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
分院執行監護處分中)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監護處分(97年度執保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免其監護處分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7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5 年確定。查該受刑人於民國97年6 月22日執行監護處分,迄今已近6 月,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載明「目前住院治療中,病情已穩定,可門診續治療」等語,爰依刑法第87條第3 項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
二、本院經審核全卷,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