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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00 號),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申○○犯附表八編號1至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四編號1至以及附表七編號1至【手法】欄內所示各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申○○自民國83年4 月1 日起至96年6 月15日止,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展業雲林通訊處(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4 樓),為國泰人壽公司保險業務代表,負責招攬保戶、收取保戶繳交之保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繳納房屋貸款及信用卡債款,入不敷出,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並:

㈠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二編號1

至6、及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時地,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二編號1至6及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各該人員繳交之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或保單借款清償款後(各該保單號碼及各次繳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二編號1至6及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未繳回國泰人壽公司,反而連續侵占入己而花用一空。

㈡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暨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附

表四編號1至所示時間,在址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3之4 號之住所內,未經同意或授權,擅以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方法,詐領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款項,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被害保戶,並損及國泰人壽公司之財產暨對於保單借款管理之正確性。

㈢基於侵占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五編號1至、附表六編號1

所示時地,收受如附表五編號1至、附表六編號1所示各該人員繳交之保險費或保單貸款利息後(各該保單號碼及各次繳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五編號1至、附表六編號1所示),未如數繳回國泰人壽公司,反而分別侵占入己而花用一空。

㈣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暨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附

表七編號1至所示時間,在前開住所內,未經同意或授權,擅以附表七編號1至所示手法,分次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如附表七編號1至所示款項,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七編號1至所示之被害保戶與被偽造署押之人,另損及國泰人壽公司之財產暨對於保單借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泰人壽公司代表人子○○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申○○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且依同法第310 條之2 準用同法第454 條之規定可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簡略記載,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⒈國泰人壽公司檢具之如附表一至七所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書

面聲明資料、保單借款借據、保全給付申請書及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等。

⒉臺灣銀行斗六分行98年12月11日斗六營字第09850038521 號函所附之未○○之帳戶交易明細。

⒊斗六市農會98年12月15日斗農信字第0980004865號函所附張秀蓮之帳戶交易明細。

⒋玉山銀行斗六分行98年12月11日玉山斗六字第0981211003號函所附午○○之帳戶交易明細。

⒌雲林林內郵局檢附之辰○○之帳戶交易明細。

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98年12月14日98斗六密字第9023

4 號函所附甲○○之帳戶交易明細。⒎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8年12月16日一斗六字第00340 號函所附癸○○之帳戶交易明細。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8年12月16日中管字第0982104757號函所附卯○○之帳戶交易明細。

⒐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服務部98年12月14日(98)星展帳發字第08347 號函所附丑○○之帳戶交易明細。

⒑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98年12月14日斗存字第0980001187號函所附亥○○○之帳戶交易明細。

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98年12月16日雲營字第0985001352號函所附丙○○、己○○和戌○○之帳戶交易明細。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09822271214473號函所附戊○○之帳戶交易明細。

⒔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98年12月18日彰斗六字第0981218 號函所附酉○○之帳戶交易明細。

⒕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99年1 月11日99斗六密字第9000

4 號函所附甲○○之帳戶交易明細。⒖斗六石榴郵局所附己○○之帳戶交易明細。

⒗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6 紙。

⒘本院電話記錄表1 紙。

⒙被告還款計畫聲明書1 份。

㈡起訴檢察官起訴被告在96年4 月間侵占酉○○、未○○、戌

○○、辛○○○繳交之保費部分,各該犯罪時間是否在當月24日以前,並未提出證據說明,但此攸關被告能否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逕予認定各該犯罪時間均係在當月24日以前(如附表五編號至所示)。又起訴檢察官起訴被告侵占壬○○「自95年3 月1 日起至95年8 月31日止」之保單借款利息部分,亦未說明被告之犯罪時間是否係在95年6月30日以前,但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詳如後述),也應適用上開證據法則,將被告前開犯罪之犯罪時間逕予認定在95年6 月30日以前(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應予敘明。

㈢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乃一般之違背任務犯罪,必不成立詐欺

、侵占、竊盜等特別犯罪,始有該背信罪之適用。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施用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中,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42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國泰人壽公司之職員,負責收取保費等業務,而其將保戶所繳交之保費、保單貸款利息與保單貸款清償款侵吞入己,甚至以偽造保單借款借據、變更保險契約內容與辦理解約等方式詐領財物,固均與其職務有違,然各該行為均分別成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等罪(詳如後述),依前說明,並無再成立背信罪之餘地,先予敘明。

㈡又被告為事實欄㈠、㈡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由修正前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以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並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參見刑法第2 條立法理由說明一),且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上述說明,倘被告行為後,處罰行為所適用之法律有修正之情形,即應先行審認是否屬法律變更,以決定應否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再依比較結果,分別依同條第1 項前段抑但書規定,為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或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裁判時法之依據。至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1 日所作成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 項,係就若干修正後條文,僅為純文字修正,或為法理、既定見解之明文化者,認均非屬法律之變更,故一律適用裁判時法,自非以修正後法律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時,認應適用裁判時法之謂(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92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法律有無變更」,端視修正前後之法律,其刑罰權規範之實質內容,有無不同而定,完全與適用於個案究以何法對被告比較有利無關;至「對被告是否比較有利」,則以修正前後新舊刑法確有不同內容規範為前提,而進一步就個案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何者對被告較有利之結果而言,前者「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先後層次分明,互為因果。基此,不得以「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結果,逆推「法律有無變更」之前提事實是否存在,此攸關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新舊法比較適用,應予辨別釐清。茲就本案有關新舊刑法比較分述如下:

⒈【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

被告為事實欄㈠、㈡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又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上開犯行依修正後之刑法應以數罪併罰論斷之,若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則可以連續犯論以一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

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倘依修正後之刑法,被告持偽造私文書行使而詐欺取財(事實欄㈡所示),可能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是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最低額】: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刑法該條規定為:「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將被告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指業務侵占部分)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⒋【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的立法理由謂:因應刑法增修條文施行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是以同法各罪所定罰金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且因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而為制定。可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係為取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而制定,具有特別準據法之性質,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331號、第4185號、第14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其

所為事實欄㈠、㈡所示犯罪,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㈢茲就被告所犯罪名分述如下:

⒈被告就事實欄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⒉被告就事實欄㈡、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署押或盜用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保單借款借據等資料,使國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匯款不等之金額至各保戶之帳戶內,被告再以匯款錯誤為由請各保戶將該款項領出交其花用,均未失手,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衡情各該保戶僅是處於被支配者之角色,渠等對於被告之要求均無拒絕之餘地,此觀被告以同一手法多次得手可明,是在國泰人壽公司匯款至各該保戶帳戶內與各保戶時,被告對各該匯入之款項實際上以處於隨時可得提領使用之狀態,被告之詐欺取財行為業已既遂,則被告事後要求各該保戶再將款項領出之行為,不再論以詐欺取財罪,併此陳明。

㈣被告於密接時地偽造己○○、辰○○、張秀蓮、卯○○與癸

○○之署押而製作數份保單借款借據、國泰人壽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或國泰人壽公司解約訪問報告單等(見附表四編號

6、9;附表七編號、、、),各該舉動無法獨立分開評價,均各別成立接續犯,各別視同接續之一行為。

㈤就事實欄㈠、㈡之部分,被告前後多次侵占、行使偽造私

文書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就事實欄㈡之部分,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以牽連犯論處,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另修正後之刑法第56條業已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是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者,應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者,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則:

⒈被告就事實欄㈣所示犯行,係持偽造私文書向國泰人壽公

司詐欺取財,在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應認為均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被告就事實欄㈢、㈣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等罪

,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與其所犯事實欄㈠、㈡所示之罪併罰之。

㈦量刑之依據:

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裁判要旨足供本案定刑之參考。

⒉又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

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像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合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⒊本院審酌被告在國泰人壽公司任職13年餘,因缺錢花用竟將

