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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偉元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壬○○原名邱玉梅.被 告 宇龍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卯○○被 告 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被 告 昌億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午○○被 告 嘉永新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A○○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637號、第6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於民國92年間,上網公開招標「雲林縣大

埤鄉休閒農漁園區工程」之採購,因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及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均明示:「截標後合格投標廠商若未達3 家不予開標」,被告偉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元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丁○○(另行審結)及其登記負責人壬○○(原名邱玉梅,另行審結)為確保此項工程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遂於92年10月28日該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推由丁○○親自向同業佐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佐源營造)負責人宙○○(佐源營造及宙○○業經審結)商借牌照,另委請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癸○○(另行審結),向其熟識之被告宇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宇龍營造)負責人卯○○(另行審結)商借公司名義、證件以參與本件工程之投標。而佐源營造之代表人宙○○及被告宇龍營造之代表人卯○○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將渠等公司之名義、證件出借予丁○○、癸○○使用,甘願充當上開工程之陪標廠商,嗣於92年10月29日舉辦之「評選審查會議」,評選結果由丁○○順利使用「佐源營造」名義,以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670萬元之價格得標。

㈡辰○○(另行審結)係被告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

昇營造)負責人(現負責人已更改為丙○○),其於92、93年間,有意承攬大埤鄉公所於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2、03所示開標日期辦理發包之「雲林縣大埤鄉松竹村排水改善工程」、「田子○○○區○路○○路等農水路改善工程」,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需達3 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始行開標之要求,並確保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2、03所示之工程由被告駿昇營造順利得標,復與其合夥人A○○(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委由A○○於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2、03所示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出面向己○○、戌○○、庚○○、甲○○、子○○等人(均業經審結)商借其等所經營之盟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燕營造)、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興營造)、振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振宇營造)、瑋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瑋林營造)、俊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俊和營造)等廠商(均業經審結)之證件、名義參與投標。而己○○、戌○○、庚○○、甲○○、子○○等人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將渠等公司、行號之名義、證件出借予A○○使用,而分別甘願配合A○○之要求,充當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2、03所示2 項工程之陪標廠商。己○○、戌○○、庚○○、甲○○、子○○等人為躲避司法機關查緝,皆依A○○指示,針對各項工程填寫如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2、03所示之較高標價、自行購買押標金並寄出標函,而參加本件公共工程之投標。嗣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2、03所示2 項工程開標當日,開標結果確由被告駿昇營造分別以決標金額1,455 萬元、775萬元順利得標。

㈢玄○○(另行審結)係被告昌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昌億營

造)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午○○),其於92年至94年期間,有意承攬大埤鄉公所辦理發包如起訴書附表丁編號01至07所示之「石龜農地重劃區農路16等農水路改善工程」、○○○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大埤鄉松竹村綠美化工程」、「吉田村道路改善工程」、「頂巷部落農水路改善工程」、○○○鄉○○村○道改善工程」、○○○鄉○○○○鎮村○道路排水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等7 項工程,為確保上開7 項工程均能由被告昌億營造順利得標,乃與其下游包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莊姓成年男子2 人,共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玄○○出面向寅○○借牌1次、向巳○○借牌2次;其餘則委由莊姓包商連續多次於起訴書附表丁編號01至07所示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出面向戌○○借牌1次、向乙○○借牌1次、向己○○借牌5次、向未○○借牌4次、向申○○借牌4 次、向地○○借牌2次、向子○○借牌2次、向天○○借牌1 次、向戊○○借牌1 次,而參與投標。而寅○○、巳○○、戌○○、乙○○、己○○、未○○、申○○、地○○、子○○、天○○、戊○○等人(均業經審結)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將渠等公司、行號之名義、證件出借予玄○○、莊姓包商使用,而分別甘願配合玄○○之要求,充當起訴書附表丁編號01至07所示7 項工程之陪標廠商。寅○○、巳○○、戌○○、黃○○、己○○、未○○、申○○、地○○、子○○、天○○、戊○○等人為躲避司法機關查緝,皆依玄○○或莊姓包商之要求,針對各項工程填寫如起訴書附表丁編號01至07投標金額欄所示之較高標價、自行購買押標金並寄出標函,而分別參加起訴書附表丁編號01至07所示公共工程之投標。嗣如起訴書附表丁所示7 項工程之開標結果,確由被告昌億營造分別以決標金額1,769,000元、2,219,000元、976,000元、1,606,500元、2,126,000元、2,166,000元、1,147,000元順利得標。

