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99年度偵字第162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02月11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7 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並於同年04月11日經裁定延長羈押,現因檢察官於同年05月04日、24日已傳訊所有涉嫌幫助被告對外播放不實廣告內容之地下電台經營人,並查扣其等所有地下電台設備機具;復已傳訊提供被告藥品之龍德製藥廠負責人、藥品仲介,約束其等不得再行販售任何藥品予被告,是檢察官所為查緝作為,已足阻斷被告再次以同一手法反覆實施販售藥物行騙之詐欺犯罪,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