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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3 月16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6 月15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8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