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1929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甲○○之羈押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16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2 人原羈押之原因均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淮予撤銷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素 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