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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偵字第447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08月27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聲請書漏載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