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偵聲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歐麒發
馬連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佔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連鴻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歐麒發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案被告馬連鴻、歐麒發,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詢問檢察官意見後,檢察官認本案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建請本院分以被告馬連鴻新臺幣100,000 元、被告歐麒發50,000元具保停止羈押,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 月26日雲檢泰平97偵1295字第7306號函在卷可考,經本院核閱檢察官提出之卷宗後,認檢察官之主張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被告2 人之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犯罪情節等情狀,應准予被告2 人分別於取具並繳納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