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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圖利加工墮胎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98年聲減字第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圖利加工墮胎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① │② │③ │├───────┼─────────────┼─────────────┼─────────────┤│ 罪 名 │圖利受託使婦女墮胎罪 │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 │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年2 月 │有期徒刑3 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5 條、第290 條第1 │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第││ │項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 │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2年6 月27日上午11時許 │92年間至93年2 月間 │92年間至93年10月間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 │㈠雲林地檢 │臺南地檢 ││關及案│ │ │㈡嘉義地檢 │ ││號 ├───┼─────────────┼─────────────┼─────────────┤│ │案 號│93年度偵續字第7 號 │㈠93年度偵字第20955 ~58、│94年偵字第2183、12954、 ││ │ │ │ 20960 號;94年度偵字第 │12962、13779 、13982、 ││ │ │ │ 1441號 │14206、14207號; ││ │ │ │㈡95年度偵字第5930號 │95年偵字第552 、4077、5711││ │ │ │ │、5848、6660、7396號 │├───┼───┼─────────────┼─────────────┼─────────────┤│最後事│法 院│雲林地院 │ 高雄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實審 ├───┼─────────────┼─────────────┼─────────────┤│ │案 號│93年度少連訴字第26號 │ 97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 │97年上訴字第1094號 ││ ├───┼─────────────┼─────────────┼─────────────┤│ │日 期│95年5 月15日 │ 97年10月31日 │98年1 月21日 │├───┼───┼─────────────┼─────────────┼─────────────┤│確定日│法 院│ 同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期 ├───┼─────────────┼─────────────┼─────────────┤│ │案 號│ 上 │98年度台上字第1004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 ││ ├───┼─────────────┼─────────────┼─────────────┤│ │日 期│95年6 月8 日 │98年2 月26日 │98年7 月23日 │├───┴───┼─────────────┼─────────────┼─────────────┤│合於中華民國96│ 合 │ 不合 │不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3 月(徒刑6 月已易科罰金 │2 年2 月 │3 年 ││權期間或罰金額│ 執行完畢) │ │ │├───────┼─────────────┼─────────────┼─────────────┤│ 附 註│雲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541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26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795 ││ │ │號 │號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表│ │ ││ │ 所示。 │ │ │└───────┴─────────────┴─────────────┴─────────────┘

裁判日期:200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