㈣宇○○(另行審結)與被告嘉永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永

新營造)負責人A○○(另行審結)2 人,於92年10月初,有意承攬大埤鄉公所公開招標之「大埤鄉公有零售市場修建工程」,為確保被告嘉永新營造能順利標得該工程,遂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A○○出面,在92年10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09月29日)開標日前數日,向被告昌億營造實際負責人玄○○、被告駿昇營造負責人辰○○、嘉展土木包工業(下稱嘉展土木包)之合夥人丑○○(代表人為辛○○)、旗鋒昌土木包工業(下稱旗鋒昌土木包)負責人酉○、和昌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和昌益營造)股東亥○○(代表人林福鴻)等人(嘉展土木包、丑○○、旗鋒昌土木包、酉○、和昌益營造、亥○○等人均業經審結),商借上開廠商之證件、名義參與投標。詎上開廠商之代表人、從業人員竟均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將渠等公司、行號之名義、證件出借予A○○使用,而甘願充當該工程之陪標廠商。渠等為躲避司法機關查緝,皆依A○○指示,針對該工程填寫較高標價、自行購買押標金並寄出標函,而參加本件公共工程之投標。迄92年10月14日開標當日,果由被告嘉永新營造順利以決標金額494萬元得標。

㈤因認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

新營造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或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新營造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或後段規定之罰金刑。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83條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停止之規定,業已於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07月01日施行。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因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而追訴時效完成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應諭知免訴判決,而免訴判決為實體判決,因此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意見參照);另於94年01月0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㈠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㈡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㈢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㈣1 年未滿有期徒刑罪者,3年。㈤拘役或罰金者,1 年。」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㈠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㈡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㈢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㈣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本件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新營造等公司所涉犯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之罪之法定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依其行為時之舊法,追訴時效期間為1年,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5年。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新營造等公司行為時之舊法。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2年10月28日前數日」;被告駿昇營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3年09月30日前數日」(即起訴書附表丙編號03開標日前數日);被告昌億營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4年11月09日前數日」(即起訴書附表丁編號07開標日前數日);被告嘉永新營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2年10月14日前數日」,故其等公司之追訴權時效應自上開日期起算。而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新營造等公司所犯上開罪名,其法定本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前開說明,其追訴權時效應為1 年。是本件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新營造之追訴權時效分別自「92年10月28日前數日」、「93年09月30日前數日」、「94年11月09日前數日」、「92年10月14日前數日」之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並應於「93年10月28日前數日」、「94年09月30日前數日」、「95年11月09日前數日」、「93年10月14日前數日」即告完成。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遲至「95年11月27日」因收受民眾告發信件而分他案調查,有卷附告發信件在卷可參(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491號卷第1 頁),揆諸前開規定,被告等人之追訴權時效業顯已完成。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偉元營造、宇龍營造、駿昇營造、昌億營造、嘉永新營造等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 項前段或後段之罪,其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松坤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起訴書附表丙:工程明細資料一覽表┌─┬────┬────┬──────┬───┬──────┬─────┬─────┬─────┬─────┬───┐│編│工程名稱│開標日期│ 參標廠商 │負責人│ 投標金額 │ 底價 │ 預算金額 │比率(投標 │比率(投標 │ 備註 ││號│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金額/底價)│金額/預算)│ │├─┼────┼────┼──────┼───┼──────┼─────┼─────┼─────┼─────┼───┤│02│雲林縣大│92.11.25│ 三興營造 │戌○○│ 15,160,000│15,200,000│15,310,000│ 99.74% │ 99.02% │ ││ │埤鄉松竹│ ├──────┼───┼──────┤ │ ├─────┼─────┤ ││ │村排水改│ │ 振宇營造 │林德勤│ 15,000,000│ │ │ 98.68% │ 97.98% │ ││ │善工程 │ ├──────┼───┼──────┤ │ ├─────┼─────┤ ││ │ │ │ 盟燕營造 │己○○│ 14,990,000│ │ │ 98.62% │ 97.91% │ ││ │ │ ├──────┼───┼──────┤ │ ├─────┼─────┤ ││ │ │ │★駿昇營造 │辰○○│★14,550,000│ │ │ 95.72% │ 95.04% │ │├─┼────┼────┼──────┼───┼──────┼─────┼─────┼─────┼─────┼───┤│03│田子林重│93.09.30│ 三興營造 │戌○○│ 8,100,000 │8,050,000 │8,157,000 │ 100.62% │ 99.30% │ ││ │劃區農路│ ├──────┼───┼──────┤ │ ├─────┼─────┤ ││ │45路等農│ │ 瑋林營造 │甲○○│ 7,993,000 │ │ │ 99.29% │ 97.99% │ ││ │水路改善│ ├──────┼───┼──────┤ │ ├─────┼─────┤ ││ │工程 │ │★駿昇營造 │辰○○│★7,750,000 │ │ │ 96.27% │ 95.01% │ ││ │ │ ├──────┼───┼──────┤ │ ├─────┼─────┤ ││ │ │ │ 俊和營造 │子○○│ 8,090,000 │ │ │ 100.50% │ 99.18% │ │└─┴────┴────┴──────┴───┴──────┴─────┴─────┴─────┴─────┴───┘

