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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5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57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1月5 日死亡,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