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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6 日裁定准予羈押,茲因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並經檢察官於99年5 月13日先行釋放,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被告劉明春之羈押予以撤銷。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