附表三編號5 │奧興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丙二│附表三編號5 │奧大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丙三│附表三編號5 │總盈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丙四│附表三編號6 │奧興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丙五│附表三編號6 │奧大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丙六│附表三編號6 │總盈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1361-8號 ││ │ │之押標金封 │ │├──┼──────┼──────────────┼────────┤│丁一│附表三編號8 │利台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64 頁 │├──┼──────┼──────────────┼────────┤│丁二│附表三編號8 │奧大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65 頁 │├──┼──────┼──────────────┼────────┤│丁三│附表三編號8 │奧興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班)│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66 頁 │├──┼──────┼──────────────┼────────┤│戊一│附表三編號7 │奧興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54 頁 │├──┼──────┼──────────────┼────────┤│戊二│附表三編號7 │總盈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55 頁 │├──┼──────┼──────────────┼────────┤│戊三│附表三編號7 │奧大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人機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班)│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56 頁 │├──┼──────┼──────────────┼────────┤│己一│附表三編號1 │奧大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398 頁 │├──┼──────┼──────────────┼────────┤│己二│附表三編號1 │利台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399 頁 │├──┼──────┼──────────────┼────────┤│己三│附表三編號1 │奧興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標)│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00 頁 │├──┼──────┼──────────────┼────────┤│庚一│附表三編號2 │奧大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08 頁 │├──┼──────┼──────────────┼────────┤│庚二│附表三編號2 │奧興利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09 頁 │├──┼──────┼──────────────┼────────┤│庚三│附表三編號2 │總盈公司「88/89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標)」│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10 頁 │├──┼──────┼──────────────┼────────┤│辛一│附表三編號5 │奧興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甲組)│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34 頁 │├──┼──────┼──────────────┼────────┤│辛二│附表三編號6 │奧興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42 頁 │├──┼──────┼──────────────┼────────┤│辛三│附表三編號6 │奧大利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96年保管字第 ││ │ │蔗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43 頁 │├──┼──────┼──────────────┼────────┤│辛四│附表三編號6 │總盈公司「89/90 年期原料甘蔗│96年保管字第 ││ │ │機械採收及搬運作業(乙組)」│1361-8號, ││ │ │之標單 │96年偵字第4425號││ │ │ │卷第444 頁 │└──┴──────┴──────────────┴────────┘【附表八】【嘉義地檢96年度偵字第8144號併案意旨書附表】:

┌─┬───────────┬────┬────────────┬────┐│編│採購案號(依嘉義縣調查│開標日期│ 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號│站製作之勞務採購招標一│ │ │ ││ │覽表)及名稱 │ │ │ │├─┼───────────┼────┼────────────┼────┤│1 │1:南靖糖廠88/89年期甘│88.10.28│清波號 │清波號:││ │蔗機械採收作業 │ │利台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丑○○ ││ │ │ │秋桂包作業 │ │├─┼───────────┼────┼────────────┼────┤│2 │2:南靖糖廠88/89年期甘│88.10.28│清波號 │清波號:││ │蔗採收搬運作業(外機搬│ │利台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丑○○ ││ │運組) │ │秋桂包作業 │ │├─┼───────────┼────┼────────────┼────┤│3 │6:南靖糖廠89/90年期甘│89.11.6 │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清波號:││ │蔗採收搬運作業(民機採│ │清波號 │丑○○ ││ │收組) │ │盈滿有限公司 │ │├─┼───────────┼────┼────────────┼────┤│4 │7:南靖糖廠89/90年期甘│89.11.6 │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清波號:││ │蔗採收搬運作業(民機甲│ │清波號 │丑○○ ││ │組) │ │盈滿有限公司 │ │├─┼───────────┼────┼────────────┼────┤│5 │20:南靖糖廠91/92年期 │91.10.30│清波號 │奧興利農││ │(砂糖原料二課)甘蔗民│ │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業機械有││ │機採收作業甲組 │ │奧興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巳○○ │├─┼───────────┼────┼────────────┼────┤│6 │23:南靖糖廠91/92年期 │91.10.23│明全包作業 │清波號:││ │(砂糖原料二課)甘蔗搬│ │清波號 │丑○○ ││ │運作業C組 │ │盈滿有限公司 │ │├─┼───────────┼────┼────────────┼────┤│7 │27-1:南靖糖廠92/93 年│第1次: │建農企業社 │建農企業││ │期(砂糖原料一課)甘蔗│92.10.28│清波號 │社:王建││ │採收作業 │第2次: │協進包作業 │雄(併辦││ │(即雲林地檢起訴書附表│92.11.06│ │意旨書誤││ │四編號8之採購案) │(併辦意│ │載為「清││ │ │旨書誤載│ │波號:陳││ │ │為92.11.│ │明祥」。││ │ │16) │ │ │├─┼───────────┼────┼────────────┼────┤│8 │34:南靖糖廠92/93年期 │92.10.28│天壬號 │龍鑫農業││ │(砂糖原料二課)甘蔗民│ │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機械股份││ │機採收作業甲組 │ │奧興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即雲林地檢起訴書附表│ │ │:丁○○││ │四編號7 之採購案) │ │ │ │├─┼───────────┼────┼────────────┼────┤│9 │40:南靖糖廠93/94年期 │93.11.10│建農企業社 │天壬號:││ │甘蔗採收作業 │ │天壬號 │丑○○ ││ │ │ │協益包作業 │ │├─┼───────────┼────┼────────────┼────┤│10│47:南靖糖廠94/95年期 │94.11.4 │天壬號 │天壬號:││ │甘蔗採收搬運作業A組 │ │建農企業社 │丑○○ ││ │ │ │清波號 │ │├─┼───────────┼────┼────────────┼────┤│11│48:南靖糖廠94/95年期 │94.11.4 │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號││ │甘蔗採收搬運作業B組 │ │清波號 │:乙○○││ │ │ │中華商號 │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