起訴書附表丁:工程明細資料一覽表┌─┬────┬────┬──────┬───┬──────┬─────┬─────┬─────┬─────┬───┐│編│工程名稱│開標日期│ 參標廠商 │負責人│ 投標金額 │ 底價 │ 預算金額 │比率(投標 │比率(投標 │ 備註 ││號│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金額/底價)│金額/預算)│ │├─┼────┼────┼──────┼───┼──────┼─────┼─────┼─────┼─────┼───┤│01│石龜農地│92.12.02│★昌億營造 │玄○○│★1,769,000 │1,850,000 │1,872,000 │ 95.62% │ 94.50% │ ││ │重劃區農│ ├──────┼───┼──────┤ │ ├─────┼─────┤ ││ │路16等農│ │ 晉佑土木包│戌○○│ 1,878,000 │ │ │ 101.51% │ 100.32% │ ││ │水路改善│ ├──────┼───┼──────┤ │ ├─────┼─────┤ ││ │工程 │ │ 權威營造 │乙○○│ 1,870,000 │ │ │ 101.08% │ 99.89% │ ││ │ │ ├──────┼───┼──────┤ │ ├─────┼─────┤ ││ │ │ │ 盟燕營造 │己○○│ 1,800,000 │ │ │ 97.30% │ 96.15% │ │├─┼────┼────┼──────┼───┼──────┼─────┼─────┼─────┼─────┼───┤│02│大埤鄉豐│94.10.21│ 谷源營造 │未○○│ 2,320,000 │2,300,000 │2,357,000 │ 101.00% │ 98.43% │ ││ │岡、興安│ ├──────┼───┼──────┤ │ ├─────┼─────┤ ││ │村等道路│ │ 群福營造 │申○○│ 2,328,000 │ │ │ 101.22% │ 98.77% │ ││ │排水改善│ ├──────┼───┼──────┤ │ ├─────┼─────┤ ││ │工程 │ │★昌億營造 │玄○○│★2,219,000 │ │ │ 96.48% │ 94.15% │ ││ │ │ ├──────┼───┼──────┤ │ ├─────┼─────┤ ││ │ │ │ 全泰土木包│地○○│ 2,309,000 │ │ │ 100.39% │ 97.96% │ ││ │ │ ├──────┼───┼──────┤ │ ├─────┼─────┤ ││ │ │ │ 盟燕營造 │己○○│ 2,286,000 │ │ │ 99.39% │ 96.99% │ │├─┼────┼────┼──────┼───┼──────┼─────┼─────┼─────┼─────┼───┤│03│大埤鄉松│92.12.30│ 唐朝營造 │巳○○│ 995,000 │1,040,000 │1,068,000 │ 95.67% │ 93.16% │ ││ │竹村綠美│ ├──────┼───┼──────┤ │ ├─────┼─────┤ ││ │化工程 │ │★昌億營造 │玄○○│★ 976,000 │ │ │ 93.85% │ 91.39% │ │├─┼────┼────┼──────┼───┼──────┼─────┼─────┼─────┼─────┼───┤│04│吉田村道│93.09.29│★昌億營造 │玄○○│★1,606,500 │1,650,000 │1,700,000 │ 97.36% │ 94.50% │ ││ │路改善工│ ├──────┼───┼──────┤ │ ├─────┼─────┤ ││ │程 │ │ 群福營造 │申○○│ 1,688,000 │ │ │ 102.30% │ 99.29% │ ││ │ │ ├──────┼───┼──────┤ │ ├─────┼─────┤ ││ │ │ │ 唐朝營造 │巳○○│ 1,665,000 │ │ │ 100.91% │ 97.94% │ ││ │ │ ├──────┼───┼──────┤ │ ├─────┼─────┤ ││ │ │ │ 盟燕營造 │己○○│ 1,690,000 │ │ │ 102.42% │ 99.41% │ ││ │ │ ├──────┼───┼──────┤ │ ├─────┼─────┤ ││ │ │ │ 谷源營造 │未○○│ 1,680,000 │ │ │ 101.82% │ 98.82% │ ││ │ │ ├──────┼───┼──────┤ │ ├─────┼─────┤ ││ │ │ │ 俊和營造 │子○○│ 1,685,000 │ │ │ 102.12% │ 99.12% │ │├─┼────┼────┼──────┼───┼──────┼─────┼─────┼─────┼─────┼───┤│05│頂巷部落│93.09.29│★昌億營造 │玄○○│★2,126,000 │2,200,000 │2,250,000 │ 96.64% │ 94.49% │ ││ │農水路改│ ├──────┼───┼──────┤ │ ├─────┼─────┤ ││ │善工程 │ │ 俊和營造 │子○○│ 2,280,000 │ │ │ 103.64% │ 101.33% │ ││ │ │ ├──────┼───┼──────┤ │ ├─────┼─────┤ ││ │ │ │ 群福營造 │申○○│ 2,228,000 │ │ │ 101.27% │ 99.02% │ ││ │ │ ├──────┼───┼──────┤ │ ├─────┼─────┤ ││ │ │ │ 谷源營造 │未○○│ 2,220,000 │ │ │ 100.91% │ 98.67% │ ││ │ │ ├──────┼───┼──────┤ │ ├─────┼─────┤ ││ │ │ │ 盟燕營造 │己○○│ 2,290,000 │ │ │ 104.09% │ 101.78% │ ││ │ │ ├──────┼───┼──────┤ │ ├─────┼─────┤ ││ │ │ │ 久德營造 │寅○○│ 2,205,000 │ │ │ 100.23% │ 98.00% │ │├─┼────┼────┼──────┼───┼──────┼─────┼─────┼─────┼─────┼───┤│06│大埤鄉北│94.10.21│ 谷源營造 │未○○│ 2,260,000 │2,260,000 │2,295,000 │ 100.00% │ 98.47% │ ││ │和村等道│ ├──────┼───┼──────┤ │ ├─────┼─────┤ ││ │改善工程│ │ 群福營造 │申○○│ 2,268,000 │ │ │ 100.35% │ 98.82% │ ││ │ │ ├──────┼───┼──────┤ │ ├─────┼─────┤ ││ │ │ │★昌億營造 │玄○○│★2,166,000 │ │ │ 95.84% │ 94.38% │ ││ │ │ ├──────┼───┼──────┤ │ ├─────┼─────┤ ││ │ │ │ 全泰土木包│地○○│ 2,249,000 │ │ │ 99.51% │ 98.00% │ ││ │ │ ├──────┼───┼──────┤ │ ├─────┼─────┤ ││ │ │ │ 盟燕營造 │己○○│ 2,245,000 │ │ │ 99.34% │ 97.82% │ │├─┼────┼────┼──────┼───┼──────┼─────┼─────┼─────┼─────┼───┤│07│大埤鄉尚│94.11.09│ 佳松營造 │天○○│ 1,205,000 │1,200,000 │1,230,000 │ 100.42% │ 97.97% │ ││ │義、西鎮│ ├──────┼───┼──────┤ │ ├─────┼─────┤ ││ │村等道路│ │ 景宏土木包│戊○○│ 未附印模 │ │ │ - │ - │ ││ │排水及附│ ├──────┼───┼──────┤ │ ├─────┼─────┤ ││ │屬設施改│ │★昌億營造 │玄○○│★1,147,000 │ │ │ 95.58% │ 93.25% │ ││ │善工程 │ │ │ │ │ │ │ │ │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