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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偵聲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張雯峰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許哲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之羈押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 月23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2 人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 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 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之際,尚未繫屬本院,且被告2 人亦於99年7 月21日經檢察官命具保出所(釋放)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2 人之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所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已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命被告2 人具保乙節,於法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