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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併科罰金銀元柒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09日起犯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四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後段、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 │口逾公告數額 │博 │成麻醉藥品 │成麻醉藥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 │有期徒刑6 月,併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年 ││ │ │罰金銀元1 萬5 千元│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第1 項 │、第268條 │13條之1 第2 項第4 │13條之1 第2 項第1 ││ │ │ │款 │款 │├───────┼─────────┼─────────┼─────────┼─────────┤│ 犯 罪 日 期 │82年11月09日 │84年05月間之某日起│82年間之某日起至85│83年02、03月間、84││ │ │至85年06月10日止 │年11月14日止 │年06月01日、85年02││ │ │ │ │月15日、85年03月初││ │ │ │ │及85年03月14日 │├───┬───┼─────────┼─────────┼─────────┼─────────┤│偵 │機 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82 │84 │85 │84 ││ 案├───┼─────────┼─────────┼─────────┼─────────┤│年 │ 字 │偵 │偵 │偵 │偵 ││ 號├───┼─────────┼─────────┼─────────┼─────────┤│度 │ 號 │24138 │15115 │1101 │3037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 │院 │ │ │院 ││ ├─┬─┼─────────┼─────────┼─────────┼─────────┤│ 最 │ │年│83 │85 │86 │87 ││ │案├─┼─────────┼─────────┼─────────┼─────────┤│ 後 │ │字│上訴 │易緝 │訴緝 │上更一 ││ │號├─┼─────────┼─────────┼─────────┼─────────┤│ 事 │ │號│1634 │526 │9 │238 ││ ├─┼─┼─────────┼─────────┼─────────┼─────────┤│ 實 │判│年│84 │86 │86 │88 ││ │決├─┼─────────┼─────────┼─────────┼─────────┤│ 審 │日│月│4 │1 │4 │1 ││ │期├─┼─────────┼─────────┼─────────┼─────────┤│ │ │日│19 │6 │18 │20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 │ │ │ │院 ││ ├─┬─┼─────────┼─────────┼─────────┼─────────┤│ │ │年│85 │85 │86 │87 ││ 確 │案├─┼─────────┼─────────┼─────────┼─────────┤│ │ │字│台上 │易緝 │訴緝 │上更一 ││ 定 │號├─┼─────────┼─────────┼─────────┼─────────┤│ │ │號│671 │526 │9 │238 ││ 日 ├─┼─┼─────────┼─────────┼─────────┼─────────┤│ │確│年│85 │86 │86 │88 ││ 期 │定├─┼─────────┼─────────┼─────────┼─────────┤│ │日│月│2 │2 │5 │2 ││ │期├─┼─────────┼─────────┼─────────┼─────────┤│ │ │日│7 │11 │18 │19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犯減刑條例 │、第2 項後段 │、第2 項後段 │、第2 項後段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3 月,併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年 ││ │ │罰金銀元7千5百元 │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