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99年度偵字第1538號),茲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裁定准予羈押,並於99年5 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另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自99年6 月3 日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助火字第535 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