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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認涉犯刑法第305 條第恐嚇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偵查中經聲請人聲請本院羈押之,本院乃於民國99年2 月15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准予羈押在案。惟被告現因另案借提至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拘役59日,於此期間內,被告已無反覆實施恐嚇行為之可能,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