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16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淮予撤銷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素 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