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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4號被 告 甲○○

國民(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就其被訴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而被告教育程度不高,父親乙○○及其配偶沈麗蘭均屬中度肢障人士,被告妹妹目前仍在就學,屬低收入戶家庭,被告之兄吳怡輝因無法承受家中龐大壓力自殺身亡,家中陷入烏雲慘澹、愁雲浮沉,家中雙親及妹妹頓失所依,生活陷入困頓,被告經此教訓後,已改過向善,心生警惕,絕無再犯之虞,亦有固定之居所,無逃亡之虞,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懇請賜准被告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為檢察官起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又屬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足見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被告業已於97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其另案所犯施用毒品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部分,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