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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裁定後(原案號:98年度聲減字第1 號),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即甲○○就其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聲請減刑並更定其應執行刑之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且與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有併合處罰之情形,茲聲請予以減刑,並更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可知「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減刑之列。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於90年11月30日,以90年度訴字第376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判決於90年12月24日確定,聲請人並於92年4 月29日入監執行,迄至93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顯已執行完畢,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減刑並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說明,與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 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無庸再予審究,特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0年7月間之某日起至90 │90年7月間之某日起至90 │91年6月初之某日起至91 ││ │年8月23日止 │年8月23日止 │年7月1日止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90年度偵字第1221號 │90年度偵字第1221號 │91年度毒偵字第677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0年度訴字第376號 │90年度訴字第367號 │91年度訴字第416號 ││ ├───┼───────────┼───────────┼───────────┤│ │日 期│90年11月30日 │90年11月30日 │92年1月24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0年度訴字第376號 │90年度訴字第376號 │91年度訴字第416號 ││ ├───┼───────────┼───────────┼───────────┤│ │日 期│90年12月24日 │90年12月24日 │92年2月23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本院96年 ││權期間或罰金額│ │ │度聲減字第1070號已減)│├───────┼───────────┼───────────┼───────────┤│附註 │編號一、二,經90年度訴│同編號一 │編號三至編號五,經96年││ │字第376號判決應執行有 │ │度聲減字第1070號裁定,││ │期徒刑1年6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 │ │ │,褫奪公權8年 │└───────┴───────────┴───────────┴───────────┘┌───────┬───────────┬───────────┬───────────┐│ 編 號 │四 │五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2年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第2項 │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1年6月29日左右 │91年6月初起至6月下旬止│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1年度毒偵字第677號 │91年度偵字第2780號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案 號│91年度訴字第416號 │91年度訴字第308號 │ ││ ├───┼───────────┼───────────┼───────────┤│ │日 期│92年1月24日 │92年3月28日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案 號│91年度訴字第416號 │91年度訴字第308號 │ ││ ├───┼───────────┼───────────┼───────────┤│ │日 期│92年2月23日 │92年4月21日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本院96年 │有期徒刑12年 │ ││權期間或罰金額│度聲減字第1070號已減)│ │ │├───────┼───────────┼───────────┼───────────┤│附註 │同編號三 │同編號三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