保戶繳交之保費侵占,甚至偽造保單借款借據等文件持以詐領金錢,金額非微,次數甚多,誠屬不該,但本院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清楚交代作案細節,犯後態度尚佳,已見悔改之心,但礙於經濟能力,無法與國泰人壽公司或各該保戶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暨被告各次侵占或詐欺取財之數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所示之刑。

㈧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

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考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通緝犯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且有失權之效果,是條文之解釋自應採限縮解釋,僅就條文所明定之情形予以適用。則在該條例「施行後」,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甚至在96年12月31日以後始通緝者,並未明定不得減刑,自不得逕以條文之擴張解釋剝奪被通緝人受減刑寬典之機會,而應回歸該條例第2 條之「原則減刑,例外不減刑」之原則,予以減刑。經查,被告雖曾因本案遭檢察署通緝在案,但其發佈通緝之時間係在97年12月12日,被緝獲之時間則在97年12月15日,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通緝(協尋)案件報告書1 紙附卷可查,依前說明,並非屬該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則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復查無不得減刑之情事,均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與其他於96年4 月24日以後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㈨附表四編號1至以及附表七編號1至【手法】欄內所示

各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盜蓋「甲○○」、「寅○○○」之印文各1 枚(如附表四編號4、附表七編號所示),並非偽造,不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13 號判例意旨可參),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侵占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時地,收受壬○○所繳交之保單貸款利息後,連續侵吞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國泰人壽公司檢具壬○○之書面聲明和被告之自白為主要論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收受壬○○所繳交之前開款項,惟堅決否認有被訴犯嫌,辯稱:伊當初有繳交18,955元與國泰人壽公司,伊沒有侵占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保費等語。

