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冠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99年度偵字第5826號),茲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冠維准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廖冠維前因犯恐嚇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裁定准予羈押,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冠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自99年12月3 日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 份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