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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茲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15日裁定准予羈押。

現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自99年7 月7 日起依法借提執行在案,且被告配合查緝後,檢察官已掌握相關資料,就其共犯已另外分案進行追緝,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另涉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並自99年7 月7 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木字第126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