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99年度偵字第3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08月10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自99年09月14日起交付執行在案,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認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