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500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375 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與被告即告訴人乙○○係叔姪關係,因土地繼承關係而生齟齬,於民國97年7 月11日下午4 時30分許,相約在雲林縣○○鎮○○路東南國中前協議,詎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夥同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徒手之方式,共同毆打被告甲○○,被告甲○○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乙○○,致被告甲○○受有左前臂挫傷、右肩挫傷、右前額挫傷、多處瘀腫之傷害;被告乙○○受有頭部外傷、左前臂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及被告甲○○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暨告訴人即被告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及被告甲○○均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及告訴人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97年度虎簡字第375 號卷第15、16頁)可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