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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4760號),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及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平時素行良好,亦無犯罪紀錄,工作認真,因現正秋茶採收期需工作,被告是因前往越南娶妻,無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釋放或具保等語。

二、按聲請人雖於民國99年9 月21日具狀陳稱「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惟聲請人係被告乙○○之父,並非得提起抗告之當事人,且聲請人同時於上開聲請狀中表明係「刑事聲請狀」並請求「另為釋放或交保」,因此聲請人應係具狀請求本院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罪嫌,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99年9 月16日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為被告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參酌本案卷證資料、被告涉案之程度與檢察官之意見,認為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因此,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