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1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經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命限制出境在案。被告未曾有逃避刑事追訴或無故遷移住居所不予陳報之情事,被告且願接受法律制裁。今被告已釐清事實,更無逃匿出境之必要,惟被告至今遭限制出境已久,近日有機會出國洽公、觀光,急欲解除限制出境。被告茲保證必定於接獲傳票即準時到案出庭,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固於民國97年9 月9 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查上開限制出境處分已於同年11月28日撤銷管制,此有雲檢家義97偵4258字第30761 號函在卷可查,自無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