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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秉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秉承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秉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偵查中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已先行釋放被告,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