肆、經查,被告確有將壬○○繳交之18,955元保單貸款利息繳回國泰人壽公司之事實,已經國泰人壽公司以書狀陳述明確,此有刑事告訴狀所附「申○○侵害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復為起訴檢察官所肯認,此觀起訴書附表編號之記載也得明瞭。是被告辯稱其未侵占上開款項等語,應可採信。起訴檢察官一方面採納國泰人壽公司之說詞,另一方面卻認被告侵占上開款項,顯有矛盾。揆諸上開判例要旨,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認定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秀 虹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申○○侵占保費一覽表(95年6月30日以前)】┌──┬────┬─────┬─────┬────┬─────┐│編號│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 │保單號碼暨│保費金額│備 註││ │ │ │被保險人(│ │ ││ │ │ │即支付保費│ │ ││ │ │ │之人) │ │ │├──┼────┼─────┼─────┼────┼─────┤│ 1 │91年12月│戌○○位於│0000000000│18,810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5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年││ │ │8 號之家中│ │ │繳 │├──┼────┼─────┼─────┼────┼─────┤│ 2 │92年12月│戌○○位於│0000000000│18,810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5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年││ │ │8 號之家中│ │ │繳 │├──┼────┼─────┼─────┼────┼─────┤│ 3 │93年11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4 │93年11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5 │93年12月│戌○○位於│0000000000│18,810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5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年││ │ │8 號之家中│ │ │繳 │├──┼────┼─────┼─────┼────┼─────┤│ 6 │94年2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7 │94年2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8 │94年4 月│被告位於雲│0000000000│30,000元│⑴見起訴書││ │26日 │林縣斗六市│(陳立萍)│ │附表編號43││ │ │榴中里北環│ │ │⑵保費以匯││ │ │路13之4 號│ │ │款方式給付││ │ │家中 │ │ │ │├──┼────┼─────┼─────┼────┼─────┤│ 9 │94年5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4年5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4年8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4年8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4年11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4年11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4年11月│丁○○位於│0000000000│6,99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丁○○)│ │附表編號7 ││ │ │市○○路33│ │ │⑵保費為月││ │ │3 巷77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4年12月│戌○○位於│0000000000│18,810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5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年││ │ │8 號之家中│ │ │繳 │├──┼────┼─────┼─────┼────┼─────┤│  │95年2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5年2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5年5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5年5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附表二:申○○侵占保單貸款利息一覽表(95年6 月30日以前)】┌──┬────┬─────┬─────┬────┬─────┐│編號│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 │保單號碼暨│利息金額│備 註││ │ │ │被保險人(│ │ ││ │ │ │即支付保單│ │ ││ │ │ │貸款利息之│ │ ││ │ │ │人) │ │ │├──┼────┼─────┼─────┼────┼─────┤│ 1 │92年9 月│壬○○位於│0000000000│5,50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雲林縣斗六│(壬○○)│ │附表編號10││ │93年2 月│市○○路72│ │ │⑵每6 個月││ │29日間某│巷8 號之家│ │ │繳息1 次 ││ │日 │中 │ │ │ │├──┼────┼─────┼─────┼────┼─────┤│ 2 │93年3 月│壬○○位於│0000000000│5,56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雲林縣斗六│(壬○○)│ │附表編號10││ │93年8 月│市○○路72│ │ │⑵每6 個月││ │31日間某│巷8 號之家│ │ │繳息1 次 ││ │日 │中 │ │ │ │├──┼────┼─────┼─────┼────┼─────┤│ 3 │93年9 月│壬○○位於│0000000000│5,47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雲林縣斗六│(壬○○)│ │附表編號10││ │94年2 月│市○○路72│ │ │⑵每6 個月││ │28日間某│巷8 號之家│ │ │繳息1 次 ││ │日 │中 │ │ │ │├──┼────┼─────┼─────┼────┼─────┤│ 4 │94年3 月│被告位於雲│0000000000│5,567元 │⑴見起訴書││ │16日 │林縣斗六市│(壬○○)│ │附表編號10││ │ │榴中里北環│☆此筆交易│ │⑵每6 個月││ │ │路13之4 號│與他筆模式│ │繳息1 次 ││ │ │之家中 │不同。乃係│ │ ││ │ │ │壬○○為繳│ │ ││ │ │ │交當期(94│ │ ││ │ │ │年3 月1 日│ │ ││ │ │ │起至84年8 │ │ ││ │ │ │月31日止)│ │ ││ │ │ │保費及利息│ │ ││ │ │ │,以匯款方│ │ ││ │ │ │式將保費連│ │ ││ │ │ │同利息共19│ │ ││ │ │ │, 623 元匯│ │ ││ │ │ │至被告申設│ │ ││ │ │ │之斗六郵局│ │ ││ │ │ │帳戶內(帳│ │ ││ │ │ │號:700030│ │ ││ │ │ │0000000000│ │ ││ │ │ │)後,被告│ │ ││ │ │ │將利息部分│ │ ││ │ │ │予以侵占。│ │ │├──┼────┼─────┼─────┼────┼─────┤│ 5 │94年9 月│壬○○位於│0000000000│5,47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雲林縣斗六│(壬○○)│ │附表編號10││ │95年2 月│市○○路72│ │ │⑵每6 個月││ │28日間某│巷8 號之家│ │ │繳息1 次 ││ │日 │中 │ │ │ │├──┼────┼─────┼─────┼────┼─────┤│ 6 │95年3 月│壬○○位於│0000000000│5,56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雲林縣斗六│(壬○○)│ │附表編號10││ │95年6 月│市○○路72│ │ │⑵每6 個月││ │30日間某│巷8 號之家│ │ │繳息1 次 ││ │日 │中 │ │ │ │└──┴────┴─────┴─────┴────┴─────┘【附表三:申○○侵占保單貸款清償款一覽表】┌──┬────┬─────┬─────┬────┬─────┐│編號│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 │保單號碼暨│清償款金│備 註││ │ │ │被保險人(│額 │ ││ │ │ │即支付保單│ │ ││ │ │ │貸款清償款│ │ ││ │ │ │之人) │ │ │├──┼────┼─────┼─────┼────┼─────┤│ 1 │94年5 月│被告位於雲│0000000000│5,000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林縣斗六市│(庚○○)│ │附表編號11││ │ │榴中里北環│ │ │ ││ │ │路13之4 號│ │ │ ││ │ │家中 │ │ │ │├──┼────┼─────┼─────┼────┼─────┤│ 2 │95年1 月│地○○位於│0000000000│350,000 │⑴見起訴書││ │3 日 │雲林縣斗六│(地○○)│元 │附表編號12││ │ │市○○路6 │ │ │ ││ │ │之2 號之家│ │ │ ││ │ │中 │ │ │ │└──┴────┴─────┴─────┴────┴─────┘【附表四:申○○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書及保單借款借據詐欺取財一覽表(95年6 月30日以前)】┌──┬────┬────┬───────────┬─────┐│編號│時 間│被害保戶│手 法│備 註│├──┼────┼────┼───────────┼─────┤│ 1 │87年9 月│甲○○ │在空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⑴見起訴書││ │8 日(起│ │書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附表編號34││ │訴書誤載│ │位偽簽「甲○○」之署名│⑵他字卷第││ │為「87年│ │1 枚,並勾選「變更繳清│57頁至第58││ │9 月5 日│ │保險」之選項,且在保單│頁、本院卷││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第67頁至第││ │ │ │00」號,以偽造該份保險│68頁、第17││ │ │ │契約內容變更書,以證明│5頁。 ││ │ │ │甲○○有向國泰人壽公司│ ││ │ │ │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 ││ │ │ │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 ││ │ │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 │ │ │陷於錯誤,誤認甲○○有│ ││ │ │ │借款需求而於數日後交付│ ││ │ │ │現金9,000 元與申○○。│ │├──┼────┼────┼───────────┼─────┤│ 2 │87年10月│己○○ │在空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⑴見起訴書││ │2 日(起│ │書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附表編號38││ │訴書誤載│ │位偽簽「己○○」之署名│⑵他字卷第││ │為「87年│ │1 枚,並勾選「變更繳清│67頁至第68││ │9 月27日│ │保險」之選項,且在保單│頁、本院卷││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第77頁至第││ │ │ │36」號,以偽造該份保險│78頁、第21││ │ │ │契約內容變更書,以證明│5頁。 ││ │ │ │己○○有向國泰人壽公司│ ││ │ │ │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 ││ │ │ │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 ││ │ │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 │ │ │陷於錯誤,誤認己○○有│ ││ │ │ │借款需求而於數日後交付│ ││ │ │ │現金70,000元與申○○。│ │├──┼────┼────┼───────────┼─────┤│ 3 │88年2 月│蔡全貴 │在空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⑴見起訴書││ │12日(起│ │書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附表編號35││ │訴書誤載│ │位偽簽「蔡全貴」之署名│⑵他字卷第││ │為「88年│ │1 枚,並勾選「變更繳清│60頁至第61││ │2 月25日│ │保險」之選項,且在保單│頁、本院卷││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第70頁至第││ │ │ │85」號,以偽造該份保險│71頁、第15││ │ │ │契約內容變更書,以證明│7 頁。 ││ │ │ │蔡全貴有向國泰人壽公司│ ││ │ │ │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 ││ │ │ │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 ││ │ │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 │ │ │陷於錯誤,誤認蔡全貴有│ ││ │ │ │借款需求而於數日後交付│ ││ │ │ │現金5,000 元與申○○。│ │├──┼────┼────┼───────────┼─────┤│ 4 │90年7 月│甲○○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4 日(起│ │立據人欄位及借款金匯撥│附表編號32││ │訴書誤載│ │聲明書上偽簽「甲○○貴│⑵他字卷第││ │為「90年│ │」之署名各1 枚,並盜蓋│54頁、本院││ │4 月5 日│ │甲○○之印文各1 枚,又│卷第64頁、││ │」) │ │填載甲○○之身分證號碼│第213頁。 ││ │ │ │、住址及聯絡電話,且在│ ││ │ │ │保單號碼欄位填寫「7704│ ││ │ │ │54 2679 」號,復在金額│ ││ │ │ │欄位填載「肆仟元整」,│ ││ │ │ │以偽造該份保單借款借據│ ││ │ │ │,以證明甲○○有向國泰│ ││ │ │ │人壽公司借款之意,並持│ ││ │ │ │往上述展業雲林通訊處交│ ││ │ │ │由業務課不知情之承辦人│ ││ │ │ │員以行使,使該承辦人員│ ││ │ │ │於審核後陷於錯誤,誤認│ ││ │ │ │甲○○有借款需求而於數│ ││ │ │ │日後交付現金4,000 元與│ ││ │ │ │申○○。 │ │├──┼────┼────┼───────────┼─────┤│ 5 │91年5 月│甲○○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28日 │ │立據人欄位及借款金匯撥│附表編號33││ │ │ │聲明書上各偽簽「甲○○│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各盜蓋「│55頁、本院││ │ │ │甲○○」之印文各1 枚,│卷第65頁、││ │ │ │又填載甲○○之身分證號│第178頁。 ││ │ │ │碼、住址及聯絡電話,且│ ││ │ │ │在保單號碼欄位填寫「77│ ││ │ │ │00000000」號,復在金額│ ││ │ │ │欄位填載「壹萬壹仟元整│ ││ │ │ │」,以偽造該份保單借款│ ││ │ │ │借據,以證明甲○○有向│ ││ │ │ │國泰人壽公司借款之意,│ ││ │ │ │並持往上述展業雲林通訊│ ││ │ │ │處交由業務課不知情之承│ ││ │ │ │辦人員以行使,使該承辦│ ││ │ │ │人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 ││ │ │ │誤認甲○○有借款需求而│ ││ │ │ │於數日後交付現金11,000│ ││ │ │ │元與申○○。 │ │├──┼────┼────┼───────────┼─────┤│ 6 │91年7 月│己○○ │在2 紙保單借款借據內要│⑴見起訴書││ │2 日 │ │保人立據人欄位和借款金│附表編號36││ │ │ │匯撥聲明書上各偽簽「林│、37 ││ │ │ │素蘭」之署名2 枚,又填│⑵他字卷第││ │ │ │載己○○之身分證號碼、│63頁、第65││ │ │ │住址及聯絡電話,且分別│頁、本院卷││ │ │ │在保單號碼欄位填寫「77│第73頁、第││ │ │ │00000000」號、「556563│75頁、第19││ │ │ │8035」號,復在金額欄位│0 頁。 ││ │ │ │先後填載「壹萬伍仟元整│ ││ │ │ │」、「參萬伍仟元整」,│ ││ │ │ │以偽造各該保單借款借據│ ││ │ │ │,以證明己○○有向國泰│ ││ │ │ │人壽公司借款之意,並同│ ││ │ │ │時持往上述展業雲林通訊│ ││ │ │ │處交由業務課不知情之承│ ││ │ │ │辦人員以行使,使該承辦│ ││ │ │ │人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 ││ │ │ │誤認己○○有借款需求而│ ││ │ │ │扣除先前借款利息與積欠│ ││ │ │ │之保費後,於91年7 月4 │ ││ │ │ │日合計匯款45,189元至林│ ││ │ │ │素蘭斗六石榴郵局帳戶內│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 │ │ │號),申○○復於數日後│ ││ │ │ │以匯款錯誤為由,請林素│ ││ │ │ │蘭將上開款項領出交其花│ ││ │ │ │用。 │ │├──┼────┼────┼───────────┼─────┤│ 7 │92年11月│未○○、│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9日 │張硯傑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13││ │ │ │名欄位各偽簽「未○○」│⑵他字卷第││ │ │ │、「張硯傑」之署名1 枚│20頁、本院││ │ │ │,並填載未○○、張硯傑│卷第30頁、││ │ │ │之身分證號碼、未○○住│第161 頁。││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單│ ││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 ││ │ │ │52」號,復在金額欄位填│ ││ │ │ │載「貳仟元整」,而偽造│ ││ │ │ │該份保單借款借據,以證│ ││ │ │ │明未○○有向國泰人壽公│ ││ │ │ │司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 ││ │ │ │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 ││ │ │ │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 ││ │ │ │使,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 ││ │ │ │後陷於錯誤,誤認未○○│ ││ │ │ │有借款需求而於92年11月│ ││ │ │ │20日匯款2,000 元至陳美│ ││ │ │ │紅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帳戶│ ││ │ │ │內(帳號為000000000000│ ││ │ │ │號),申○○復於數日後│ ││ │ │ │以匯款錯誤為由,請陳美│ ││ │ │ │紅領出款項交其花用。 │ │├──┼────┼────┼───────────┼─────┤│ 8 │92年6 月│丙○○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7日 │ │借款人、被保險人欄位各│附表編號27││ │ │ │偽簽「丙○○」之署名1 │⑵他字卷第││ │ │ │枚,另在代辦人法定代理│45頁、本院││ │ │ │人欄位偽簽「林春華」之│卷第55頁、││ │ │ │署名1 枚,又填載丙○○│第189頁。 ││ │ │ │、林春華之身分證號碼、│ ││ │ │ │丙○○住址及聯絡電話,│ ││ │ │ │且在保單號碼欄位填寫「│ ││ │ │ │0000000000」號,復在金│ ││ │ │ │額欄位填載「貳萬伍仟元│ ││ │ │ │整」,而偽造該份保單借│ ││ │ │ │款借據,以證明丙○○有│ ││ │ │ │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之意│ ││ │ │ │,並持往上述展業雲林通│ ││ │ │ │訊處交由業務課不知情之│ ││ │ │ │承辦人員以行使,使該承│ ││ │ │ │辦人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 ││ │ │ │,誤認丙○○有借款需求│ ││ │ │ │而於92年6 月18日匯款25│ ││ │ │ │,000元至丙○○斗六石榴│ ││ │ │ │郵局帳戶內(帳號為0301│ ││ │ │ │0000000000號),申○○│ ││ │ │ │復於92年6 月20日以匯款│ ││ │ │ │錯誤為由,使丙○○將上│ ││ │ │ │開款項領出交其花用。 │ │├──┼────┼────┼───────────┼─────┤│ 9 │93年6 月│辰○○ │在2 紙保單借款借據內要│⑴見起訴書││ │14日 │ │保人借款人及被保險人欄│附表編號19││ │ │ │位各偽簽「辰○○」之署│、22 ││ │ │ │名2 枚,又填載辰○○之│⑵他字卷第││ │ │ │身分證號碼、住址及聯絡│30頁、第36││ │ │ │電話,且分別在保單號碼│頁、本院卷││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第40頁、第││ │ │ │號、「0000000000」號,│46頁、第17││ │ │ │復在金額欄位先後填載「│0 頁。 ││ │ │ │壹萬肆仟元整」、「貳仟│ ││ │ │ │元整」,而偽造各該保單│ ││ │ │ │借款借據,用以證明陳玉│ ││ │ │ │完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 ││ │ │ │之意,並同時持往上述展│ ││ │ │ │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 ││ │ │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 │ │ │陷於錯誤,誤認辰○○均│ ││ │ │ │有借款需求而於93年6 月│ ││ │ │ │16日合計匯款16,00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2,000 元│ ││ │ │ │」與「25,000元」)至陳│ ││ │ │ │玉完林內郵局帳戶內(帳│ ││ │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於數日後以匯│ ││ │ │ │款錯誤為由,請辰○○將│ ││ │ │ │上開款項領出交其花用。│ │├──┼────┼────┼───────────┼─────┤│  │93年9 月│午○○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4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15││ │ │ │名欄位各偽簽「午○○」│⑵他字卷第││ │ │ │、「林偉祥」之署名1 枚│23頁、本院││ │ │ │,並填載午○○、林偉祥│卷第33頁、││ │ │ │之身分證號碼、午○○住│第167頁。 ││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單│ ││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 ││ │ │ │18」號,復在金額欄位填│ ││ │ │ │載「參仟元整」,而偽造│ ││ │ │ │該份保單借款借據,以證│ ││ │ │ │明午○○有向國泰人壽公│ ││ │ │ │司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 ││ │ │ │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 ││ │ │ │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 ││ │ │ │使,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 ││ │ │ │後陷於錯誤,誤認午○○│ ││ │ │ │有借款需求而於93年9 月│ ││ │ │ │15日匯款3,000 元至陳思│ ││ │ │ │予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 ││ │ │ │內(帳號為000000000000│ ││ │ │ │9 號),申○○再於同日│ ││ │ │ │以匯錯帳款為由,請陳思│ ││ │ │ │予將上開款項轉帳至陳淑│ ││ │ │ │惠土地銀行帳戶內花用。