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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97年度聲減字第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②、③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②、③所載,與附表編號①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②、③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①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修正前),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修正前)、第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① │② │③ │├───────┼─────────────┼─────────────┼─────────────┤│ 罪 名 │常業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並應於刑之執│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 │3年。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2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條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下旬至95年5月24日止│95年5 月24日採尿回溯72小時│95年4 月21日起至同年5 月23││ │ │內某時 │日下午10時許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459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835、96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835、961號 ││ │ │95年度偵字第627 、754 、 │ │ ││ │ │970 、1211、1467、1734、 │ │ ││ │ │2019、2146、2156、2242、 │ │ ││ │ │2243、2303、2754、2868號 │ │ │├───┼───┼─────────────┼─────────────┼─────────────┤│最後事│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實審 ├───┼─────────────┼─────────────┼─────────────┤│ │案 號│95年度簡上第68號 │95年度訴第699號 │95年度訴第699號 ││ ├───┼─────────────┼─────────────┼─────────────┤│ │日 期│95年7月17日 │95年12月20日 │95年12月20日 │├───┼───┼─────────────┼─────────────┼─────────────┤│確定日│法 院│ 同 │ 同 │ 同 ││期 ├───┼─────────────┼─────────────┼─────────────┤│ │案 號│ 上 │ 上 │ 上 ││ ├───┼─────────────┼─────────────┼─────────────┤│ │日 期│ 95年10月19日 │ 96年1月8日 │96年1月8日 │├───┴───┼─────────────┼─────────────┼─────────────┤│合於中華民國96│ 不合 │ 合 │ 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表所│ │ ││ │示。 │ │ │└───────┴─────────────┴─────────────┴─────────────┘

裁判日期:200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