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 被 告 陳良耿
林子昱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良耿及林子昱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良耿、林子昱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7 日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已先行於99年12月27日釋放被告二人,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子 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俊 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