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惟被告已因另案借提至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此執行期間內,被告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