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7日裁定准予羈押。現被告因另犯他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自99年8 月25日起依法借提執行在案,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 8月25日核發執行指揮書命解送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一節,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9年執字第1255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