│ │└──┴────┴────┴───────────┴─────┘【附表五:申○○侵占保費一覽表(95年7月1日以後)】┌──┬────┬─────┬─────┬────┬─────┐│編號│時 間│地 點│保單號碼暨│保費金額│備 註││ │ │ │被保險人(│ │ ││ │ │ │即交付保費│ │ ││ │ │ │之人) │ │ │├──┼────┼─────┼─────┼────┼─────┤│ 1 │95年8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2 │95年8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3 │95年11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4 │95年11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5 │95年11月│丁○○位於│0000000000│6,99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丁○○)│ │附表編號7 ││ │ │市○○路33│ │ │⑵保費為月││ │ │3 巷77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6 │95年12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 │8 號之家中│ │ │繳 │├──┼────┼─────┼─────┼────┼─────┤│ 7 │96年1 月│酉○○位於│0000000000│2,66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酉○○)│ │附表編號3 ││ │ │市○○路75│ │ │⑵保費為月││ │ │巷10弄7 號│ │ │繳 ││ │ │之家中 │ │ │ │├──┼────┼─────┼─────┼────┼─────┤│ 8 │96年1 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 │8 號之家中│ │ │繳 │├──┼────┼─────┼─────┼────┼─────┤│ 9 │96年2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6年2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6年2 月│酉○○位於│0000000000│2,66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酉○○)│ │附表編號3 ││ │ │市○○路75│ │ │⑵保費為月││ │ │巷10弄7 號│ │ │繳 ││ │ │之家中 │ │ │ │├──┼────┼─────┼─────┼────┼─────┤│  │96年2 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 │8 號之家中│ │ │繳 │├──┼────┼─────┼─────┼────┼─────┤│  │96年2 月│辛○○○位│0000000000│5,300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於雲林縣林│(辛○○○│ │附表編號8 ││ │ │內鄉林中村│) │ │⑵保費為月││ │ │瑞農28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3 月│酉○○位於│0000000000│2,66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酉○○)│ │附表編號3 ││ │ │市○○路75│ │ │⑵保費為月││ │ │巷10弄7 號│ │ │繳 ││ │ │之家中 │ │ │ │├──┼────┼─────┼─────┼────┼─────┤│  │96年3 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 │8 號之家中│ │ │繳 │├──┼────┼─────┼─────┼────┼─────┤│  │96年3 月│未○○位於│0000000000│1,405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未○○)│ │附表編號4 ││ │ │市○○路中│ │ │⑵保費為月││ │ │興巷27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3 月│辛○○○位│0000000000│5,300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於雲林縣林│(辛○○○│ │附表編號8 ││ │ │內鄉林中村│) │ │⑵保費為月││ │ │瑞農28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3 月│丁○○位於│0000000000│10,299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天○○)│ │附表編號9 ││ │ │市○○路33│☆由其母親│ │⑵保費為季││ │ │3 巷77號之│丁○○支付│ │繳 ││ │ │家中 │保費 │ │ │├──┼────┼─────┼─────┼────┼─────┤│  │96年4 月│酉○○位於│0000000000│2,66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雲林縣斗六│(酉○○)│ │附表編號3 ││ │4 月24日│市○○路75│ │ │⑵保費為月││ │以前) │巷10弄7 號│ │ │繳 ││ │ │之家中 │ │ │ │├──┼────┼─────┼─────┼────┼─────┤│  │96年4 月│未○○位於│0000000000│1,405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雲林縣斗六│(未○○)│ │附表編號4 ││ │4 月24日│市○○路中│ │ │⑵保費為月││ │以前) │興巷27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4 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4 月24日│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以前) │8 號之家中│ │ │繳 │├──┼────┼─────┼─────┼────┼─────┤│  │96年4 月│辛○○○位│0000000000│5,300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於雲林縣林│(辛○○○│ │附表編號8 ││ │4 月24日│內鄉林中村│) │ │⑵保費為月││ │以前) │瑞農28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5 月│酉○○位於│0000000000│2,66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酉○○)│ │附表編號3 ││ │ │市○○路75│ │ │⑵保費為月││ │ │巷10弄7 號│ │ │繳 ││ │ │之家中 │ │ │ │├──┼────┼─────┼─────┼────┼─────┤│  │96年5 月│丙○○位於│0000000000│4,052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丙○○)│ │附表編號1 ││ │ │市○○路7 │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6年5 月│乙○○位於│0000000000│5,459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乙○○)│ │附表編號2 ││ │ │市○○街83│ │ │⑵保費為季││ │ │號之家中 │ │ │繳 │├──┼────┼─────┼─────┼────┼─────┤│  │96年5 月│未○○位於│0000000000│1,405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未○○)│ │附表編號4 ││ │ │市○○路中│ │ │⑵保費為月││ │ │興巷27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5 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 │8 號之家中│ │ │繳 │├──┼────┼─────┼─────┼────┼─────┤│  │96年5 月│辛○○○位│0000000000│5,300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於雲林縣林│(辛○○○│ │附表編號8 ││ │ │內鄉林中村│) │ │⑵保費為月││ │ │瑞農28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6 月│酉○○位於│0000000000│2,667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酉○○)│ │附表編號3 ││ │ │市○○路75│ │ │⑵保費為月││ │ │巷10弄7 號│ │ │繳 ││ │ │之家中 │ │ │ │├──┼────┼─────┼─────┼────┼─────┤│  │96年6 月│未○○位於│0000000000│1,405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未○○)│ │附表編號4 ││ │ │市○○路中│ │ │⑵保費為月││ │ │興巷27號之│ │ │繳 ││ │ │家中 │ │ │ │├──┼────┼─────┼─────┼────┼─────┤│  │96年6 月│戌○○位於│0000000000│2,268元 │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6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月││ │ │8 號之家中│ │ │繳 │├──┼────┼─────┼─────┼────┼─────┤│  │96年6 月│丁○○位於│0000000000│10,299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天○○)│ │附表編號9 ││ │ │市○○路33│☆由其母親│ │⑵保費為季││ │ │3 巷77號之│丁○○支付│ │繳 ││ │ │家中 │保費 │ │ │├──┼────┼─────┼─────┼────┼─────┤│  │96年12月│戌○○位於│0000000000│18,810元│⑴見起訴書││ │間某日 │雲林縣斗六│(戌○○)│ │附表編號5 ││ │ │市鎮○路20│ │ │⑵保費為年││ │ │8 號之家中│ │ │繳 │└──┴────┴─────┴─────┴────┴─────┘【附表六:申○○侵占保單貸款利息一覽表(95年7 月1 日以後)】┌──┬────┬─────┬─────┬────┬─────┐│編號│時 間│地 點│保單號碼暨│利息金額│備 註││ │ │ │被保險人(│ │ ││ │ │ │即支付保單│ │ ││ │ │ │貸款利息之│ │ ││ │ │ │人) │ │ │├──┼────┼─────┼─────┼────┼─────┤│ 1 │95年9 月│壬○○位於│0000000000│5,47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雲林縣斗六│(壬○○)│ │附表編號10││ │96年2 月│市○○路72│ │ │⑵每6 個月││ │28日間某│巷8 號之家│ │ │繳息1 次 ││ │日 │中 │ │ │ │└──┴────┴─────┴─────┴────┴─────┘【附表七:申○○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書及保單借款借據詐欺取財一覽表(95年7 月1 日以後)】┌──┬────┬────┬───────────┬─────┐│編號│時 間│被害保戶│手 法│備 註││ │ │ │ │ ││ │ │ │ │ │├──┼────┼────┼───────────┼─────┤│ 1 │95年9 月│未○○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8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14││ │ │ │名欄位各偽簽「未○○」│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陳美│21頁、本院││ │ │ │紅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31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62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肆萬陸仟元整」,而偽造│ ││ │ │ │該份保單借款借據,以證│ ││ │ │ │明未○○有向國泰人壽公│ ││ │ │ │司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 ││ │ │ │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 ││ │ │ │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 ││ │ │ │使,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 ││ │ │ │後陷於錯誤,誤認未○○│ ││ │ │ │有借款需求而扣案先前貸│ ││ │ │ │款利息後,於95年9 月19│ ││ │ │ │日匯款44,690元至未○○│ ││ │ │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內│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 ││ │ │ │為由,使未○○將該筆款│ ││ │ │ │項領出後交其花用。 │ │├──┼────┼────┼───────────┼─────┤│ 2 │95年9月 │酉○○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20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25││ │ │ │名欄位偽簽「酉○○」、│⑵他字卷第││ │ │ │「鄭永輝」之署名各1 枚│41頁、本院││ │ │ │,並填載酉○○、鄭永輝│卷第51頁、││ │ │ │之身分證號碼、酉○○住│第196頁。 ││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單│ ││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 ││ │ │ │51」號,復在金額欄位填│ ││ │ │ │載「壹拾伍萬捌仟元整」│ ││ │ │ │,而偽造該份保單借款借│ ││ │ │ │據,以證明酉○○有向國│ ││ │ │ │泰人壽公司借款之意,並│ ││ │ │ │持往上述展業雲林通訊處│ ││ │ │ │交由業務課不知情之承辦│ ││ │ │ │人員以行使,使該承辦人│ ││ │ │ │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誤│ ││ │ │ │認酉○○有借款需求而在│ ││ │ │ │扣除先前貸款利息後,於│ ││ │ │ │於95年9 月21日匯款132,│ ││ │ │ │178 元(起訴書誤載為「│ ││ │ │ │415, 000元」至酉○○彰│ ││ │ │ │化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內(│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 ││ │ │ │為由,使酉○○於95年9 │ ││ │ │ │月26 日 將該筆款項領出│ ││ │ │ │後交其花用。 │ │├──┼────┼────┼───────────┼─────┤│ 3 │95年11月│辰○○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4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21││ │ │ │名欄位各偽簽「辰○○」│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陳玉│34頁、本院││ │ │ │完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44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73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參萬元整」,而偽造該份│ ││ │ │ │保單借款借據,以證明陳│ ││ │ │ │玉完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 ││ │ │ │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業│ ││ │ │ │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 ││ │ │ │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 ││ │ │ │於錯誤,誤認辰○○有借│ ││ │ │ │款需求而於95年11月24日│ ││ │ │ │匯款30,000元(起訴書誤│ ││ │ │ │載為「45,000元」)至陳│ ││ │ │ │玉完林內郵局帳戶內(帳│ ││ │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為│ ││ │ │ │由,使辰○○將該筆款項│ ││ │ │ │領出後交其花用。 │ │├──┼────┼────┼───────────┼─────┤│ 4 │95年11月│戌○○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4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23││ │ │ │名欄位各偽簽「戌○○」│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鄭秀│38頁、本院││ │ │ │麗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48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92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壹萬肆仟元整」,而偽造│ ││ │ │ │該份保單借款借據,以證│ ││ │ │ │明戌○○有向國泰人壽公│ ││ │ │ │司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 ││ │ │ │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 ││ │ │ │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 ││ │ │ │使,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 ││ │ │ │後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有借款需求而於95年11月│ ││ │ │ │15日匯款16,000元(連同│ ││ │ │ │附表七編號5之借款)至│ ││ │ │ │戌○○斗六石榴郵局帳戶│ ││ │ │ │內(帳號為000000000000│ ││ │ │ │70號),申○○再以匯錯│ ││ │ │ │款項為由,使戌○○於同│ ││ │ │ │日將該筆款項領出後交其│ ││ │ │ │花用。 │ │├──┼────┼────┼───────────┼─────┤│ 5 │95年11月│戌○○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15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24││ │ │ │名欄位各偽簽「戌○○」│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鄭秀│39頁、本院││ │ │ │麗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49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92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貳仟元整」,而偽造該份│ ││ │ │ │保單借款借據,以證明鄭│ ││ │ │ │秀麗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 ││ │ │ │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業│ ││ │ │ │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 ││ │ │ │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 ││ │ │ │於錯誤,誤認戌○○有借│ ││ │ │ │款需求而於95年11月15日│ ││ │ │ │匯款16,000元(連同附表│ ││ │ │ │七編號4之借款)至鄭秀│ ││ │ │ │麗斗六石榴郵局帳戶內(│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 ││ │ │ │為由,使戌○○於同日將│ ││ │ │ │該筆款項領出後交其花用│ ││ │ │ │。 │ │├──┼────┼────┼───────────┼─────┤│ 6 │95年11月│癸○○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21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30││ │ │ │名欄位偽簽「癸○○」、│⑵他字卷第││ │ │ │「何美珊」之署名各1 枚│49頁、本院││ │ │ │,並填載癸○○、何美珊│卷第59頁、││ │ │ │之身分證號碼、癸○○住│第181頁。 ││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單│ ││ │ │ │號碼欄位填寫「00000000│ ││ │ │ │98」號,復在金額欄位填│ ││ │ │ │載「參萬捌仟元整」,而│ ││ │ │ │偽造該份保單借款借據,│ ││ │ │ │以證明癸○○有向國泰人│ ││ │ │ │壽公司借款之意,並持往│ ││ │ │ │上述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 ││ │ │ │業務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 │ │ │以行使,使該承辦人員於│ ││ │ │ │審核後陷於錯誤,誤認張│ ││ │ │ │淑惠有借款需求而於95年│ ││ │ │ │11月22日匯款38,000元至│ ││ │ │ │癸○○第一商業銀行斗六│ ││ │ │ │分行帳戶內(帳號為52 │ ││ │ │ │000000000 號),申○○│ ││ │ │ │再以匯錯款項為由,使張│ ││ │ │ │淑惠將該筆款項領出後交│ ││ │ │ │其花用。 │ │├──┼────┼────┼───────────┼─────┤│ 7 │95年11月│辰○○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22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20││ │ │ │名欄位各偽簽「辰○○」│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陳玉│32頁、本院││ │ │ │完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42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73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壹萬元整」,而偽造該份│ ││ │ │ │保單借款借據,以證明陳│ ││ │ │ │玉完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 ││ │ │ │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業│ ││ │ │ │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 ││ │ │ │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 ││ │ │ │於錯誤,誤認辰○○有借│ ││ │ │ │款需求而於95年11月23日│ ││ │ │ │匯款10,000元(起訴書誤│ ││ │ │ │載為「45,000元」)至陳│ ││ │ │ │玉完林內郵局帳戶內(帳│ ││ │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為│ ││ │ │ │由,使辰○○將該筆款項│ ││ │ │ │領出後交其花用。 │ │├──┼────┼────┼───────────┼─────┤│ 8 │96年2月9│癸○○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31││ │ │ │名欄位各偽簽「癸○○」│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張淑│52頁、本院││ │ │ │惠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62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81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伍萬元整」,而偽造該份│ ││ │ │ │保單借款借據,以證明張│ ││ │ │ │淑惠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 ││ │ │ │款之意,並持往上述展業│ ││ │ │ │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 ││ │ │ │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 ││ │ │ │於錯誤,誤認癸○○有借│ ││ │ │ │款需求而於96年2 月13日│ ││ │ │ │匯款50,000元至癸○○第│ ││ │ │ │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 ││ │ │ │內(帳號為00000000000 │ ││ │ │ │號),申○○再以匯錯款│ ││ │ │ │項為由,使癸○○將該筆│ ││ │ │ │款項領出後交其花用。 │ │├──┼────┼────┼───────────┼─────┤│ 9 │96年3 月│丑○○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7 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16││ │ │ │名欄位各偽簽「丑○○」│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張義│25頁、本院││ │ │ │表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35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85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柒萬捌仟元整」,而偽造│ ││ │ │ │該份保單借款借據,以證│ ││ │ │ │明丑○○有向國泰人壽公│ ││ │ │ │司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 ││ │ │ │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 ││ │ │ │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 ││ │ │ │使,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 ││ │ │ │後陷於錯誤,誤認丑○○│ ││ │ │ │有借款需求而在扣除先前│ ││ │ │ │借款利息後,於96年3 月│ ││ │ │ │8 日匯款51,138元至張義│ ││ │ │ │表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帳戶內(帳號為│ ││ │ │ │000000000000號),陳淑│ ││ │ │ │惠再以匯錯款項為由,使│ ││ │ │ │丑○○將該筆款項領出後│ ││ │ │ │交其花用。 │ │├──┼────┼────┼───────────┼─────┤│  │96年3 月│張秀蓮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22日 │(起訴書│借款人欄位偽簽「張秀蓮│附表編號39││ │ │誤載為「│」署名1 枚,另在被保險│⑵他字卷第││ │ │寅○○○│人簽名欄位盜蓋「張蔡碧│71頁、本院││ │ │」) │桃」之印文1 枚,復偽造│卷第81頁、││ │ │ │「寅○○○」之指印1 枚│第165頁。 ││ │ │ │且偽造「張秀蓮」之署名│ ││ │ │ │1枚 在代辦人法定代理人│ ││ │ │ │欄位,註記「見證人」並│ ││ │ │ │偽造「張秀蓮」署名1 枚│ ││ │ │ │,另填載張秀蓮、張蔡碧│ ││ │ │ │桃之身分證號碼、張秀蓮│ ││ │ │ │之住址及聯絡電話,且在│ ││ │ │ │保單號碼欄位填寫「7030│ ││ │ │ │036020」號,復在金額欄│ ││ │ │ │位填載「壹拾貳萬元整」│ ││ │ │ │,而偽造該份保單借款借│ ││ │ │ │據,以證明張秀蓮有向國│ ││ │ │ │泰人壽公司借款之意,並│ ││ │ │ │持往上述展業雲林通訊處│ ││ │ │ │交由業務課不知情之承辦│ ││ │ │ │人員以行使,使該承辦人│ ││ │ │ │員於審核後陷於錯誤,誤│ ││ │ │ │認張秀蓮有借款需求而在│ ││ │ │ │扣除積欠之保費後,於96│ ││ │ │ │年3 月23日匯款40,839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215,36│ ││ │ │ │6 元」至張秀蓮斗六市農│ ││ │ │ │會帳戶內(帳號為056891│ ││ │ │ │0 號),申○○再以匯錯│ ││ │ │ │款項為由,使張秀蓮將該│ ││ │ │ │筆款項領出後交其花用。│ │├──┼────┼────┼───────────┼─────┤│  │96年3 月│張秀蓮 │在國泰人壽公司保全給付│⑴見起訴書││ │21日(起│(起訴書│申請書上申請人欄位偽造│附表編號40││ │訴書誤載│誤載為「│「張秀蓮」之署名1 枚,│⑵他字卷第││ │為「96年│寅○○○│並填載張秀蓮之身分證號│72頁至第74││ │3 月30日│」) │碼、電話與地址等事項,│頁、本院卷││ │」 │ │且勾選「保單解約」欄位│第82頁至第││ │ │ │,申請時間則填載「96年│84頁、第16││ │ │ │3 月21日11時許」,所申│5頁。 ││ │ │ │請保單則記載「00000000│ ││ │ │ │020 」號,而偽造該份申│ ││ │ │ │請書,復在國泰人壽公司│ ││ │ │ │解約訪問報告單上勾選保│ ││ │ │ │戶權益說明欄位,另在要│ ││ │ │ │保人簽名欄位偽簽「張秀│ ││ │ │ │蓮」之署名1 枚,用以證│ ││ │ │ │明張秀蓮有解除該份保險│ ││ │ │ │契約之意,並一起持往上│ ││ │ │ │述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不│ ││ │ │ │知情之業務課承辦人員以│ ││ │ │ │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 ││ │ │ │誤,誤認張秀蓮有解約之│ ││ │ │ │需求,進而辦理解約手續│ ││ │ │ │,並於96年3 月26日匯款│ ││ │ │ │18,643元至張秀蓮斗六市│ ││ │ │ │農會帳戶內(帳號為0568│ ││ │ │ │910 號),申○○再以匯│ ││ │ │ │錯款項為由,使張秀蓮將│ ││ │ │ │該筆款項領出後交其花用│ ││ │ │ │。 │ │├──┼────┼────┼───────────┼─────┤│  │96年4月2│卯○○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17││ │ │ │名欄位偽簽「卯○○」之│、18 ││ │ │ │署名2 枚、「陳金水」、│⑵他字卷第││ │ │ │「陳慧如」之署名各1 枚│27頁至第28││ │ │ │,並填載卯○○、陳金水│頁、本院卷││ │ │ │、陳慧如之身分證號碼、│第37頁至第││ │ │ │卯○○住址及聯絡電話,│38頁、第18││ │ │ │且在保單號碼欄位分別填│3 頁。 ││ │ │ │寫「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復在金│ ││ │ │ │額欄位各填載「壹萬捌仟│ ││ │ │ │元整」,而偽造2 份保單│ ││ │ │ │借款借據,以證明卯○○│ ││ │ │ │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之│ ││ │ │ │意,並同時持往上述展業│ ││ │ │ │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 ││ │ │ │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 ││ │ │ │於錯誤,誤認卯○○有借│ ││ │ │ │款需求而於96年4 月10日│ ││ │ │ │匯款36,000元至卯○○臺│ ││ │ │ │中五權路郵局帳戶內(帳│ ││ │ │ │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為│ ││ │ │ │由,使卯○○將該筆款項│ ││ │ │ │領出後交其花用。 │ │├──┼────┼────┼───────────┼─────┤│  │96年4月3│戊○○ │在保單借款借據內要保人│⑴見起訴書││ │日 │ │借款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附表編號26││ │ │ │名欄位各偽簽「戊○○」│⑵他字卷第││ │ │ │之署名1 枚,並填載林美│43頁、本院││ │ │ │秀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卷第53頁、││ │ │ │聯絡電話,且在保單號碼│第194頁。 ││ │ │ │欄位填寫「0000000000」│ ││ │ │ │號,復在金額欄位填載「│ ││ │ │ │肆萬伍仟元整」,而偽造│ ││ │ │ │該份保單借款借據,以證│ ││ │ │ │明戊○○有向國泰人壽公│ ││ │ │ │司借款之意,並持往上述│ ││ │ │ │展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 ││ │ │ │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 ││ │ │ │使,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 ││ │ │ │後陷於錯誤,誤認戊○○│ ││ │ │ │有借款需求而在扣除前述│ ││ │ │ │貸款之利息後,於96年4 │ ││ │ │ │月4 日匯款34,784元至林│ ││ │ │ │美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帳號│ ││ │ │ │為000000000000號),陳│ ││ │ │ │淑惠再以匯錯款項為由,│ ││ │ │ │使戊○○將該筆款項領出│ ││ │ │ │後交其花用。 │ │├──┼────┼────┼───────────┼─────┤│  │96年4 月│亥○○○│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⑴見起訴書││ │30日(起│ │書(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附表編號41││ │訴書誤載│ │專用)填寫保單號碼「77│⑵他字卷第││ │為「96年│ │00000000」號及亥○○○│77頁、本院││ │5月3日」│ │之電話,並勾選部分提領│卷第87頁、││ │ │ │欄位,且在指定提領金額│第187頁。 ││ │ │ │上填載「肆萬柒仟元」,│ ││ │ │ │另偽造「亥○○○」之署│ ││ │ │ │名各1 枚在要保人簽章與│ ││ │ │ │被保險人簽章欄位上,而│ ││ │ │ │偽造該份申請書,用以證│ ││ │ │ │明亥○○○有提領部分款│ ││ │ │ │項之需求,且持往上述展│ ││ │ │ │業雲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 ││ │ │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 │ │ │陷於錯誤,誤認亥○○○│ ││ │ │ │有提款之需求,於96年5 │ ││ │ │ │月4 日匯款47,000元至鄭│ ││ │ │ │張素女臺灣土地銀行斗六│ ││ │ │ │分行帳戶內(帳號為0270│ ││ │ │ │00000000號),申○○再│ ││ │ │ │以匯錯款項為由,使鄭張│ ││ │ │ │素女於96年5 月8 日將上│ ││ │ │ │開款項領出交其花用。 │ │├──┼────┼────┼───────────┼─────┤│  │96年5月7│己○○ │在2 紙保單借款借據內要│⑴見起訴書││ │日(起訴│ │保人借款人欄位各偽簽「│附表編號36││ │書誤載為│ │己○○」之署名1 枚,另│、37 ││ │「96年5 │ │在被保險人欄位偽簽「張│⑵他字卷第││ │月8日」 │ │玲容」、「張雅倫」之署│64頁、第66││ │ │ │名各1 枚,又填載己○○│頁、本院卷││ │ │ │之身分證號碼、住址及聯│第74頁、第││ │ │ │絡電話,且分別在保單號│76頁、第19││ │ │ │碼欄位填寫「0000000000│1 頁。 ││ │ │ │」號、「0000000000」號│ ││ │ │ │,復在金額欄位先後填載│ ││ │ │ │「參萬元整」、「伍萬元│ ││ │ │ │整」,以偽造各該保單借│ ││ │ │ │款借據,以證明己○○有│ ││ │ │ │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之意│ ││ │ │ │,並同時持往上述展業雲│ ││ │ │ │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知│ ││ │ │ │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使│ ││ │ │ │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於│ ││ │ │ │錯誤,誤認己○○有借款│ ││ │ │ │需求而於96年5 月8 日、│ ││ │ │ │9 日合計匯款80,00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3,000 」│ ││ │ │ │元及「5,000 元)至林素│ ││ │ │ │蘭斗六石榴郵局帳戶內(│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 00 │ ││ │ │ │號),申○○復於96年5 │ ││ │ │ │月11日後以匯款錯誤為由│ ││ │ │ │,請己○○將上開款項領│ ││ │ │ │出交其花用。 │ │├──┼────┼────┼───────────┼─────┤│  │96年5 月│癸○○ │①在其中1 紙保單借款借│⑴見起訴書││ │24日 │ │ 據內要保人借款人欄位│附表編號28││ │ │ │ 和被保險人簽名欄位各│、29、30 ││ │ │ │ 偽簽「癸○○」、「何│⑵他字卷第││ │ │ │ 美珍」之署名1 枚,又│47頁、第48││ │ │ │ 填載癸○○與何美珍之│頁至第50頁││ │ │ │ 身分證號碼、癸○○住│、本院卷第││ │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57頁、第58││ │ │ │ 單號碼欄位填寫「7708│頁至第60頁││ │ │ │ 219899」號,復在金額│、第181 頁││ │ │ │ 欄位填載「貳萬伍仟元│。 ││ │ │ │ 整」,而偽造該保單借│ ││ │ │ │ 款借據,以證明癸○○│ ││ │ │ │ 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 ││ │ │ │ 之意。 │ ││ │ │ │②在其中1 紙保單借款借│ ││ │ │ │ 據內要保人借款人欄位│ ││ │ │ │ 和被保險人簽名欄位各│ ││ │ │ │ 偽簽「癸○○」、「何│ ││ │ │ │ 美鈺」之署名1 枚,又│ ││ │ │ │ 填載癸○○與何美鈺之│ ││ │ │ │ 身分證號碼、癸○○住│ ││ │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 ││ │ │ │ 單號碼欄位填寫「7708│ ││ │ │ │ 219929」號,復在金額│ ││ │ │ │ 欄位填載「貳萬伍仟元│ ││ │ │ │ 整」,而偽造該保單借│ ││ │ │ │ 款借據,以證明癸○○│ ││ │ │ │ 有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 ││ │ │ │ 之意。 │ ││ │ │ │③在其中1 紙保單借款借│ ││ │ │ │ 據內要保人借款人欄位│ ││ │ │ │ 和被保險人簽名欄位各│ ││ │ │ │ 偽簽「癸○○」、「何│ ││ │ │ │ 美珊」之署名1 枚,又│ ││ │ │ │ 填載癸○○與何美珊之│ ││ │ │ │ 身分證號碼、癸○○住│ ││ │ │ │ 址及聯絡電話,且在保│ ││ │ │ │ 單號碼欄位填寫「7704│ ││ │ │ │ 885398」號,復在金額│ ││ │ │ │ 欄位填載「柒仟元整」│ ││ │ │ │ ,而偽造該保單借款借│ ││ │ │ │ 據,以證明癸○○並有│ ││ │ │ │ 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之│ ││ │ │ │ 意。 │ ││ │ │ │④同時持往上述展業雲林│ ││ │ │ │ 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知│ ││ │ │ │ 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 ││ │ │ │ 使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 ││ │ │ │ 陷於錯誤,誤認癸○○│ ││ │ │ │ 有借款需求而在扣除先│ ││ │ │ │ 前借款利息後,於96年│ ││ │ │ │ 5 月25日合計匯款56, │ ││ │ │ │ 613 元 至癸○○第一 │ ││ │ │ │ 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 ││ │ │ │ 內(帳號為0000000000│ ││ │ │ │ 7 號),申○○復於數│ ││ │ │ │ 日後以匯款錯誤為由,│ ││ │ │ │ 請癸○○將上開款項領│ ││ │ │ │ 出交其花用。 │ │├──┼────┼────┼───────────┼─────┤│  │96年6 月│酉○○ │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⑴見起訴書││ │1 日(起│ │書(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附表編號42││ │訴書誤載│ │專用)填寫保單號碼「77│⑵他字卷第││ │為「96年│ │00000000」號及鄭酉○○│79頁、本院││ │6月5日」│ │之電話,並勾選部分提領│卷第89頁、││ │ │ │欄位,且在指定提領金額│第198頁。 ││ │ │ │上填載「壹萬捌仟元」,│ ││ │ │ │另偽造「酉○○」之署名│ ││ │ │ │各1 枚在要保人簽章與被│ ││ │ │ │保險人簽章欄位上,而偽│ ││ │ │ │造該份申請書,用以證明│ ││ │ │ │酉○○有提領部分款項之│ ││ │ │ │需求,且持往上述展業雲│ ││ │ │ │林通訊處交由業務課不知│ ││ │ │ │情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使│ ││ │ │ │該承辦人員於審核後陷於│ ││ │ │ │錯誤,誤認酉○○有提款│ ││ │ │ │之需求,於96年6 月7 日│ ││ │ │ │匯款18,000元至酉○○彰│ ││ │ │ │化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內(│ ││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 │ │ │),申○○再以匯錯款項│ ││ │ │ │為由,使酉○○於數日後│ ││ │ │ │將上開款項領出交其花用│ ││ │ │ │。 │ │└──┴────┴────┴───────────┴─────┘【附表八:被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一覽表】┌──┬─────┬───────┬─────────────┐│ │ │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 │├──┼─────┼───────┼─────────────┤│ 1 │事實欄㈠│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 │所載連續侵│2 項之業務侵占│期徒刑玖月。 ││ │占之犯行 │罪 │ │├──┼─────┼───────┼─────────────┤│ 2 │事實欄㈡│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 │所載連續行│第210 條之行使│期徒刑玖月。偽造如附表四編││ │使偽造私文│偽造私文書罪和│號1至【手法】欄內之署押││ │書而詐欺取│刑法第339 條第│均沒收。 ││ │財之犯行 │1 項之詐欺取財│ ││ │ │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3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1之部│ │ ││ │分) │ │ │├──┼─────┼───────┼─────────────┤│ 4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2之部│ │ ││ │分) │ │ │├──┼─────┼───────┼─────────────┤│ 5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3之部│ │ ││ │分) │ │ │├──┼─────┼───────┼─────────────┤│ 6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4之部│ │ ││ │分) │ │ │├──┼─────┼───────┼─────────────┤│ 7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肆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5之部│ │ ││ │分) │ │ │├──┼─────┼───────┼─────────────┤│ 8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6之部│ │ ││ │分) │ │ │├──┼─────┼───────┼─────────────┤│ 9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7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8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9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肆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捌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玖月。 ││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 ││ │行(附表五│罪 │ ││ │編號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㈢│刑法第336條第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侵占犯│2 項之業務侵占│刑參月又拾伍日。 ││ │行(附表六│罪 │ ││ │編號1之部│ │ ││ │分) │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1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肆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2││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2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3││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3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貳月又拾伍日。偽造如附表││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七編號4【手法】欄內之署名││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均沒收。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4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貳月又拾伍日。偽造如附表││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七編號5【手法】欄內之署名││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均沒收。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5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6││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6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貳月又拾伍日。偽造如附表││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七編號7【手法】欄內之署名││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均沒收。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7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8││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8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9││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9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押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貳月又拾伍日。偽造如附表││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七編號【手法】欄內之署名││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均沒收。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刑參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手法】欄內之署名均沒收。││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如附表││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七編號【手法】欄內之署名││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均沒收。 ││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七編號【手法】欄內之署名││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均沒收。 ││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如附表││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七編號【手法】欄內之署名││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均沒收。 ││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  │事實欄㈣│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偽造如附表││ │所載行使偽│第210 條之行使│七編號【手法】欄內之署名││ │造私文書而│偽造私文書罪和│均沒收。 ││ │詐欺之犯行│刑法第339 條第│ ││ │(附表七編│1 項之詐欺取財│ ││ │號之部分│罪(從一較重之│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斷) │ │└──┴─────┴───────┴─────────────┘【附表九:申○○其餘被訴侵占保單貸款利息一覽表】┌──┬────┬─────┬─────┬────┬─────┐│編號│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 │保單號碼暨│利息金額│備 註││ │ │ │被保險人(│ │ ││ │ │ │即支付保單│ │ ││ │ │ │貸款利息之│ │ ││ │ │ │人) │ │ │├──┼────┼─────┼─────┼────┼─────┤│ 1 │90年9 月│不詳 │0000000000│5,47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 │(壬○○)│ │附表編號10││ │91年2 月│ │ │ │⑵每6 個月││ │28日間某│ │ │ │繳息1 次 ││ │日 │ │ │ │ │├──┼────┼─────┼─────┼────┼─────┤│ 2 │91年3 月│不詳 │0000000000│5,56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 │(壬○○)│ │附表編號10││ │91年8 月│ │ │ │⑵每6 個月││ │31日間某│ │ │ │繳息1 次 ││ │日 │ │ │ │ │├──┼────┼─────┼─────┼────┼─────┤│ 3 │91年9 月│不詳 │0000000000│5,47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 │(壬○○)│ │附表編號10││ │92年2 月│ │ │ │⑵每6 個月││ │28日間某│ │ │ │繳息1 次 ││ │日 │ │ │ │ │├──┼────┼─────┼─────┼────┼─────┤│ 4 │92年3 月│不詳 │0000000000│5,567元 │⑴見起訴書││ │1 日起至│ │(壬○○)│ │附表編號10││ │92年8 月│ │ │ │⑵每6 個月││ │31日間某│ │ │ │繳息1 次 ││ │日 │ │ │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