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94號聲 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鄭雪櫻律師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偵字第308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9年6 月23日裁定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羈押原因消滅,於99年8 月18日先行釋放被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 月23日雲檢文廉99偵3084字第24282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