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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2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附表┌─────┬───────────┬───────────┐│罪 名│ 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 ②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97年9月22日 │ 97年7月12日 ││日 期│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4966號 │ 偵字第4134號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案 號│97年度六簡字第384 號 │97年度六簡字第377 號 ││事├───┼───────────┼───────────┤│實│判 決│ 97年10月20日 │ 97年10月13日 ││審│日 期│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 97年度六簡字第384 號 │97年度六簡字第377 號 ││判├───┼───────────┼───────────┤│決│判決確│ 97年12月23日 │ 97年12月23日 ││ │定日期│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 │ 第180 號 │ 第181號 │└─────┴───────────┴───────────┘

裁判日期: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