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98年度他字第946 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詐欺、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02月11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7 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